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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制度范文【最新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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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文共欣赏,疑义相如析,本页是人美心善的小编为大伙儿整编的分配制度范文【最新9篇】,欢迎参考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分配制度 篇1

关键词:分配;和谐;市场机制;法律制度;宏观经济政策

一、引言

分配和谐指的是在社会新创造的产品或价值(即国民收入)的分配中人与人所结成的关系和谐。或者说,人们对于分配活动中自己所获得的收入份额是满意的或比较满意的。收入分配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制度下进行的,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对应着不同的收入分配形式和分配原则。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制度需要的是按劳分配的分配形式和原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需要的是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形式和原则;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坚持的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分配形式和原则。所以,制度设计对于收入分配能否实现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我国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过渡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分配形式也由按劳分配形式过渡为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形式。同时,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就是实现分配关系的和谐,这需要我们通过制度变革,创造有利条件,完善市场机制,实现分配关系的和谐。市场制度的完善离不开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的保障,所以,需要对法律制度作出系统安排,才能为分配关系和社会的和谐提供法律保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分配关系的和谐是在市场均衡的状态下实现的。宏观经济政策是促进市场均衡的重要手段,科学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是构建分配关系和社会和谐的政策工具。

二、分配和谐的市场制度

分配和谐的制度设计为什么要强调市场制度,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因为分配的社会经济制度背景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不仅社会产品作为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生产要素也要被作为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是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进行的,没有市场机制的完善,就不可能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顺利进行。所以,分配和谐的制度设计,首先要强调的就是市场制度设计。二是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的分配和谐必须具备市场均衡的条件。市场机制完善只是为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运行环境,但并不意味市场一定就是均衡的,同时,市场均衡又是实现先进集体交换的必要条件。因此,我们还需要在完善市场的同时,作出能够实现市场均衡的制度安排。

市场机制的完善,一是要确立权利对等的市场主体。在商品市场上,生产者是供给者,消费者是需求者;在生产要素市场上,所有者是供给者,使用者是需求者。无论是供给者和消费者,还是所有者和使用者,都应该是具有对等权利的市场主体。市场主体的权利对等,不是行政赋予的,而是由所有权排他性的制度安排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的。供给者和消费者,或者所有者和使用者,具有排他性的所有权,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中谁也不能损害谁的权利,他们之间的权利就被认为是对等的。这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制度安排。如果所有权缺乏排他性,消费者不需要交换就能占有或消费他人的商品,使用者不需要交换就能占有或使用他人的生产要素,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市场经济就是没有必要的。所以,要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就必须建立和健全所有权排他性的制度安排。二是要保障市场主体的充分竞争。供求关系的均衡、价格围绕价值波动,都是通过市场竞争实现的。可以说,没有市场竞争,就不可能有供求关系的均衡,也不可能有价值和价格的对立统一运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分配关系和谐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市场均衡,而没有市场竞争,就没有市场均衡,从而也就不可能有分配关系的和谐。市场竞争同市场垄断是相对立的,不打破市场垄断,就不可能有市场竞争。所以,需要建立一套突破市场垄断的法律法规,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竞争。同时,除了运用行政法规和法律制度打破市场垄断以外,还需要一定的促进市场竞争的现代流通方式。在我国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本质特征就是行政垄断。行业行政部门和地方行政部门为了保护本行业和本地区的利益,制定行业法规、地区法规,有意识地制造垄断。突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在维护市场竞争的同时,也就为促进市场由非均衡向均衡发展,实现分配关系和社会的和谐创造了条件。三是要保障价格能随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市场机制说到底就是利益机制,价格作为利益调节的市场工具,它的作用原理与调节方式就是市场机制的重要内容。如果价格能随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化,那么,它就有促使市场由非均衡状态向均衡状态过渡的作用。市场的非均衡状态是一种既有生产者剩余,也有消费者剩余的状态。生产资料所有者能够占有劳动剩余产品,商品交换也不是等价交换,分配关系不可能实现和谐。市场的均衡状态是一种既没有生产者剩余,也没有消费者剩余的状态。生产资料所有者占有不到劳动剩余产品,商品交换也是等价交换,分配关系因而是和谐的。价格能随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就能推动市场由非均衡向均衡发展,从而有利于实现分配关系和谐。影响价格不能随供求关系变化而变化的因素主要是垄断。如果价格出现行业垄断、地区垄断,或者自然垄断,它就不可能发生变化。如果商品不能跨行业、跨地区流通,全国统一市场就难以形成,供求关系结构刚性的矛盾也就难以化解,即便价格具有弹性,供求关系也 所以,垄断不只是竞争的制约因素,也是价格机制发挥作用的制约因素。要完善价格机制,就必须打破垄断。

市场机制的完善是市场均衡的前提条件,但是,即便市场机制完善,也不一定就有市场的均衡。所以,仅仅强调市场机制完善,市场均衡也是难以自动实现的,因而我们需要树立市场均衡的观念,自觉地运用宏观经济政策,促进市场由非均衡状态向均衡状态转变。我国理论界对完善市场机制的认识是比较充分的,但是,对市场要实现均衡的认识就没有对完善市场机制的认识那么深刻。因此,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要促进市场均衡。我国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坚持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形式,就必须提高对市场均衡的认识,提高运用宏观经济政策、促进市场均衡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分配关系和社会和谐。

三、分配和谐的法律制度

分配关系和谐既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被提出来的一个问题,也就需要通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来解决。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一方面滋生分配关系不和谐的现象,同时又有消除分配关系不和谐的功能。究其原因,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市场不完善非均衡,法律法规不健全,分配关系不和谐的现象不可避免。但随着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完善与均衡的程度不断提高,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分配关系和谐的程度也就不断提高。市场完善与法律法规健全是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没有健全的法律法规,就不可能有市场的完善;反过来,法律法规又是随着市场的不断完善而逐步健全起来的。分配关系和谐以市场完善而均衡作为必要条件,同时又以健全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如果只有前者而无后者,或者只有后者而无前者,都不可能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分配关系和谐。

分配和谐的市场制度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市场的交换主体必须拥有对等的权利,而权利对等的前提条件就是所有权排他性的制度安排。没有所有权的排他性,就不可能实现市场主体的权利对等,也不可能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国有企业之所以难 我们知道,公司制的制度变革,不只是设立诸如董事会、监事会等形式上的组织机构,它还包含有深刻的法律制度背景。公司法人要成为市场主体,就必须拥有公司财产的排他性法人所有权。如果缺乏健全的公司法的制度安排对财产法人作出相应的权责利的规定,那么,可能出现的问题,要么就是公司法人难以真正行使财产法人所有权,要么就是财产最终所有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如果这种情况发生,财产法人所有者和最终所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就不可能是和谐的。

等价交换是实现分配关系和谐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条件。一方面,它能够使复杂劳动简化为简单劳动,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收入;另一方面,它又使交换双方从交换中获得价值相当的物品。一般认为,市场均衡条件下进行的交换是等价交换,市场非均衡条件下进行的交换不是等价交换,从而市场均衡状态的分配关系和谐,市场非均衡状态的分配关系不和谐。但等价交换需要在诚实守信的前提下才能实现。如果人们不守信用,即便市场的状态是均衡的,等价交换也 这是市场机制是否完善的又一个方面。人是有机会主义行为的,它是影响等价交换的一个重要因素。要减轻或者消除机会主义行为,就需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要把诚实守信作为基本行为准则”。社会信用体系虽然不属于法律制度的范畴,它是一种非正式制度安排,但和法律制度却有密切联系,社会信用制度如果没有法律制度的保障,它是没有多少生命力的。因此,在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的社会信用体系的时候,要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只有在以法律作为保障的诚实守信的基础上,等价交换才有可能实现,人们通过交换活动所建立起来的分配关系才有可能和谐。

市场竞争的充分性是影响分配关系和谐的重要因素,竞争能够推动市场状态的转换,也能促使价格围绕价值波动,就是说,分配关系和谐的市场条件,是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然而,不是有了市场就有充分竞争,如果市场缺乏保障竞争的制度安排,一切替代竞争的市场形式就会出现。一般认为,完全竞争的条件是,市场上有大量的买者和卖者、商品具有同质性、资源具有流动性和信息具有充分性。事实上,即便如此,如果缺乏相应的健全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竞争也不见得就是充分的。我国农产品市场的买者和卖者是大量存在的,产品也有一定的同质性,除了土地,其他农业资源的流动性较强,边远地区除外,信息也是比较充分的。从这种意义上讲,农产品市场可以被认为是竞争比较完全而充分的,但是,即使在这样的农产品市场上,欺行霸市的现象仍然司空见惯。所以,不是因为有了诸如西方经济学所讲的市场条件,竞争就是必然的。如果缺乏保障竞争的法律法规,即使竞争的市场条件具备,完全而充分的竞争也是不可能实现的。

市场主体的对等权利、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三者对于分配关系和谐的作用也是缺一不可的。仅有市场主体的对等权利,而没有健全的市场信用体系和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分配关系是不可能实现和谐的;即使市场信用体系是健全的和市场竞争秩序是有序的,缺乏市场主体的对等权利,分配关系同样是不可能实现和谐的。维护市场主体对等权利,维护市场信用体系和保障市场有序竞争的法律制度也应该是一个有机整体。因此,必须“全面推进经济法制建设。按照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着眼于确立制度、规范权责、保障权益,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市场主体和中介组织法律制度,使各类市场主体真正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完善产权制度,规范和理顺产权关系,保护各类产权权益。完善市场交易法律制度,保障合同自由和交易安全,维护公平竞争”等等。只有把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制度作为整体安排,构建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才能保障生产要素市场的有序运行,实现分配关系和社会的和谐。

四、分配和谐的经济制度

分配和谐的经济制度指的是人们为实现分配关系和谐而人为制定的经济运行规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形式能否实现分配关系和谐,既需要完善的市场制度和健全的法律制度,也需要科学的经济制度。我们知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分配关系和谐的必要条件就是市场完善而均衡,法律法规健全。然而,市场均衡既可以在市场的自我调节下实现,也可以在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控下实现。市场的调节作用是自发的,缓慢的,宏观经济政策只要使用得当,效果要比市场的自我调节明显,而且作用较快。所以,宏观经济政策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运行规则,对于促进市场由非均衡状态向均衡状态转变,实现分配关系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安排,要构建分配关系和谐的社会,就必须要着力提高制定和运用宏观经济政策的能力。“进一步健全国家计划和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相互配合的宏观调控体系……财政政策要在促进经济增长、优化结构和调节收入方面发挥主要功能,完善财政政策的有效实施方式。货币政策要在保持币值稳定和总量平衡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健全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同时,还需要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相互组合上吸收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成功经验,以充分发挥它们在促进市场均衡,实现分配关系和谐等方面的应有作用。

财政政策是宏观经济调控和促进市场均衡的一种重要制度安排,它包括财政收入政策和财政支出政策两个方面。税收政策是财政收入政策的一个重要内容,政府通过改变税率可以影响宏观经济和市场的供求关系。提高(或降低)税率,既有紧缩(或扩大)供给,也有紧缩(或扩大)需求的作用。运用适当的财政政策,具有促进经济发展、进行收入调节和推进市场均衡的作用。不过,现阶段我国政府比较注重的是财政政策的经济发展功能和收入调节功能,

而且为了有所作为,对如何提高税收和扩大财政支出的经济功能特别重视。虽然政府部门对财政政策促进市场均衡的重要影响和作用比较重视,但是为此而付诸实际行动的内容不多,而且效果也不明显。因此,制定科学的财政收入政策和财政支出政策,促进市场的均衡和分配关系的和谐是我国当前应着力研究的问题。

货币政策是进行宏观调控和促进市场均衡的又一重要制度安排。中央银行通过调控存款准备金率、操作公开市场业务和进行再贴现控制货币供应量,并以此调节总需求。中央银行通过银行体系调节货币供应量能够调节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进而影响总需求。市场的供求关系取决于总供给和总需求,扩大或紧缩货币供应量的政策因为能够调节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从而既有影响总供给,又有影响总需求的作用。“在经济萧条时增加货币供给,降低利息率,刺激私人投资,进而刺激消费,使生产和就业增加。反之,在经济过热通货膨胀率太高时,可紧缩货币供给量以提高利率,抑制投资和消费,使生产和就业减少些或增长慢一些”。经济萧条是因为有效需求不足,经济过热是因为有效需求太旺,调节有效需求就能缓解经济萧条或经济过热的现象。中央银行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变动货币供应量,能够有效地调节总需求,平衡供求关系,推动市场均衡,从而有利于实现分配关系和谐。

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都能够调控市场的总需求和总供给,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就有可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我们知道,降低税率能够扩大生产供给,也能扩大需求,如果扩大供给的作用大于扩大需求的作用,或者辅以紧缩财政支出,那么,财政政策的效果就是扩大供给。增加货币供给也有扩大供给和需求的作用。如果把扩大供给的财政政策同货币政策结合起来,对缓和供不应求的矛盾就有十分明显的效果。如果供求关系出现结构性失衡,即供不应求和供过于求的关系同时存在,那么,可以有针对性地运用扩大财政支出和增加货币供给量相结合的政策安排,缓和供不应求和供过于求同时存在的矛盾。显然,仅仅使用财政政策或者货币政策,都不可能有这样的效果。同理,提高税率和紧缩财政支出有产生紧缩生产供给和消费需求的作用,缩减货币供给量也有缩小供给和需求的效应,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就能够较快地消除经济过热的现象。如果能够把提高税率同扩大财政支出有机地结合起来,则既可以紧缩供给,同时又不至于缩减需求。可见,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有机结合,既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没有一成不变的规则可循,只要科学地把握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相结合的度,就不仅能够促进经济增长,而且还有利于平衡供求关系,实现分配关系和谐。

分配制度 篇2

一、实验材料费预算

根据上年度实验材料经费实际消耗情况、开出的实验人时数及学校招生规模,提出全校本、专科学生实验材料经费总指标,具体按以下标准计算:

M=ΣA*K+N

式中:M为全校材料经费预算数;

A为全校上年度开出实验总人时数;

K为根据实验性质确定的材料消耗指标;

N为机动调剂材料经费;

二、分配原则:

1、参照各院、部上年度开出的实验人时数和实验材料消耗指标,同时参考各院、部申报的实验材料实际需求情况,将经费分配到各院、部。具体按以下标准计算:

m=k*a

其中:m为院、部分配的材料经费;

a为院、部上年度完成的实验人时数;

k为按实验性质确定的院、部材料消耗指标。

2、机动调剂材料费用于材料仓库流动资金和扩大招生、新建实验室等临时性调剂,具体由资产管理处掌握调配使用。

3、校计划财务处根据资产管理处拟定的实验材料费分配方案,将实验材料经费划拨到各单位。

三、经费的使用:

分配制度 篇3

一、国外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主要学说

如何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既关系到法律的实体公正能否在诉讼中得到实现,又关系到能否构建一个富有效率的诉讼程序,这就使举证责任的分配成为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具有高度理论和实务价值的问题,同时,它又是一个极为复杂的富有挑战性的问题。自罗马法以来,它一直受各国学者和法官的关注,对它的研究从未中断。持续不断的探究形成了各种分配举证责任的学说。其中主要有以下三种学说:

一是待证事实分类说。该说着眼于以事实本身的性质,即待证事实是否可能得到证明以及证明时的难易程度来分担举证责任。该说又分为消极事实说和外界事实说两种,前者认为主张积极事实(指主张事实存在,事实已发生)的当事人应负举证责任,而主张消极事实(指主张事实不存在,事实未发生)的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后者依事实能否通过人的五官从外部加以观察、把握,将待证事实分为外界事实和内界事实,认为外界事实易于证明,故主张的人应负举证责任,内界事实无法从外部直接感知,极难证明,故主张的人不负举证责任。

二是法规分类说。该说着眼于实体法条文,从对实体法条文的分析中归纳出分配举证责任的原则。该说认为实体法条文中通常都有原则与例外规定,凡要求适用原则规定的人,仅应就原则规定要件事实的存在负举证责任,无须证明例外规定要件事实的不存在,例外规定要件事实由对方当事人主张并负举证责任。

三是法律要件分类说。该说是依据实体法规定的法律要件事实的不同类别分担举证责任。该说着眼于事实与实体法的关系,以事实在实体法上引起的不同效果作为分担举证责任的标准。法律要件分类说又有多种学说,其中主流学说为罗森贝克的规范说和特别要件说。

进入20世纪60年代后,德国的一些学者对居通说地位的法律要件分类说进行了反思和批判,他们提出了一些新的学说,试图取代或者修正法律要件分类说。这些新学说是:

(1)危险领域说。该说依据待证事实属哪一方当事人控制的危险领域为标准,决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即当事人应当对其所能控制的危险领域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如在侵权赔偿诉讼中,损害原因、主观过错均属侵害人所能控制的危险领域,所以应当由侵害人就不存在因果关系、主观上无过错负举证责任。

(2)盖然性说。盖然性即可能性。该说主张以待证事实发生的盖然性的高低,作为分担举证责任的依据。即当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如根据统计资料或人们的生活经验,该事实发生的盖然性高,主张该事实发生的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而由对方当事人对该事实未发生负举证责任。

(3)损害归属说。该说主张以实体法确定的责任归属或损害归属原则作为分配举证责任的标准。即通过对实体法各条文进行对比、分析,寻找出实体法关于某一问题的损害归属原则,然后由依实体法应当承担责任的一方负举证责任。

以上学说,笔者比较赞同已在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长期居通说地位并为上述国家和地区的法院所实际采用的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分配举证责任的主要标准。

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及其存在的问题

1.“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是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理论界根据该款规定,将举证责任的分配界说为“谁主张,谁举证”,即原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举证证明;被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举证证明;第三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也有责任举证证明。笔者认为,这样界说并不能真正解决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因为它未触及到双方当事人各自应当对哪些事实负举证责任以及在诉讼中各自应当主张哪些事实这一实质性问题。并且,这样的界说也无法解决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如何裁判的问题。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的高难度问题,迄今为止,各国学者对此问题作了大量的研究,虽众说纷纭,但对举证责任分配的指导思想却是共同的,都把原告、被告负担举证责任应基本平衡,有利于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作为指导思想。

2.“举证责任的倒置”原则。这是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原则,由被告负担举证责任。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规定这一原则,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我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几种特殊侵权案件设置了这一举证责任倒置的分配规则。举证责任的倒置,是对举证责任一般原则的例外规定和必要补充,在适用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要掌握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具体的司法解释方可适用,不能任意扩大适用范围。

第二,要正确掌握举证责任倒置的内容。在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中,当事人所负的举证责任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受害者有过错为内容。

第三,如果损害的发生是由数个责任人造成的,有关责任人想要免除其民事责任,都应当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受害人有过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主体有时是一人,有时是共同诉讼人。

3.法院分担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提供证据是当事人的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提供证据的责任应当由主张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提供,但有时由于客观原因,譬如说,有些案件当事人需要到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个人等处调查、收集证据,因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况,当事人很难调查、收集到相关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需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审理案件的需要主动调查、收集证据,分担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调查收集证据,这在一定程度上等于分担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十七条对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作出了规定。问题是有些法官对当事人的申请置之不理,常以无时间调查推脱。

4.法官自由裁量分配举证责任。对个别案情比较复杂,举证责任不明的案件,人民法院的法官遵循法律的基本精神与司法正义的理念,并且根据司法经验与理性逻辑来对这些特殊的个案自由裁量分配举证责任。这是对法定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一种例外和必要的补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问题是有些法官素质不高,不能够公正科学地在当事人之间分配举证责任,导致有些当事人虽然有理,但因举证不能而败诉。

三、关于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思考

举证责任制度在我国的经历是相当坎坷的。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举证责任又被误解为仅仅是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的责任,这使我国学术界对举证责任的研究远远落后于德、日等国。笔者认为,对举证责任的分配这一在各国民事诉讼中具有共同性和规律性的问题,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应当引进外国成熟的理论,吸收外国成功的经验。

笔者认为,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主要标准应是:

1.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须对产生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特别要件事实(如订立合同、立有遗嘱、存在构成侵权责任的事实等)负举证责任;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如行为人无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欺诈、胁迫等)则作为一般要件事实,由否认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对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

2.凡主张已发生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只须就存在变更或消灭的特别要件事实(如变更合同的补充协议、修改遗嘱、债务的免除等)负举证责任;一般要件事实的存在由否认变更或消灭的对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

按照以上标准分配举证责任在大多数情况下均能获得公平合理的结果,具有一般的妥当性,但也难免会出现少数与公平正义要求相背离的例外情形。笔者认为,对上述标准需要进一步完善。

第一,当实体法或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已作出明确规定,而这些规定与按上述标准分配举证责任的结果不一致时,按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例如,在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中,按法律要件分类说的标准分配举证责任,被告使用了原告的专利方法,属产生侵权法律关系的特别要件事实,应由原告负举证责任。但立法机关考虑到证据偏在的特殊情形,即使用何种方法生产的证据完全处于被告控制之下,原告则处于无证据状态,故规定应当由被告对不是用专利方法制造负举证责任。这是依据实体法规定对举证责任分配标准进行完善的典型例证。

第二,当按上述标准分配举证责任的结果与公平正义的价值准则发生严重抵触时,应参照其他学说提出的标准进行完善。例如,在因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按法律要件分类说分配举证责任的结果,原告需对损害事实、违反环保法行为以及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但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因果关系的存在常常是难以确切证明的问题,加之原告通常无法获得由被告占有的与污染有关的技术资料,因此,应参照危险领域说、盖然性说和损害归属说中的保护原则,对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归属进行完善,由被告对不存在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再如,如果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妨碍对方举证的行为,使负有举证责任的对方当事人无法有效地收集和提供证据,那么就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妨碍举证的一方当事人。

分配制度 篇4

关键词:收入分配;收入差距;改革;效率

收入分配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体现,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保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改善民生,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断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加快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在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改善人民生活和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我国社会生产力快速增长,人民群众普遍得到了实惠。但是,收入分配领域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拉大,一些行业收入过高,国民收入分配格局还不尽合理,经济发展成果还未均等地惠及全体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制度不完善所造成的分配差距拉大的趋势尚未转变。今后,仍需不断改革收入分配制度,缩小居民收入差距,让改革的成果切实惠及全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一、我国各分配方式确立的意义

我国收入分配格局的演变是随着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变革,伴随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展开的,其演变自1949年以来大致经历了两个时期:一是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前的29年,这个时期制度演变的趋势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化和生活资料占有的平均化;二是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至2007年中共十七大的29年,这个时期制度演变的趋势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多样化和生活资料占有的多元化和收入差距的扩大。从传统体制下的单一的分配形式到转型期的多元并存,这是一个制度变迁的过程。影响中国收入分配制度变迁的因素有很多,国民经济发展水平是制度变迁的最终决定因素。产权因素、所有制结构的变动是收入分配制度变迁的基础。有什么样的所有制结构和要素产权制度,就会有什么样的分配制度;市场化改革是收入分配制度变迁的动力。近30年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是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也是经济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的过程,同时也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越来越大的过程。与此相适应,我国的分配制度也明显地呈现市场化的特征。

1.按劳分配方式主体地位的确立使居民收入水平显著上升。个人消费品必须实行按劳分配,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的客观经济条件决定的,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首先,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决定了分配的性质。在我国公有制经济条件下,由于生产资料为全民或集体所有,个人消费品必然要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进行联合劳动,共同占有产品,因而谁都不可能凭借生产资料来剥削别人的劳动,只有劳动才能成为个人消费的分配的尺度,因为除了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同时,在社会主义社会,旧的社会分工还没有完全消失,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的差别仍然存在。各个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向社会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还存在着差别。这就要求社会在分配个人消费品时,必须承认这种客观存在着的差别。只有实行按劳分配,才能使劳动者所分得的消费品同他们为社会提供的劳动量相适应,才能调动他们的劳动积极性。其次,实行按劳分配,有利于巩固社会主义制度。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按劳分配的性质是社会主义的,不是资本主义的”。“我们一定要坚持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贯彻按劳分配,实行劳动平等和报酬平等,从根本上否定了无偿占有他人劳动成果的可能性,迫使好逸恶劳者自食其力。这样就会更加激发起劳动者对社会主义制度的热爱,有利于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第三,实行按劳分配,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就能把劳动者的劳动支出和报酬直接联系起来,把劳动者的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集团利益密切结合起来,鼓励劳动者勤奋劳动,钻研和掌握科学技术,努力提高自己的劳动技能,积极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从而大大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力的迅速发展。第四,实行按劳分配,有利于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按劳分配要求对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进行科学的计算和统计。为此,企业就必须有严格的定岗责任制、技术考核和质量检验管理制度。这就要求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同时,劳动者的消费基金同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必然会促使劳动者以主人翁的态度监督产品的生产和分配,同官僚主义、贪污盗窃等现象作斗争,促进企业注重经营管理,实现劳动耗费的节约。

因此,实行按劳分配可以极大地解放和发展我国的生产力,使我国居民收入水平显著上升。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有力地证实了人民生活水平在确立按劳分配后日益提高。

2.其他分配方式存在的确认使人民收入形式多样化。应当看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着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结构,其中按劳分配占主体,其他还有按资分配(是指资本所有者凭借其资本所有权参与他人劳动成果的分配。如“三资”企业和私营业主的利润收入、个人存款利息、购买股票债券的股息红利、租金等),按经营成果分配(是指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按一定时间内生产经营的最终收益量所进行的分配,包括经营性劳动收入和风险收入),按社会保障原则分配(是指国家企业和社会为保障社会公平和各部门、各地区和各行业的协调发展而实行的一种分配,包括福利性收入、扶持性收入、鼓励性收入、救济性收入)等。多种分配方式之间存在着互相依赖互相促进的关系。按劳分配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说决定于市场效益;而市场效益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生产要素的充分流动。生产要素“活”了,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才能显现出来。由于按生产要素分配在我国分配制度中并不占主体地位,因此在全社会范围内出现两极分化的担心是不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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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其他分配方式的存在使人民收入来源的多元化,使人民收入形式多样化,进一步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实现我国经济社会长期稳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二、我国收入分配方式改革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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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新求解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冲突。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对于公平与效率的认识经历了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我们的分配政策,既要有利于善于经营的企业和诚实劳动的个人先富起来,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要防止贫富悬殊,坚持共同富裕的方向,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十四大报告强调,“在分配制度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兼顾效率与公平。”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指出,“个人收入分配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十五大报告提出,“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十六大报告进一步回答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提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十七大报告则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这在理论上是一个创新,在现实中有很强的针对性,具有重要意义。

如何解决初次分配中的不公平问题?对此,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扩大转移支付,强化税收调节,打破经营垄断,创造机会公平,整顿分配秩序,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

针对公平与效率矛盾,不同时期党和国家领导采用不同的对策,使我国的收入分配格局得到不断调整,趋于最合理的状态。

2.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创新。十四届三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创造性地提出:“允许属于个人的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虽然这一论断较过去有些突破,但还是比较抽象,难以在实践中进行操作。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要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这一表述是我们党第一次正式宣布打破以往实行的单一按劳分配方式,是对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这一制度的重大突破。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是我们党进一步完善生产要素分配的思想,明确提出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更多财产性收入。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无论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还是再分配中,中国居民收入比重均偏低并有逐年下降的趋势。针对这一问题,结合党的十七大报告精神,首先要提高居民初次分配收入比重,即增加企业所支付的劳动者报酬;其次,发展和完善各类金融市场,优化资本市场结构,拓宽投资渠道,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比重。调节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是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应对不同类型的收入差距采取不同的对策,对症下药。

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分配制度的必然选择之一。它既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收入分配最大的区别是,前者是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都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由于前者的结合点在于按劳分配,后者的结合点在于按资分配。因而,结合方式不同,结果迥异。更重要的是,按劳分配在现阶段只有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才能落到实处。这是因为,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主义是生产力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作为基础的,整个社会实行单一的全民所有制,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在全社会范围内实现了直接的结合。

三、我国收入分配方式改革的成效

1.以市场为导向的分配制度不断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分配主体多元化,收入来源多样化格局的形成,实现了整个经济的行政命令体制解体。市场主体与所有制结构多元化,各类要素市场的发育和成长以及价值规律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的日益增长等变化的互动中,新的以市场为导向的收入分配体制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

2.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充分发挥激励作用。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充分发挥了收入分配的激励作用,促进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共同富裕的经济基础。在国民收入整体提高,居民收入水平普遍上升前提下的收入差距拉开是这一政策获得显著正面效应的明证。

3.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国家综合实力不断增强。改革开放30多年的历程充分印证了我国综合实力的不断增强,发展经济的道路始终面临着重重困难,但通过不断对我国社会主义收入分配格局进行创新、调整及改革,30多年来,我国的工业、农业、服务业得到不断的发展,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不断缩小,我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获得了巨大发展,国家财政实力不断增强,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的机制已经基本形成。

四、完善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思考

随着我国不断创新收入分配方式,国家日益强大,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由于存在城乡差距、区域发展不平衡、行业收益不同等因素,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日益扩大,因此,要采取有效措施来纠正收入分配的失衡。

第一,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尚未惠及全民,尤其是农村地区,要不断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继续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强医疗救助制度,完善新农村医疗制度。不断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加强对五保户、低保户及贫困户的扶持,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开展返乡农民工的救助保障。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公务员之家

第二,鼓励自主创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社会就业与经济增长相互影响,要发展经济、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必然要促进就业。鼓励自主创业,促进小企业发展是改善就业、促进就业的有效途径。要推出一系列的优惠政策,这些政策涉及开业、融资、税收和培训等各个方面,鼓励自主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各地在继续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新的扶持措施,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加大财税、信贷等扶持力度,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帮助中小企业克服困难,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推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相结合,引导企业加强管理,注重提高企业素质,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第三,改革财税管理体制,调节过高收入。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建立合理的税收体系,规范和调整各级政府的财权和事权关系,建立起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大税收的调节作用。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降低工薪阶层的税收负担。加强税源监控和税收征管,加大对高收入的调节力度。加强个人收入信息体系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减少税收流失。推进垄断部门改革,促进垄断行业的竞争,制约垄断行业超额利润的分配。调整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使国家作为国有资本所有者在垄断行业的权益得到保障。完善对垄断行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的双重调控政策,严格规范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人员特别是高层管理人员的收入,完善监管办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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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谢旭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努力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J].农村财政与财务,2008(5)

3.刘文勇。城乡居民收入分配格局和谐演进的制度分析[J].经济评论,2007(1)

4.杨承训。构建社会主义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J].马克思主义研究,2007(1)

分配制度 篇5

第二条汶川地震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是指在抗震救灾中为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直接发放给受灾群众或者直接用于受灾群众的生活类物资。

第三条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应当根据受灾区域大小、受灾程度、人口密度、灾区群众需求进行分配,保证重点,确保及时、快捷、高效、公开、公平、公正发放。

第四条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分配要建立责任制度,必须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物相符。

第五条严禁物资发放中的优亲厚友、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和孤残歧视行为,在保障需求的同时,避免浪费。

第六条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灾区政府提出调拨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的需求,商财政部启动政府紧急采购程序,采购急需物资,并快速调拨。

灾区政府根据抗震救灾工作中的物资需求,负责协调、组织、采购、调运、分配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

第七条定向捐赠的物资,由接收单位按照捐赠者意愿安排使用。为充分发挥物资使用效益,在捐赠物资过于集中某一地区或某一品种的情况下,接收捐赠单位经捐赠人书面同意后,按有关规定调剂分配。

第八条各有关部门、社会组织依法根据抗震救灾工作的统一规划和灾区需要,在当地政府的统筹安排下,参照本办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安排使用接收的捐赠物资,同时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灾区各级政府应当设立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调配中心,负责统一管理、调配、组织发放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发放点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将发放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相关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调配中心对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的接收和发放应当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对发放的各类物资,应当区分种类、数量和发放地区,登记造册,分阶段对物资进行清理和统计,做到账物相符。灾区乡镇政府必须严格执行收发制度,实行收发“实名制”,物资收发单以及存档记录应当由负责人签字。

第十一条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调配中心在接收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时,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对所接收的物资进行登记和清点入库,并填写入库单;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出库时,必须由物资管理负责人员填写出库单,并核实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的种类和数量,保证记录数据进出一致。

第十二条灾区农业、卫生、质检、药监等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拟出库发放的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进行质量检验检疫和卫生监督,尤其要确保食品、饮用水、药品等在保质期内使用。

第十三条遇到紧急情况时,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的分配可以特事特办,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调配中心负责人经请示上级主管领导同意后,可先发放物资,后补办手续。

第十四条灾区政府在灾民集中安置点统一设立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发放点,负责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的具体发放工作,并公示负责人名单和联系方式。

物资发放点要吸收受灾群众推选的代表参与生活类物资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群众代表要积极协助发放管理工作,及时反映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发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建议,重大问题由当地政府予以协调和解决。

第十五条灾区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向受灾群众公布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数量和分配方法。属于灾害专项救助的,要公布救助标准、享受救助条件等。

第十六条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发放结果要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灾区各级政府应当公布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发放举报电话,并及时反馈举报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分配制度 篇6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引,充分认识理顺分配关系的重要性。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进一步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积极发挥分配杠杆对人才开发和经济建设的促进作用,逐步建立适合我市实际的,具有事业单位特点的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倾斜的收入分配机制,开创事业兴旺,人才辈出的良好局面。

二、改革内容

(一)加大工资总额调控力度。结合事业单位经费自给率和财政供给程度,以及自我发展能力,与社会贡献程度,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本单位人均效益增长的原则,分类实施不同的工资总额调控管理办法,合理核定工资总额计划。继续推进完善工资总额与单位经济效益,和工资总额与单位贡献挂钩的分配制度。继续将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职务技术成果按收益比例奖励、兼职兼薪收入等纳入工资总额管理范畴,并进一步加以完善。

(二)事业单位重点要在建立内部分配制度上取得突破。要根据苏政办发[2001]107号文件精神,在建立完善岗位工资等基本分配制度的基础上,力求在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上取得突破。要向重要的技术和管理岗位倾斜,要向高、精、尖人才倾斜,抓紧建立拔尖人才协议工资制和事业单位经营者(法定代表人)年薪制、项目工资制等多种形式的内部分配制度。

(三)严格做好档案工资与实际收入相分离的规范管理。推行分配制度改革的事业单位,应积极实行档案工资与实际工资相分离,并进行规范管理,形成切实有效的管理办法。实际收入要按照规定,制定科学的分配方案,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档案工资要按照国家、省和地方工资政策按时调整,及时归档,保证职工工资档案记录准确完整。

三、改革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各主管部门和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重视改革,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专门工作班子,明确改革目标,精心组织,积极实施,尽快制定改革方案,抓紧推开改革工作,认真规范操作,严格改革工作程序,确保分配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三)日程安排。第一,各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扎实推进事业单位的分配制度改革,在7月底之前各单位要上报改革方案,并启动实施。第二,各改革单位要在10月底前认真总结上报改革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第三,市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将在11月份组织对各系统事业单位实施分配制度改革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验收,根据对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考核,来评定各改革单位的改革成效。

分配制度 篇7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问题的决议》的规定,建立后不必急于改变原分配制度;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可改行工资制,其他地方仍然采用“三包一奖”或“以产定工制”等按劳动日计酬制度,条件成熟后再加以改变;的“分配制度无论是工资制或者按劳动日计酬,也还都是''''按劳取酬'''',并不是''''各取所需''''”。1北戴河会议上,在谈到供给制问题的同时又提出,不要马上废除工资制度,将来再取消。这可看作是初期实行按劳分配制度的政策环境。

从1957年底开始,在长达半年之久的农田水利建设运动期间,徐水县实行劳力大协作,并为解决劳动力不足问题创办了各种形式的农忙食堂和“地头食堂”。1958年夏收中,全县263个农业社建立集体仓库,除去交公粮和销售之外的粮食全部入库,社员吃粮按人定量由粮库供应。截止到1958年6月底,有公共食堂的农业社达235个,在食堂就餐人员达12,000左右。2这些食堂的出现和衍生带有极大的自发性和临时性。

然而,这种状况很快发生变化。在全国与徐水有着互动关系的“”气氛中,7月1日晚,徐水县委召开紧急电话会议,要求全县搞共产主义大协作。7日,县委发出关于改革劳动组织和家务劳动普遍实行劳动大协作的指示,要求为适应当前生产“跃进”形势,实行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和生活集体化,并就建立食堂等问题展开群众性的鸣放辩论,认为“共产主义的因素正在全县萌芽。”38月4日,视察徐水,当农业社主任李江生汇报完当地从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集体农庄的发展历程后,他反复强调:“我看农庄不如好”,“还是好”。4这推动了徐水乃至全国化运动的迅速开展。大寺各庄当晚即成立“东方红八四”,宣布一切个人财产全部归集体,社员实行工资制。

从整体上分析,劳动工资制的按劳分配性质还是很突出的,没有完全废除货币流通和现金交易。但是,这种七级工资制起点低、级差小,不同等级和岗位之间的收入差别无几,因而这种拉平差距的分配方法难以真正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不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在分配制度上开始了“大锅饭”的首次实践,为实行供给制进行了“开路先锋”式的试验。

二、全民供给制的实施

从现有文件和材料看,中共中央对于立即实行供给制是比较谨慎的。在北戴河会议上,虽然多次谈到要取消薪金制,恢复战争年代的供给制,但他也同时表明:“吃饭不要钱的办法,可以逐步实行,暂时不定,明年是否实行,到时候再看”。6由于等中央领导人的明确表态,“问题的决议中没有提这件事”。79月10日,刘少奇视察河北,针对“什么都不要钱”的供给制说:实物工资和供给制还是有区别的,供给制不算钱也不给钱,给实物算钱就是工资形式;搞供给制,也不要搞许多项目,开始先搞粮食,项目少些,逐步来,一项一项增加。视察徐水期间,刘少奇在肯定工资制的同时,指示县委必须慎重考虑实物和货币的比例以满足社员复杂的生活需要。他要求县委对全县工、农、后勤和文教各方面的人力算一笔细帐,并强调全民所有制并不就是共产主义的,向共产主义过渡需要具备一定的现实条件。

但是,在当时“一日等于二十年”的“跃进”形势下,这种原则性的约束框架迅速被打破,各大媒体开始大力宣传供给制,将工资制当作“资产阶级法权”加以批判,开展关于供给制问题的大讨论,“非现金结算”的观点也开始提出并广泛流传,这促使各地忽视客观条件“大干快上“,迅速取消具有按劳分配性质的分配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按需分配“。徐水亦概莫能外。

早在视察徐水后的第二天,徐水县委召开共产主义思想文化跃进大会。县委第一书记张国忠在会上讲:“共产主义公社是共产主义的基层组织,把人民的生活、政治、经济、文化、教育都包括在内。......过去个人吃个人,现在有食堂,集体化了,小孩也管,老头也管,从生下来到烧成灰”,“食堂吃饭可以多吃,多吃多拿钱,要吃饱”。8当时兼任徐水县委副书记的作家康濯以其特有的浪漫情怀描绘到:“幼儿园不是家长负担,吃的粮食、玩具,全部由社里统一开支。成立公社时还宣布,从秋后起,全社取消粮食定量制,爱吃多少吃多少。”9由此开始了供给制的初步酝酿。

徐水县化运动发展迅猛,到8月17日,全县已正式成立7个。9月初,由河北省委、保定地委和徐水县委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对徐水漕河所属工业企业的劳动工资、劳保福利和企业管理等进行系统调研,为分配制度的进一步变动提供指导。中组部部长安子文也来到徐水,要求进一步缩小差别,实行供给制。109月15日,徐水县人民总公社(后改为徐水)成立,实行县级政社合一,一级核算,共负盈亏,为实行全民供给制奠定了组织基础和保障。9月20日,徐水县委通过《关于实行供给制的试行草案》,这是徐水县向共产主义过渡的一个具体措施,也是徐水共产主义试点的基本内核。

解放后,尽管徐水县的工农业生产有较快发展,但要实现全民所有制和全民供给制是根本不可能的。而徐水县委却主观地认为“目前全县的农业社都已转为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工农林牧渔多种经营配合的全县范围的,由集体所有制变为全民所有制。鉴于当前生产力的发展而引起生产关系的改变,生产水平的提高以及广大工农群众的共产主义思想觉悟提高的新形势,已不适于继续采取记工分红、工资制等按劳取酬的分配制度,而需要采取一种向共产主义''''各尽所能,按需分配''''过渡的分配制度,这已作为群众的迫切要求。经过人们的酝酿讨论,我们已经找到了全民实行供给制的分配方法。”11这可看作是徐水县委实行全民供给制的所谓理论依据。供给制试行草案规定:供给范围包括农民(含大、中、小学生)、工人(包括县营、各公社工厂工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干部(包括党、政、工、团、武及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勤杂人员)、职员(包括教员、商业人员)及一切在徐水工作的人员;供给标准则本着公社成员大体平等基本上各有所得,每人生活费稍有提高而又不绝对平均的精神,农民、工人、干部的供给标准略有差别,其中又适当地各分几等。根据这样的指导原则,供给制草案在伙食、服装和日用品、津贴费、卫生医疗文娱等四方面做了详细而烦琐的供给等级和标准划定:每人每年发给单衣2身(棉衣2年1身)、单鞋4双、棉鞋1双、袜子3双、毛巾2条、肥皂3块等,不分等级按人口供给,干部和工人的生活日用品有少数物品的数量稍高于农民;伙食部分农民每人每月5元,工人每人每月12元或15元,干部每人每月12元或18元。除供给实物外,还根据劳动态度和技术高低发给工人、农民、干部和教育者不同的货币津贴,农民分1、2、3元三等,工人分1、3、5、7、10、12、16元七等,干部、教员和勤杂人

员分6、8、12、16元四等;干部和工人家属一律按农民待遇供给。

从总体上看,这个供给制方案只能是低标准的基本生活供给制,试行草案也承认“在当前直接供应物资的品种还不能满足男女老幼之间生活必需品复杂需要的情况下,还辅助发一定数量的津贴作为弥补。......所以现行的供给制还不是我们最终目的,而是向''''各取所需''''过渡的一个重要步骤。”12

供给制试行草案公布后,“全县欢腾一片,一致热烈拥护”,人们抬着“庆贺全民实行供给制”、“向共产主义过渡”的红匾,高呼“拥护实行供给制”、“以实际行动加速向共产主义过渡”等口号游行欢庆。此后在全县通过财政粮食部推行全民供给制,即干部、工人、职工取消薪金,社员取消按劳取酬,吃饭、穿衣、住房、鞋、袜、毛巾、肥皂、灯油、火柴、烤火费、洗澡、理发、看电影、医疗、死葬等统称“十五包”全部由县财政全力承担。供给制实施之初,县委农村工作部的领导宣称:“今年粮食大丰收,从现在开始,吃饭不要钱,敞开肚皮吃饭”13;许多干部发扬“共产主义”风格,不领津贴只到食堂用餐,家属也开始就地吃食堂。

从上可以看出,徐水分配制度的变动有一个鲜明的地域特色--“十五包”的全民供给制。徐水在全国带头推行全民供给制,对全国各地分配制度的变动和“左”倾思想的进一步发展起到了催化剂作用。值得一提的是,徐水工作组根据河北省委一届六次全会提出的农业社员逐步实行半供给半工资制的精神,曾于9月22日作出《关于工业企业实行半供给制半工资制度及用人制度、劳动保护制度的意见》,指出目前应暂时以伙食部分(包括主食、副食、燃料)实行供给制,衣着、日用品和其他开支部分实行工资制,并提出要恰当把握伙食标准和工资标准。但是,这个意见在供给制试行草案的冲击下没有来得及向徐水县委提出。可见,徐水实行全民供给制已远远超出上级的政治预料,其激进程度可见一斑。这与徐水作为“共产主义试点”的现实地位和要求有关,又与基层干部在重重压力下的“政绩”心理有关,--愈接近基层,措施亦愈激进。这也使得他们最早感受到经济实力的制约,从而不得不再次变动分配制度。

三、全民供给制的困境

供给制在全县推行后,首先遇到的困境是可操作性问题。徐水县委在共产主义试点的热浪中仓促制订供给制草案,没有发动干部民主讨论,更由于缺乏足够的财力物力支撑,因此供给制草案公布后,意见纷纭,变动频繁。第一次变动是将原津贴标准改为:工人1、2、4、8元;农民0.5、1.5、2元;干部(包括教员、勤杂人员)2、3、5、8元。这样工人、干部的最高津贴都降低了1/2,农民的最高津贴标准则降低了1/3,干部和农民的最低标准亦有所降低。第二次变动集中在伙食标准方面:农民由5元降到4.8元,中等以上学生由5元提到6元,幸福院的老人由3元提到4.5元,幼儿园幼儿由4元降到3元;工人改为平均12元的标准,干部的18元高标准降低到15元。而省、地、县委徐水工作组在一个报告中又对一些标准提出详细的修改参考意见:农民劳动力每月平均5元的伙食费过低,应该将工人的伙食标准分为11、13、15三个等级;工人的津贴标准和等级应该和干部一致起来,农民的3个津贴标准又似乎较少,勤杂人员的津贴标准有些太高;其他生活日用品可以通过现金发给等等。在整个制订和修改供给标准的过程中,人为主观性的因素非常浓重,这就标明了从一开始,供给制就不是科学和理智的产物。

10月9日,徐水县委综合各种修改意见通过《关于实行供给制的试行修正草案》,12日县政府配发《关于全民实行供给制收入分配试行说明》。这个供给制修正草案中的主要供给指标较之第一个草案均有所下降,反映了实际经济状况对供给制的制约。

表1供给制试行草案与试行修正草案主要供给标准变化对照表(单位:元)

农民(人均每月)

工人(人均每月)

干部(人均每月)

伙食

5

5

15/12

12/8

18/12

15/12

津贴费

3/2/1

2/1

1/3/5/7/10/12/16

1/2/4/8

16/12/8/6

8/5/3/2

说明:服装、日用品一项供给项目烦琐而复杂。衣服供给变化为每人每年服装布24尺,其他物品如鞋子、袜子、毛巾、香皂等都有不同程度的缩减,此处不再一一列举。

10月28日,徐水县政府发出调整非农业人口粮食定量供应标准的通知,从而废止了“敞开肚皮吃饭”的许诺,这反映出当时粮食供应已经趋于紧张,不得不将粮食供应纳入到严格的计划框架内进行调节。11月3日,县政府制订出《关于供给制的实施细则(草案)》,这个细则虽然没有再次降低供给水平,但是根据粮食定量供应标准做了一系列调整,如对伙食部分的供给就规定应遵循的原则是“有什么粮食供什么粮食(红薯在内)供什么粮食吃什么粮食”,对每人每月的粮食消费做了明确而严格的量的规定,并特别注明农民吃肉问题要“自养自决”。这是全民供给制开始走向解体的预兆。

供给制的实施带来了一系列经济和社会问题,使得供给制本身在产生之初就徘徊在各种困境中难以拔足。

其一,供给制实施后的商业活动转化为以物资分配为主、货币为辅的运作模式,商店除饮食服务业务和加工业务外都不再计算盈亏,对从社员中收购到的各种物资一般也不再付给货币,而是仅仅开收据单统一上报结算,造成大量“开白条”现象,大大削弱了群众的售卖观念,给今后的收购工作设置了无形障碍,“共产风”泛滥起来。据不完全统计,徐水县1958年建立以后,全县共平调集体和个人财产总值1,246万元,其中土地40,487亩,大车906辆,各种机器283台,农机具42,726件,家具38,748件,砖瓦80,000块,房屋22,347间,劳动力1,105,629个,粮食118,580斤,大牲畜257头,猪3,391口,羊980只,树木410,000株。14

其二,实施供给制后,县委组织力量在原徐水地区对干部、工人和教员的供给状况做了一次大型试算调研,发现对人们的实际供给支出较供给制前的工资水平大幅下滑。这里仅列出其调查情况的一个总体概况,略加说明。

表2原徐水县干部、工人、教员供给制前后情况对照表(单位:元)

供给制前月发工资

供给制后月供给额

供给制前人均月工资

供给制后人均月供给额

干部(3267人)

124,964

56,318

38.28

17.23

工人(2537人)

95,776

43,630

37.75

17.19

合计(5804人)

220,740

99,948

38.03

17.22

注:干部人数中包括教员和商业人员。资料来源:《关于干部、工人、教员实行供给制后重点情况调查说明》(1958.10.13),徐水县档案馆,档案号122-2。

从上表可以得知,供给制后对干部和工人的供给支出比供给制前的工资支出分别下降54%、54.46%,合计下降54.72%。当时这被宣传为供给制的一大“优越性”,即大大节省财政开支;但却是以严重背离普通人的经济理性为前提和代价的,对于有着浓厚未来预期的中国人来讲确乎背负了浓重的疑虑和担忧,这在深层的社会心理基架上对供给制有着天然的离散作用。

其三,实行供给制大大削弱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商庄公社林水村自实行供给制后有4%整半劳动力籍口家中有病人需要照顾或回娘家而不经常参加生产劳动,更有一些人经常倒插房门在家睡觉;有的社员在食堂初期趁机往家多打饭以省下干粮,吃不完的则发霉变质造成严重浪费;崔庄医院供给制前日就诊人数稳定在90人左右,供给制后陡增至200多人左右,其中大部分是装病以逃避劳动或趁公费医疗之机捞取药品;群众中开始流传这样一首诗:“干活吃饭,不干活也吃饭,干不干也吃饭,一、二、三(指一至三元的津贴费,--引者注)”,还有类似这样的牢骚:“给做工还给钱,这会儿每天做十四个钟头的工不给钱”,甚至出现了这样的思想念头“歇一天,享受一天,何必急着干?”;一些知识分子对几无差异的津贴费颇有怨言,城关镇、孤庄营、高林村、西喇叭地四个学校45名教员有一半多对供给制不满,并有个别人辞职远走他乡;由于生产任务繁重,人口外流不归现象也逐渐突出,徐水钢铁厂一个直属连80多人一夜之间离去30人。15另据有关统计,从1958年到1962年间,全县外流人员达3万余人,平均每年外流约6000多人。16在供给制实施初期,一些基层干部一度采取强迫压制手段来解决某些经济纠纷,造成党群关系紧张;一些人的积怨情绪由于得不到有效疏通而采取极端手段报复,个别食堂因此发生若干起食堂中毒案。

另外,供给制本来是作为解放劳动力的一项重要举措而提出的,但当供给制全面铺开后,蔬菜等物资供应不足问题马上就凸现出来。为使公共食堂能继续开办,供给制能继续发挥作用,县委只能紧急开展种菜运动,运用军事化体制组建种植专业班、排大力突击种菜,而这些人一般都是整半劳动力,无形中抵消了解放出来的一些弱劳力的生产力能量,得不偿失。

综上所述,全民供给制的推行从一开始就孕育着极其严重的潜在矛盾和风险,供给制不得不进行有限度的调整。

四、退缩与回归:“双半”体制的建立

第一次郑州会议前后,觉察到“”和化运动中出现的诸多尖锐问题,他的思想开始发生某些转变。10月16日、17日张国忠在天津向汇报工作,指出徐水搞共产主义试点所存在的问题。18日河北省委根据对徐水问题的指示,由刘子厚率领一个工作组在徐水作了为期三天的调查研究,21日就主要问题向汇报。对徐水县存在的一些问题作出重要指示,明确指出要发展商品生产,在分配上不要搞平均主义,不要实行完全的供给制;对私人之间的债务不能一风吹,这是劳动人民的劳动所得;在作风问题上不要讲假话、不要压服,要去掉封建残余,对家庭问题阴阳五行还要讲。他说:“要把劳动力多的农户的积极性调动出来,使他们收入多点,工资多点,不要平均主义,多劳多得是社会主义原则。”1729日河北省委书记处开会讨论徐水工作和的指示,会议指出徐水县在搞共产主义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政策、作风和领导问题,并责成保定地委帮助解决。此时,第一次郑州会议召开,试图通过这次会议规范某些“激进”行为,要“泼点冷水”,“徐水县便是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当做了一剂良药”。18他在会上多次批评徐水“急急忙忙往前闯”。11月9日就资产阶级法权问题说:“我们要恢复供给制,但要保留适当的工资制,保留一部分多劳多得还是必要的。”19

在中央政策开始发生转变的背景下以及鉴于供给制实施中的实际困难,11月9日,徐水县政府发出关于实行半供给制的通知,并组织力量集中做了两次关于实行半供给制的试算,论证半供给制的经济可行性。徐水县委在关于供给制问题向地委的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加大工资部分比例,并且计划将全部工资用六月底前的工分分配方法一次发给社员,提出公共食堂要坚持自愿原则,对于由于人多而劳力少导致经济紧张的家户则多安排生产多得劳动日以增加收入,鼓励他们发展家庭副业生产等等,这些措施较之全民供给制取向已经有了相当改进。11月30日,徐水县委《关于财经工作方案(草案)》是“双半”体制的第一个重要文件,这个方案承认“我县工农业发展和收入情况在目前还不能全部包起来”,� ......工资部分可占消费总额的50%或少一点。发工资首先在保证供给部分的前提下,视公社的收入定标准。”20这就由原来的基本生活供给制退回到伙食供给制。12月1日,徐水县委公布《关于实行半供给半工资制的方案》,对这一体制加以确认。17日县委《关于大力整顿巩固的意见》是“双半”体制的第二个重要文件,这个意见决定在全县实行公社、生产营和生产连三级核算体制,这就基本上打破了全民供给制的制度壁垒;决定要适当加大1958年按工分分配部分,彻底清理7月至10月的工分,合理评定工资级别,扩大级差(最高级和最低级相差4倍左右)以刺激生产积极性,在保证扩大再生产的条件下增加社员分配比例,并特别规定“生活部分不宜过高过宽,工资部分可适当提高,一般供给部分占消费部分50%为好,最多不要超过60%,有的还可低于50%(供给部分一般只包括吃粮和一般菜金)”21,这个规定与《关于财经工作方案(草案)》对供给部分要“占到消费总额的50%或多一点”相比无疑是个大的转变,而且对于供给部分内容的压缩也有由伙食供给制向粮食供给制转化的趋势;这个意见还决定采取工资奖励办法以鼓动生产积极性,这与供给制内蕴着的完全的“精神激励”有着本质不同。

应该指出,即便在这种已相对宽松的“双半”体制下,徐水县依然无法承受沉重的财政负担。是年11月,为全县社员发工资和部分生活用品共计550万元。12月又筹集90万元,按供给制方案统一发放的物品因物资不足和经济负担过重而无法兑现。每人应发两条毛巾,全县应发144万条,但实际上只能发72万条,其他生活用品只发给部分幸福院和幼儿园,至于看电影、洗澡、理发等项目成为镜花水月。22当时全县财政收入不足2000万元(含合并后的容城、安新),与应发工资和进行建设所需相差甚远,只好挪用商业资金700万元。23更为严峻的是这期间粮食已全面告急,全县出现饥荒苗头,县政府在全县征购淀粉面条,对甘薯的综合利用实施限制以保证甘薯作为代食品的供给,并把细粮供应纳入到严格的计划轨道;--严峻的粮食形势和政策措施的松动使得供给制无以为继,大部分公社的公共食堂名存实亡。

但是,即使在这样的困境下,“虽然实际工作中有些转变,但领导思想上并没有根本转变。”24当时尽管实行了“双半”体制,但县委依然对供给部分的“共产主义“意义乐此不疲,”这种''''半供给、半工资''''的分配制度,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分配制度,但从供给部分来讲,它已超出了按劳取酬的范围。这种分配制度为过渡到''''各取所需''''的共产主义制度而创造途径,这种制度能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发扬共产主义精神,改善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25并且在当时进行的共产主义教育运动中,在”两条路线“的阶级斗争语境下,大力宣传半供给半工资分配制度的共产主义意义,”要求把实行这一分配制度的好处宣传得家喻户晓,从而大立共产主义思想,大破个人主义、本位主义思想,树立和加强为大公、爱大公,为集体爱集体,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共产主义品德“。26在承认凡是社员的日常生活用品一律归社员私有的同时,又规定凡是自留地、地基、宅旁闲地、鱼塘、圩田、藕塘、成片林木和果树等一概归公社所有,这就相当于把人们的一只脚依然绑在供给制和公共食堂的战车上。12月11日,县委在一份向保定地委的请示中提出要使享受国家薪金待遇的人员即党团行政、经济企业、学校和卫生等部门的干部改行供给制,并再次采取桌面算帐的办法进行可行性论证,这充分显示出供给制的退缩具有相当局限性,流露出人们对于供给制欲拒还迎、欲弃还留的复杂心态。

徐水县委这种矛盾心态和做法是中共中央和对于和供给制等一系列问题的认识存在极大不彻底性的反映。中共中央《关于若干问题的决议》指出:“共产主义的分配制度更合理,但是这只有在社会产品极大地丰富了以后才可能实现”,“在由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问题上,我们不能在社会主义阶段上停步不前,但是也不能陷入超越社会主义阶段而跳入共产主义阶段的空想”,因此,“继续发展商品生产和继续保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对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是两个重大的原则问题。”27主张在个人分配制度上实行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并且明确提出“供给范围目前不宜过宽。实行供给制并不是使人们的生活清一色”,“随着生产的发展,工资必须逐步增长”,但同时又坚持认为这种分配制度尤其是供给制部分“具有共产主义的萌芽。”28

五、全民供给制草草收尾

从第一次郑州会议开始,全国各地普遍开展了整顿的工作,在不彻底放弃“按需分配”的前提下,对的分配制度进行有限度的修正。11月27日,中共河北省委和保定地委派出工作组协助徐水县解决搞共产主义试点过程中所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徐水县委在第一书记张国忠主持下,先后召开几次会议检查搞共产主义试点和全民供给制及政策和领导作风问题,总结经验教训。

12月31日,张国忠代表徐水县委在关于工作中所犯的缺点错误向省委、地委的检查报告中对实行全民供给制问题做了检� ”29报告对在推行供给制过程中的工作方法问题也做了较为深刻的自我批评,认为“当时我们。对群众生活的重大变革不是先考虑复杂的后果,先作试点,而是在不切实的基础上算大帐,只凭一股热情,不作细致的调查研究,不从实际出发,感情代替政策,轻率地决定问题,给工作造成了很大损失。”30报告还承认在现时采取否定按劳分配原则而代之以按需分配原则,在实际条件不成熟的时候进入共产主义的想法是一种空想社会主义,在实践中必然行不通,而不适当地宣布全民所有制和实行全民供给制则大大降低了共产主义在人民心目中的标准,使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受到严重歪曲和庸俗化,助长了小资产阶级的平均主义倾向,必然不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这既是徐水共产主义试点结束的标志,也是作为共产主义试点之内核的供给制“试验”结束的标志。

六、小结

徐水共产主义试点是1958年全国“”和化运动中的一个典型,其分配制度的变迁亦是分配制度变动的缩影。分配制度经历了带有按劳分配性质的工资制理想的完全供给制半供给制半工资制大部分工资制小部分供给制这样的变动轨迹。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分配制度在超经济的政治和行政手段主导下变动频仍,牵一发而动全身,这是由分配制度安排在一定的经济体制下的制约作用所决定的;初期的最终形成供给制和工资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供给与工资两部分在个人收入分配中的比例的确定,成为关系分配依据的一个重要问题,但由于实际经济实力的制约,“双半”体制的重心仍然倾斜在供给部分,直到60年代初期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后才有所改观;这种制度设计的出发点意在建设公平公正的社会,但其基要特征却是平均主义或极端平均主义,其最大弊端是激励机制的缺失,“这种割断生活消费(收入)与劳动(支出)的关系,把个人消费品的分配与人的需求直接挂钩的分配制度,只能造成贫富拉平,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多劳不能多得的结果”31,这必将导致经济运行的低效、无效乃至负效。平均主义在本质上是最大的社会不公平和不公正。

1958年分配制度的变迁是历史和时代的产物,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究其根本,对社会主义的“理想”构建和对共产主义的错误解读是最深厚的认识和思想根源,从中央到地方到基层莫不如此。这正如邓小平所说:“什么叫社会主义,什么叫马克思主义?我们过去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不是完全清醒的。”32人为的制度设计超越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付出了沉重的历史代价,迟滞了社会进步。我们对社会未来发展的方向可以作出科学上的预见,但未来的事情具体如何发展,应该由未来的实践去回答。这是中国共产党几十年社会主义建设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

(本文公开发表于《中共党史研究》2006年第4期)

注释:

①学术界对于这个问题的宏观研究和整体着眼已达致相当水平,而以一个案为切入点来观照分配制度之演进理路的著作和文章尚不多见,忽视了对各个地区不同制度安排下地域特色的研究。据笔者目前所见,代表性著作有张乐天《告别理想——制度研究》(东方出版中心1998年版)一书,此书以浙东一村庄为研究对象,从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诸多方面对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考察与研究,分配制度亦多有涉猎,视角独特,创见新颖。代表性论文有周彪《分配制度的形成——以江苏为例》(《社会科学研究》2002年第6期)一文,此文以丰富的档案材料,分析江苏省分配制度的变动与运行轨迹。本文则截取介于一省一村之间的一县为研究对象,以期全方位、多层次审视和解读分配制度之发展进路。徐水县是河北省中部的一个县,它在1958年的“”和化运动中以“共产主义试点”独树一帜,闻名遐迩。

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1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5.450.

2张国忠。关于不断革命全面跃进的报告(1958.6.22)[Z],徐水县档案馆,档案号114-14.

3关于改革劳动组织和家务劳动普遍实行劳动大协作的指示(1958.7.7)[Z],徐水县档案馆,档案号114-15.

4伟大领袖视察徐水县八四大队时的重要指示(1958.8)[Z],徐水县档案馆,档案号112-14.

5关于实行工资制的草案(1958.8.25)[Z],徐水县档案馆,档案号122-7.

6逄先知、金冲及主编。传(1949-1976)(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835.

7逄先知、金冲及主编。传(1949-1976)(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835.

8中共河北省委党史研究室、中共徐水县委党史研究室编。河北党史资料(第15辑)[Z],1994.96、98.

9康濯副书记在徐水县共产主义思想文化大会上的讲话(1958.8.5)[Z],徐水县档案馆,档案号119-3.

10刘炼。风雨伴君行[M],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1998.102.

11中共徐水县委关于实行供给制的试行草案[N],徐水报,1958-9-23.

12中共徐水县委关于实行供给制的试行草案[N],徐水报,1958-9-23.

13中共河北省委党史研究室、中共徐水县委党史研究室编。河北党史资料(第15辑)[Z],1994.18.

14孙志杰。记徐水“共产主义”[J].纵横,2001,(9).

15《思想动态参考资料(第一、二期)》(1958.10.13、1958.10.22),徐水县档案馆,档案号118-24、118-25。

16河北省徐水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徐水县志[M],北京:新华出版社,1998.92.

17逄先知、金冲及主编。传(1949-1976)(下)[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886-887.

18谢远学主编。中国共产党历史纪实(第七部)(上)[M],人民出版社,2003.741.

19逄先知、金冲及主编。传(1949-1976)(下)[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894.

20关于财经工作方案(草案)(1958.11.30)[Z],徐水县档案馆,档案号121-7.

21关于大力整顿巩固的意见(1958.12.17)[Z],徐水县档案馆,档案号113-9.

22河北省徐水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徐水县志[M],北京:新华出版社,1998.526.

23中共河北省委党史研究室、中共徐水县委党史研究室编。河北党史资料(第15辑)[Z],1994.18.

24刘炼。风雨伴君行[M],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1998.115.

25关于财经工作方案(草案)(1958.11.30)[Z],徐水县档案馆,档案号121-7.

26关于财经工作方案(草案)(1958.11.30)[Z],徐水县档案馆,档案号121-7.

27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1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5.605-607、611.

28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1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5.612.

29中共河北省委党史研究室、中共徐水县委党史研究室编。河北党史资料(第15辑)[Z],1994.296.

30中共河北省委党史研究室、中共徐水县委党史研究室编。河北党史资料(第15辑)[Z],1994.296.

31陈吉元等。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变迁[M].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1993.317.

32中共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63.

分配制度 篇8

地方政府主导投资规模扩大,主要指地方政府出于扩大收入动机而采取相应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致使当地政府投资行为和投资规模非理性扩大的客观事实。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地方政府主导投资规模扩大的特点,在不同历史阶段呈现不同的特征,具体表现为:在国有企业是经济主体主要组成部分的时期,政府与国有企业是所有者与被所有者关系,地方政府热衷于“办自己的企业”,即隶属于地方政府的企业,导致政府主导投资规模膨胀;在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所占市场份额增大的时期.政府基本职能定位于确保辖区内的组织和公民享受更好的公共服务,地方政府转向热衷于“办自己辖区内的企业”,如以各种优惠条件对外招商引资,导致政府主导投资规模扩大。

地方政府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主体,出于发展本地经济的动机而导致的投资规模扩大本来无可厚非,但在该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不考虑环境、资源限制,片面追求投资规模、经济产值等的扭曲投资行为,这些非理性的投资行为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地方政府主导的投资规模扩大的体制根源

从追求税收和财政收入的角度分析,地方政府主导投资规模的扩大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一)我国政府的收入主要直接来自于企业,尤其是工矿企业

无论是计划经济体制下,还是目前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企业一直是我国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直接来自于公民个人的收入仍然占政府收入的较小比重。以2005年为例,全国财政收入中,直接来自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占不到7%。同时,从企业取得的收入中,又主要来自工矿企业。基于地方政府的角度分析,增加税收和财政收入规模,为当地居民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的首要选择,必须大力发展当地企业,尤其是工矿企业。

(二)企业上缴给政府的收入在地方政府间主要按照隶属关系或属地原则予以分配

在经济主体以国有企业为主、政府与企业关系以所有者与被所有者关系为主导的情况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收入划分确定后,地方政府取得收入主要是以企业隶属关系予以划分,即某省所属企业上缴国家的收入中属于地方政府收入的部分作为该省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

在以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共同构成市场经济主要组成部分的情况下,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更主要地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和公共服务成本的负担者的关系。在现行体制下,企业上缴国家的收入中属于地方政府分享的部分是按照属地原则在各地区地方财政之间进行划分,即在某省辖区内注册或经营管理地在该省辖区内的企业其缴纳的收入中,应当由地方政府分享的部分即归属于该省的地方财政收入。

在企业上缴政府的收入按隶属关系在中央政府和各地方政府间划分的历史背景下,地方政府为了取得更多的收入自然倾向于“办自己的企业”;在企业上缴政府的收入地方分享部分按属地原则在地方政府间划分的历史阶段,地方政府自然倾向于“办自己辖区内的企业”,以谋求更多的收入来源。

综合上述两方面因素,由于政府收入主要直接来自于企业尤其是工矿企业,地方政府收入又主要直接来自于其辖区内的企业,地方政府要向辖区内居民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就必须获得更多的收入;要获得收入增量,就要支持办企业。这种由于体制设计而产生的地方政府的逐利驱动难免产生这样的现象;那些本身不适宜办工矿企业、自然优势是农牧业生产的地区,地方政府本应当更多地注重生态和环境保护,但出于增加财政收入、扩大财政支出、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考虑,往往采取各种优惠措施招商引资,发展工矿企业,甚至不惜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三、地方政府主导的投资规模扩大的其他不合理因素分析

除上述致使地方政府主导的投资规模扩大的体制根源外,政府收入取得方式及地方分享部分在各地区之间的划分还存在其他一些不合理因素。

(一)从税收总体上看,地方政府在分享当地社会公众负担的税收方面存在不完全对应的问题

从社会公众和其受托责任人——政府的角度来看,当地社会公众通过购买商品的消� 消费者所在地方政府未能完全分享当地社会公众负担的税收,却要为之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

(二)从地方政府角度看,地方政府为当地企业的经营提供了。公共服务,但当地企业缴纳的相关税收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却有可能按属地原则分配给其他地方政府例如,渤海海域在天津注册的一个海洋石油企业,其海上钻井平台可能距山东更近,其生活用淡水补给、原油上岸等均在山东境内解决。在现行税收分享制度设计规则下,其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部划归经营管理地——天津市的地方财政,而山东省地方财政却没有得到因提供相应服务而应分享的部分。

为应对上述情况,地方政府往往要求在本地经营的企业必须在本地注册,这难免影响企业的自主经营。例如,麦当劳公司在美国是一个公司,在中国则在哪个省经营就在哪个省注册成立一个独立的公司,否则当地政府因分享不到其缴纳的税收,不会为其经营提供各种便利条件。这些税收分配中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正常经营的开展和经营形式的创新。

四、完善地区间收入分配制度,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思考

弱化地方政府主导投资规模扩大的内在冲动,引导地方政府主动地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不能简单地调整地方政府分享税种的范围和比例,更重要的是体制创新、完善地区间收入分配制度。

(一)基本原则

完善地区间收入分配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提供公共服务与分享税收要对应。在政府与市场经济主体的关系主要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和公共服务成本的负担者的条件下,确定市场经济主体上缴的收入中,地方政府分享部分应当由哪一个或哪些地方政府分享,其基本原则是提供公共服务与分享税收要对应。比如某家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注册在某省某市,其特许经营店既有在其他城市的,也有在其他省的,除其总部所在地省市地方政府为其经营提供了公共服务外,其他相关地区的地方政府也为其经营提供公共服务,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等税收的地方分享部分应当在相关地方政府间合理分配,实现提供公共服务与分享税收的对应。

(二)目标

1.远期目标。改革税制,将目前在各个环节征收、以增加值为税基、价内征收的增值税改为在最终销售环节征收、以销售额为税基、价外征收的消费税。

增值税的税制设计是对一件商品在各个环节的增加值征税,其最根本的特征是对生产环节创造价值和销售环节实现价值进行征税。这样做在宏观调控以生产为基点的情况下是适当的。但从作为消费者的社会公众,以及为当地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地方政府的角度看,增值税这样的流转税实际上是由消费者缴纳和最终负担的。尽管从经济学上分析,流转税也存在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由企业向消费者转嫁的问题,但税制和税收征管制度的设计应当使消费者心里清楚,购买一件商品,自己负担的税是多少,而这些税中由当地政府分享的部分应全部用于对当地消费者的公共服务。

按照这一思路,现行在各个环节征收、以增加值为税基、价内征收的增值税,应当逐步转变为在最终销售环节征收、以销售额为税基、价外征收的消费税。在新的税制设计下,当地居民缴纳的税收中地方分享部分全部归属所在地方政府,用于对当地居民提供公共服务。这样,地方政府自然关注如何改善当地的居住环境,吸引更多的人来这里就业、居住和消费,而不再去关注扩大投资规模,“铺摊子、上项目”。这种税制设计一定程度上也会遏止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行为。

2.近期目标。在不改革税制的条件下,针对企业跨地区经营越来越多的情况,建立和完善税收收入的地区间分配办法。

从企业经营来看,其经营区域越来越大,不只是其注册地地方政府为其提供公共服务,众多的地方政府都为其生产经营提供公共服务。因此,按照提供公共服务与分享税收相对应的原则,跨地区经营企业缴纳的税收中地方分享部分也应当在各相关地区之间分配。在不改革现行税制的条件下,可以考虑通过建立和完善政府收入的地区间分配制度,处理地区间税收分配问题,使地方政府能够完全分享当地居民负担的流转税和在本地经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这样,地方政府不会再要求凡是在本地经营的企业均在本地注册,有利于企业正常经营发展。同时,由于在当地注册的企业,也可能会在其他地区开展经营,其上缴的税收相应地不完全由当地地方政府分享,也会弱化地方政府扩大投资规模的冲动。

(三)政策建议

考虑到上述远期目标在目前情况下难以很快实现,建议循序渐进、逐步推进。目前应以近期目标为着眼点.完善地区间收入分配制度,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主要政策建议有:

1.将增值税地方分享的25%部分以及现在按来源地分配的税收返还部分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体系,按各地经济贡献.支出需求和困难程度予以分配。

2.进一步完善2002年企业所得税分享改革初步建立的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制度,并扩大适用企业范围,处理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问题。

分配制度 篇9

随着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提供了机遇,也提出了挑战。全面推进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按照“脱钩、分类、搞活”的原则,突破用人制度和分配方式的局限,面向市场,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符合医院发展需求,充满生机活力的管理运行机制,是促进医院健康发展,适应时代要求的必由之路。下面浅谈实施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一些看法:一、深入宣传发动,进一步增强改革意识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是医院内部改革的一项攻坚战,涉及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甚至会给个别职工带来较大的利益冲击。必须做好宣传动员工作,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增强改革的意识,使其成为职工的自觉行动。要将有关改革的政策法规吃透,读懂,并就改革实施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展开讨论,集思广益;分别召开各类人员座谈会,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做到改革的方案、措施和改革的动力都来自职工;使全院职工了解改革,理解支持改革,并自觉的参与到改革之中。通过这些行之有效的宣传发动,统一全院职工的思想。形成人人思改革,人人参与改革,人人向往改革的良好氛围。二、强化科室负责制,充分发挥中层干部的作用为充分调动和发挥中层干部在医院管理和建设中的作用,必须体现责、权、利相结合原则,全面推行科主任负责制。科主任要树立5种意识,即:竞争意识、绩效意识、发展意识、人才意识、管理意识。让他们拥有5种权利,即:科室行政管理权、业务管理权、用人管理权、分配奖励权、医德医风与精神文明建设领导权。要求科主任在医院宏观调控下独立自主、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学科建设尤其专业发展上做到有目标、有计划、有措施,并落实到专人。三、中层干部聘用引入竞争机制。医院在中层干部的聘用上引入竞争机制。具体体现在:1、坚持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原则,不拘一格选贤任能,把德才兼备的同志提升到中层干部岗位上来。2、被聘任的中层干部有职、有责、有权,一般聘用期为2年,根据医院总体规划要求订立任期目标责任书,凡不能完成目标任务、责任心不强、绩效平庸者要调整。3、新提升的中层干部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半年,期满经所在科室评议、主管领导审定,合格者留任,不合格者仍回原工作岗位。4、强调“无功便是过”的观念,要求干部有开拓创新意识,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注重选拔年轻干部,给他们压担子,使之在管理与专业岗位上加速培养、成长。四、调整科室结构努力对有限的人力资源进行最佳组合,注重发挥整体功能。医院在加强人员结构调整,包括理顺各级、各类人员比例的同时,对全院各科室多年的效益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分析,本着优胜劣汰的原则予以必要调整,对医疗技术水平高、社会效益好、有发展前景的科室,在人力、物力、床位上大力支持,加速发展。而对多年效益不好,经帮助也无起色的科室采取缩编、合并甚至撤消等措施。不仅调整优化结构,而且对全院各科室起促进作用,形成这样一种局面:今天不爱岗,明天就要下岗;今天不努力工作,明天就将待业另找工作。五、小结实施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依靠各方面的努力。1、抓好思想认识的到位,要认真做好每位职工的思想工作,把行政手段与思想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这是搞好改革的首要问题。要解决职工思想上的各种模糊认识,增强职业危机感和竞争激励观念。要让每个职工在充分信任领导班子的同时,理解改革的紧迫性和必要性,调动职工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同时,要认真处理好改革中的各中可预见和不可预见的问题,严格按照方案规定操作,做到有理有节。2、抓谋划到位,处理好国家法律法规与单位建章立制的关系,充分发挥职代会的作用。在改革配套制度的制定上要与国家改革法规和地方法规相结合,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在方案和制度的制定上要充分发扬民主,注重职代会的作用,增强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积极参与支持改革,把有益的意见吸收到方案之中,使方案和制度建立在广泛的群众基础上。3、抓考核到位,严格监督和管理,是改革始终在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上运行。对各级各类人员制定不同的岗位职责和聘期目标。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力求考核的客观、公正、准确,并把考核与聘用结合起来,充分利用考核结果使其成为聘用的重要依据,作为分配的重要参数。4、抓管理到位,为分配制度改革保驾护航。认真落实三级质控,建立一整套规章制度,增强管理的民主性、可操作性和透明性。为职工创造机会均等、公平竞争的条件。同时也为职工提供参与监督管理的舞台。增强医院的向心力和职工的凝聚力,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医院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总之,通过人事制度的一系列改革措施,将大大激发全院职工的劳动热情,提高医院工作的效率、效益与质量,形成一个人人奋进,积极向上,朝气蓬勃的大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