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保全裁定书(实用3篇)》
商标权保全裁定书(通用3篇)
商标权保全裁定书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________市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联系地址:________市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为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促进共同发展,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本着遵守法律法规、公正合作、平等、自愿、互利、互信的原则,就______诉讼保全责任险产品的推广、服务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以上单指其一时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第一条 合作主体
甲、乙双方为本合作协议主体,约定在产品推广领域建立合作关系。 合作关系:乙方为甲方优先选择的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重要合作单位。 第二条 合作方式及范围
本合作协议确定了双方合作的基本权利、义务和经过双方初步探讨后达成的合作意向。
(一)乙方将根据甲方的需求,为甲方及会员单位提供专属的诉讼保全服务方案; (二)乙方将同时提供相应的产品知识培训、投保操作流程培训及其他甲方需要的服务;
(三)甲方通过自身宣传渠道向其合作单位或客户进行本产品推广;
(四)甲乙双方还将探讨通过模式创新、新产品开发等方式进行加强合作,实现强强联合。
第三条 推进体制的建立
甲乙双方各自成立工作小组,工作小组负责项目的推广、服务、协调和改进。
第四条 知识产权
双方同意,在制定和实施保险推广计划过程中,双方是其各自知识产权(包括商标、商号、专有技术、著作权等)的所有人,但甲乙双方均有权将保险计划的约定名称用于营销和培训资料。 第五条 保密
本条的规定在本协议到期或终止后继续有效。 第六条 违约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违反本协议的一方应向另一方赔偿因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和损害。如果双方均违反本协议,双方的违约责任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确定。 第七条 期限和终止
1、 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有效期为五年,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定,合同可继续履行。 2、 解除与终止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可以终止合同,否则属于违反本协议的行为。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下列情况下,任何一方可通过向另一方发送书面通知而立即终止本协议:
2.1 另一方变得无力偿债、进入(无论强制性或自愿)破产或解散和/或清算程
序。 3、 终止后果
本协议终止或到期不影响任何一方在终止或到期前(包括终止日或到期日)已产生的权利或责任和/或各方明示或默示在本协议终止或到期后继续有效的任何条款。
第八条 适用法律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此等法律予以理解和解释。
第九条 争议解决
对于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争议、纠纷或异议,如果无法在一方就此书面通知另一方之日起六十(60)天内由各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协议而得到解决,则就此等争议、纠纷或异议任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规定
1、 通知
对本协议进行任何修改或补充只有在双方以签字盖章的书面协议作出时才有效。
此等修改和补充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禁止转让
未经对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但乙方的分支机构不被视为本条第三方。 4、 不可抗力
因 不可抗力而影响任何一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时,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不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应及时有效地以书面形式将 详细情况通知对方,并应在不可抗力结束后7日内向对方提交由公证机关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书面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双方应就是否继续 履行本协议尽快协商确定,但在未发生重大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十一条 文本
本协议一式四(4)份,各执两份,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下无正文)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
商标权保全裁定书 篇2
原告: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周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被告
被告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本院在受理事件原因。裁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
冻结被告张志豪的银行存款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商标权保全裁定书 篇3
解除保全申请人:______________,……。
……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
……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本院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作出(_____________)……号民事裁定,……(写明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解除保全的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_____项规定,裁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
解除对_______________(被保全人姓名或者名称)的……(写明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___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