《岗位定期轮换制度精选三篇》
岗位定期轮换制度(精选3篇)
岗位定期轮换制度 篇1
1)在室主任领导下,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条例和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
2)负责全段机械动力设备的综合管理和除大机、检测设备以外设备的管理工作并负责“1152—11-1”机械动力设备运用维修科目的成本支出。根据分局设备大检查的要求,按铁道部设备管理优秀单位评选标准进行管理。
3)负责机械动力设备的前期管理和基础管理工作,建立设备台帐,卡片及设备档案,熟悉设备的性能、原理、技术标准和检修方法。
4)做好购置和自制设备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充分挖掘设备潜力,提高设备利用率。
5)掌握设备的数量、动态、技术状况、使用和安全情况。按时完成各项设备管理经济技术指标,收集数据,填入设备档案,并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填报设备报表。
6)搞好设备的管、用、养、修工作,采用多种维修方式,使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提高设备完好率。
7)负责组织设备大检查、春检、秋检和设备质量鉴定工作,收集资料,统一上报。开展红旗设备评比,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8)按时编制提报设备购置、大修、更新、改造计划和设备检修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9)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广和应用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
10)做好设备管理、使用和维修人员技术业务培训的`讲课工作。
11)掌握设备事故和故障情况,参加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及资料存档工作,呈报有关报告。
12)制定设备操作规程和检修工艺。
13)按时提报或审核材料计划,到料验收。
14)负责附属车辆的检修工作,及时联系安排各种修程,负责“1112”附属车辆检修费用的科目支出。
15)负责“1152—6”短途运输成本科目的支出。
16)负责基建工作。
17)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岗位定期轮换制度 篇2
企业为了加强对资金、资产管理,防范化解资金、财务风险,应对财务 会计 、现金会计、销售会计、采购会计等财务、资金管理岗位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岗位轮换制度,以确保企业财务资产、资金的安全。
第1条
为促进公司资金管理人员全面熟悉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更好地服务于资金管理等各项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所称岗位轮换(又称轮岗),是指公司内从事资金业务管理的专职人员有计划地调换岗位。
第3条
实行岗位轮换的资金业务管理的关键岗位,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内部公布。
第4条
资金业务管理岗位轮换是人才识别与培养工作的一部分,应坚持工作需要与个人发展相结合的原则,使轮岗工作尽量为资金管理人员提供可以选择的成长空间。
第5条
资金管理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原则上每3年轮岗一次,因工作需要或特殊原因,经批准可适当提前或延期。
第6条
公司关键财会岗位可以实行强制休假制度,并在最长不超过5年的时间内进行岗位轮换。
第7条
所有确定为轮岗的`资金管理人员应无条件服从分配,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对不认真履行资金业务管理职责,无正当理由不轮岗的资金管理人员,调离资金业务管理岗位。
第8条
财务部确定资金管理关键轮换岗位及对应人选计划,经财务总监同意,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后实施。
第9条
轮岗前应制订轮岗计划,内容包括对轮岗目的、轮岗具体安排、新岗位的职责描述等。
第10条
轮岗人员的工作交接。资金管理人员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资金业务管理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11条
资金管理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前要做好以下八项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 证券 、支票簿、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3.移交会计电算化工作的,有关电子数据应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同时系统管理员在会计交接之日更换岗位操作员。
4.资金管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员负责监交:一般资金专员交接由资金主管负责监交;资金主管交接由财务部经理负责监交;财务部经理交接由总经理负责监交。
5.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6.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离岗者对继任者面临的问题可提出解决建议,并可协助解决。
7.及时对轮换岗位的人员进行相关的 培训 ,使轮岗人员迅速了解工作内容及业务知识,保证工作能顺利进行。
8.人力资源部会同财务部对轮岗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对轮岗效果进行调查评估,进一步完善轮岗制度。
岗位定期轮换制度 篇3
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把“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工作落到实处,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增强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确保发展党员质量,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责任追究”,是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对违反发展党员程序,未能坚持党员标准的行为等情况,落实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原则: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凡属责任追究的问题,要认真受理、查处,不得姑息迁就:
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凡属在工作职权范围内失察、失管或蓄意谋事发生问题的,都要以事实为依据,追究党组织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按照工作范围及职责,准确认定错误性质,分清直接责任者、分管领导的责任和主要领导的责任,视其情节区别对待,做到既严肃认真,又处理恰当:
坚持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凡属群众反映发展党员工作问题的来信来访,都要认真听取他们反映的问题,并及时调查核实,对确实有问题的,要做出严肃处理。
第四条责任追究的对象
主要是基层党支部、基层党委的责任人。具体对象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培养人、考察人、入党介绍人、支部组织委员、支部书记;基层党委组织委员(干事)、政工(人秘)科长、分管领导、党委书记。
第五条责任追究的范围
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考察,发展对象的政审、确定、公示、培训及其规定履行的入党手续,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等工作过程中,出现把关不严,工作失职,违反发展党员政策和工作程序的问题,均属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六条责任追究的方式
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人,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尚未构成违纪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采取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限期整改等方式,督促帮助改正;对不适宜从事组织工作的,要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七条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的追究按党组织隶属关系或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
第八条责任追究的时限
对违反发展党员政策和工作程序的责任人和事,要严肃及时地进行查处。责任追究和组织处理,一般应自发现问题之日起,在60天内处理完毕。
第九条属以下情况的,对基层党委进行责任追究:
(1)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及转正时,没有进行逐个审议和表决的;
(2)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没有能仔细审议和把关的;
(3)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未能按规定在三个月内审批;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没有在三个月内审批的;对因特殊情况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未能在六个月内审批的;
(4)没有进行发展党员公示,或在公示期间群众有反映没有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而予以发展的;
(5)在发展党员程序中,所需的《入党志愿书》、《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党内外群众意见征求情况、党委谈话记录等不全而予以发展的;
(6)在党委会审批预备党员前,未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谈话的;
(7)在审批时,未经过集体讨论、表决决定的;或以党委成员传阅、有关人员联席会议等方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的;
(8)对支部递交预备党员的转正决议,未能在三个月内审批的;
(9)没有按规定对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而予以发展的;
(10)弄虚作假,伪造有关发展党员材料、记录的;
(11)其它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
发现上述情况的,对基层党委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诫勉,并视具体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党纪处分,同时,取消当年度基层党委及相关责任人党内各类评选先进的资格。
第十条属以下情况的,对所在党支部进行责任追究:
(1)没有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介绍人,没有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及按规定培训而予以发展的;
(2)没有每半年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考察的;
(3)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没有听取或征求党小组、培养联系人等意见的基础上,或未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为支部大会)讨论和同意,或未向全体党员公布,而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
(4)在接收预备党员时,未采取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未超过支部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半数,赞成人数未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而吸收为预备党员的;
(5)因支部把关不严,新发展的党员不符合党员条件或发展程序不到位的;
(6)未能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及有关入党申请材料上报上级党委审批的;
(7)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未能按时讨论其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8)对不具备转正条件而给予转正的,对不具备入党条件,而予以讨论通过转正或未经讨论通过而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的;
(9)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前,未按规定予以公示的;或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未调查核实就予以接收或转正的;
(10)弄虚作假,伪造有关发展党员材料、记录的;
(11)其它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
出现上述情况的,对党支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诫勉,并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党纪处分。同时,取消当年度党支部及相关责任人的各类评选先进资格。
党总支应对支部大会通过接受的预备党员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查,在审查中,如发现发展对象不符合党员条件或入党手续不完备的,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向党委汇报。党总支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也要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村级党组织当年不培养入党积极分子,三年内不发展党员的,该党支部必须予以整顿,党组织负责人免职并通报批评,取消该党组织的各类评选先进资格。镇党委所属行政村中出现1个及以上三年内未发展党员的组织,对该镇党委班子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诫勉,取消各类先进的评选资格。
第十二条属以下情况的,对培养人、介绍人、考察人进行责任追究?海
(1)没有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作风等,没有就有关问题及时向党组织汇报的;
(2)没有在《入党志愿书》上如实填写自己的意见,没有如实向支部负责人及支部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的真实情况的;
(3)在有关入党材料填写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4)没有经常对发展对象进行教育帮助并按期填写意见的;
(5)其它违反发展党员工作有关规定的。
出现上述情况的,基层党委必须对相应责任人进行批评、诫勉,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同时,取消当年度各类评选先进的资格。
第十三条对违反《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其党籍一律不予承认,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十四条有关人员不为举报人保密,客观上为举报对象提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条件,或参与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或不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举报情况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如仍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进行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中共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