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施工管理制度(热门3篇)》
校园施工管理制度(精选3篇)
校园施工管理制度 篇1
一、管理目标:
加强教育, 责任管理, 防患于未然。
二、责任及分工:
1、 学校安全工作总负责:马国智(校长)
2、 具体落实工作,既全校性的宣传教育,学校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海世虎(副校长)
3、 各班安全教育及管理:各班主任
三、具体措施
(一) 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
1、 学校每学期将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列入学校工作计划,做出具体安排,各班定期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并由主管领导负责检查落实情况。
2、 进一步做好路队护送工作,由值周领导负总责,各班主任各负其责,值周教师负责检查登记。
3、 活动时间学生不能随意出校门。
4、 严禁教师指派学生到校外替老师买东西和干其他事情。
5、 学生早、中午上学要及时进学校,不准在校门周围逗留,玩耍等。
6、 学生一律不准骑自行车上学。
(二) 严格预防传染病。
1、 大力宣传疾病预防知识。
2、在预防传染病的非常时期和传染病的高发季节,学校主管领导要指定相应措施。积极做好各项预防工作。各班主任老师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全力配合学校做好预防工作。
3、 各班要建立晨检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向校领导汇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4、 学校领导和老师要根据分工,始终做好室内、厕所、饮用水源等有可能产
生传染病源处的清洁卫生工作,坚决杜绝学校内出现传染源的可能性。
5、 值周教师和主管领导继续加强学生个人卫生的检查和通报工作。
(三) 严防食物中毒
1、 各班要从原则上杜绝学生外出买零食吃。
2、 各班主任要因地制宜,对学生进行基本的预防食物中毒方面的教育。如阅
读食品说明书、辨别保质期、不食霉烂食品等。
3、 学校要与校园周围的商铺进行食品管理卫生方面的协议、商讨、检督等工
作,有必要时还要进行交涉、举报等。
(四) 做好楼层、楼梯和楼道出口的安全疏通工作。
1、 学校要以《教学楼管理“十不准”》严格要求各班,各班主任要以此为标
准,大力加强宣传,以百倍的警惕性严防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
2、 在学校学生集中上下楼时各班一定要按学校规定各走其道。值勤教师要认
真值勤,各相应的授课教师管理好本班学生,严防拥挤、推搡、滑倒、学生逆行
等现象。
3、 坚决杜绝学生在护栏上滑行的现象,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4、 冬季时间楼梯、楼道要尽量少洒水,教师不能随意从办公室向外泼水,以
防结冰。
(五) 防火、防漏水、防煤气中毒。
1、 各班要及时对学生进行防火,防溺水、防煤气中毒方面的教育,一是让学
生提高思想认识,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二是让学生具备最基本的防范和自救意识
;抢救常识加强自我保护能力。
2、 不经校领导同意,教师不准带学生外出,如果有特殊情况必需外出,带队
教师要负起一切责任。
3、 “三防”内容要成学校每次家长会宣传的重要内容。
(六)及时、彻底地排除校内及学校周边的安全隐患,由校领导牵头,对学校内
外所有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大排查,该学校解决的学校解决,该老师解决的老师
解决,该社区和群众解决的就让社区和群众解决,排除工作一定要及时、彻底、
全面,学校主管领导一定要将检查落实工作做好,解决不了的,还要及时上报,
并做好隐患排除前的安全预防工作。
校园施工管理制度 篇2
为加强校园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创建和谐校园,根据南京市和**区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1.在校园内施工的单位、人员必须执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管理。
2.施工单位的负责人为施工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所属人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发生违法违纪事件或安全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承担责任。
3.施工单位使用人员,必须严格审查身份证件,并由施工单位负责逐个造册(附身份证复印件)报学校安保办或总务处备案。
4.施工场地要有护栏物隔离,并有明显的非施工人员不得入内的标志,预防发生意外事故。
5.施工单位内部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建设物资的看管,有专门的值班巡逻人员,防止发生失窃事件。
6.施工单位人员要统一办理《临时出入证》,服从门卫管理,无《临时出入证》者,门卫有权拒绝入内。
7.携带物资出门,施工单位应签发出门证,否则,门卫有权暂扣查询。
8.施工车辆进入校区不准鸣号,应减速慢行,注意行人,沙、石、土不得散落校园,影响校园环境卫生。
9.施工人员不得随意出入学生宿舍、教学楼和办公区域;不得在校园内大声喧哗、打闹;不得损坏公物、树木和草地;严禁打架斗殴、赌博等行为;施工期间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办公及生活秩序。
校园施工管理制度 篇3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动校园绿化工作的开展,加强校区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校园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校园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校园绿化,是指校园范围内的庭院绿化。
第三条学院总务处是校园主管绿化的职能部门,接受市园林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校园绿化作为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市有关绿化规定设计方案,保证绿化比例,投入绿化资金,注重绿化效果和管理美化工作。
第五条全体教职员工,都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的义务。
第六条加强校园绿化管理,提高校园内绿化水平,鼓励教职员工栽植纪念性树木。
第七条对在校园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节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绿化建设是校园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绿地面积的规划指标,按校园总占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确定,力争达到百分之三十五的比例。
第九条校园绿化依山就势,按照地形错落状况,采取平面、护坡、垂直绿化等方式,体现四季长青、四季有花的特点。
第十条根据建筑工程实际,对暂时闲置的空地,进行绿化,达到配置合理。
第十一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校园绿化用地。确需临时占用的,到学院总务处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占用期满或占用期间学校绿化需要时,占用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腾退占用的绿化用地。
第十二条绿化种植的草皮和树木,必须保证成活率,如承包给专业队伍完成的工程,一年内出现树木花草死亡的,应由专业队负责补栽保活;校内教职员工义务植树出现的成活缺数,属于部门包干的,由部门来年补齐,或者由学院总务处统一安排补栽。
第十三条经专业队伍完成的绿化工程,必须保证规定的管理期,按照绿化技术标准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按照规划设计栽植的树木花草成活后,任何人不得擅自移植,确需更换移动的,经总务处审查,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校园内山头原保留下来的树木和植被,视同人工绿化进行管理保护,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借故砍伐,确属建设需要必须处理的,由学院总务处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任何人不得在山上、山下及院落内开荒种地,严禁在绿地范围内随意种植。
第十七条校园绿地植树的养护责任部门或单位,应按照绿地的养护规范做好其责任范围内的浇水、施肥、除草、防寒、防风、修剪、病虫害防治等养护工作和清扫保洁工作。
第十八条校园绿化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1.践踏草坪,穿行绿篱;
2.钉、拴、刻划、攀折树木;
3.擅自折枝摘花,采集种子、果实、割草; 4.抛散、堆放、晾晒物品;
5.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6.放牧、打鸟、捕猎;
7.擅自搭棚建房,停放车辆;
8.焚烧物品、燃放鞭炮、用火;
9.其他损坏树木、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十九条因交通等事故造成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损毁的,责任单位和个人需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因管线、设施维修影响树木、花草正常生长的,责任单位或部门应按照合理兼顾安排方案,维修后,立即将现场恢复原样,并对损害的.花草树木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节设施维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绿化专用的设备设施要有专人进行管理,并对其及时保养维护,保证设备设施的完好使用。
第二十二条对绿化场地内固定安装的设施,应采取安全防护管理措施,防止管理失控或出现人为损坏或丢失。
第二十三条对使用绿化设备设施的人员进行培训,防止因操作不当造成设备设施损坏。因操作不当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任人应负相应责任。
第四节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由学院总务处报请学院批准给予表彰或奖励:
1.积极参加绿化和义务植树活动成绩显著的; 2.保护树木、花草及绿化设备设施成绩突出的;
3.为校园义务植树及绿化工作提供资金或提供苗木有突出贡献的; 4.举报、制止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第二十五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按下列规定缴纳赔偿费:
1.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绿化地的,责令限期迁出,并从违规占用之日起至迁出日止,按其所占用面积缴纳3倍绿化地占用费以赔偿经济损失;其中造成花草树木损伤、死亡的,按值予以赔偿;
2.对擅自砍伐树木的,责令其补植被砍伐同类树木的5倍树木,或追究购置同类树木五倍的赔偿费;
3.对擅自移植树木的,按照同类树木费5倍赔偿;
4.对擅自在校园山上和院落内开挖种地的限期退出,并按每平方米5元赔偿。开挖损毁树木的,按照树木费2倍赔偿;
5.对不按规定进行绿化养护管理的,责令其改正,并追究一定的经济责任;
6.对违反本章第二节第十一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赔偿10元至200元经济损失;
7.对违反本章第二节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其赔偿50元至1000元经济损失;
8.对因管线维修,损毁绿化未及时恢复的,除责令限期完成,并赔偿50元至200元经济损失;
9.对违反绿化设备管理规定,造成设备破损、丢失或毁坏的,责任人应照价赔偿经济损失(赔偿标准见附件《损坏园林绿化设施补偿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所追究的经济责任,由学院总务处提出,报领导研究决定,由财务部收取。
第二十七条学院总务处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