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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劳务派遣规定【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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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员工不等于国企员工 1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劳务派遣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按照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到用工单位劳动,由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务派遣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不得拒绝。

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行使工会会员权利。

第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创造良好的职业发展空间,增强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

被派遣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岗位培训,提高职业技能,严格遵守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

第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其经营范围应当登记从事劳务派遣项目,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

未取得职业中介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行政机关及其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

第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具有固定的、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设施,并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劳务派遣管理规章制度

第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配备与被派遣劳动者人数规模相适应的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专职管理人员。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依法批准设立劳务派遣单位之日起30日内,将劳务派遣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抄送同级劳动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派遣劳动者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被派遣劳动者个人资料及用工单位名称、工作地点、派遣岗位等劳务派遣情况。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被派遣劳动者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劳务派遣情况,并建立专门的管理台帐。

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接受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超过20人且占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和接受的被派遣劳动者总人数10%以上的,应当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用工单位接受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不得超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和接受的被派遣劳动者总人数的30%。

用工单位应当建立接受的被派遣劳动者名册。

第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岗位计划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的,由用工单位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在派遣劳动者前应当向用工单位提供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文本。

用工单位在接受被派遣劳动者前应当核实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应当对相同工作岗位上的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工资分配办法和绩效考核办法,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应当每月将被派遣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等劳动权益费用支付情况告知被派遣劳动者本人。

劳务派遣单位必须足额将用工单位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按月发放给被派遣劳动者。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在注册地以外的地级以上市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以下内容:

(一)工作地点、派遣岗位、派遣期限和人员数量;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三)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服务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

(四)劳动安全卫生和培训事项;

(五)被派遣劳动者工伤或者患病相关事项;

(六)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条件和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七)劳动纠纷处理相关事项;

(八)解除协议的条件和违反协议的责任;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订立劳动合同时明确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形式为劳务派遣;

(二)派遣劳动者前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三)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按照有关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

(五)定期与被派遣劳动者联系,了解其工作情况;

(六)督促用工单位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七)及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八)协调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

(九)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其他法定义务。

第二十条 用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用工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被派遣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被派遣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被派遣劳动者可以拒绝。

第二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法定义务,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用工单位违反法定义务,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由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并由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

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报告劳务派遣情况的,由用工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未报告劳务派遣情况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处以每人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用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被派遣劳动者人数处以每人每月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用工单位接受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超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和接受的被派遣劳动者总人数的30%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超过比例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处以每人每月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用工单位未建立接受的被派遣劳动者名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劳动行政部门、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劳务派遣监督管理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用工中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对一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一并管辖。

第三十条 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发生纠纷,按照民事纠纷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临时性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

(二)辅助性岗位,是指为用工单位主营业务提供服务的工作岗位。

(三)替代性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休病假、产假或者脱产培训、服兵役、工伤治疗等情况不能提供劳动而暂时由被派遣劳动者代替的工作岗位。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之日起,用工单位在非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广东省劳务派遣管理规定 2

劳务派遣工与正式职工的待遇差距实际上就是工作过程中存在的最大安全事故隐患,从长远发展来看,不利于用工单位的长治久安。

劳务派遣工无限扩大不利于扩大党的执政基础。缩小贫富差距 应先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落实到位,最终实现同工同酬。拒绝区别对待,规范劳务派遣,抵制劳务外包,外委。

国企劳务派遣规定 3

由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只是原则性规定用人单位“派遣工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10%”,并没有设立最后达标期限,更没有设立严厉的惩罚措施,只提出“用工单位未将本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这就使得众多已经超标使用劳务派遣工的企业,缺乏主动调整用工比例的动力。在这种情况下,中移动能率先站出来,响应《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当然值得点赞,这也是大型国企履行社会责任的方式。

期望能有更多的国企行动起来,主动对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自己的用工比例进行优化调整。当然,国家相关部门也应密切关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执行情况,如果效果不理想,大家都能拖则拖,那就有必要对法规进行“升级”,明确设立达标期限,提高违规成本,促使这一规定完全落地,切实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及说明 4

劳务派遣员工不等于国企员工

“大型国企招聘,上5种社会保险……”近日,一些国企面向社会招聘劳务派遣制员工,吸引了不少求职者的眼球,一般认为,国企因其实力雄厚,工资福利待遇较好,是求职者的好归宿。不过,不少求职者并不了解,国企所招的劳务派遣制员工,并不是国企员工,也不一定能享受到与国企员工同等待遇。

不少人不懂劳务派遣

“大型通讯公司招人……为加快公司业务发展,拟招聘地市终端销售代表……”近日,一家著名大型国企打出这样的招聘简章,其中明确:求职者一旦被录用,将为其缴纳5种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过,其用工形式明确为“劳务派遣制”。

“我不知道劳务派遣制具体是啥意思,但是人家这次招人还要笔试、面试呢,程序上那么严肃,肯定没问题吧?”求职者王女士在一家商场从事导购已经两年了,她觉得,这次是一个跳槽的机会,“我决定试一试。”在王女士看来,一旦进入国企,基本上也就等于端上了铁饭碗,工资福利待遇也一定会比私企好很多。

记者随机采访了部分求职者,10名受访者中,只有3人听说过劳务派遣,这3人中仅有2人能准确说出劳务派遣是怎么回事,所有受访者对这一用工制的印象和王女士类似。

和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

“通俗来说,国企劳务派遣制员工并不是国企员工,

”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钱霁表示,国企劳务派遣制员工并不和国企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就是说,劳务派遣制员工实质上是劳务派遣公司的人,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到国企上班而已,“一般而言,国企虽使用、管理劳务派遣制员工,但并不支付其工资等待遇,而是支付劳务派遣公司劳务费等,劳务派遣公司再用这些钱为劳务派遣制员工发工资、上保险等。”

钱霁介绍,一些企业尤其是大型国企,没有招人的指标,于是用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来进行人员的扩充,同时也把用人风险转移到劳务派遣公司。记者了解到,通信、能源等大型国企都有劳务派遣制员工,在相同和类似岗位,这些人的工资待遇与国企员工的'工资待遇并不相同,一般来说劳务派遣制员工要少。

在派遣前一定要问清楚

“就算是劳务派遣,也是一种就业方式。”一名求职者表示,现在需要做的是,求职者必须认识劳务派遣,掌握劳务派遣,才能跨过这个隐性陷阱,明明白白就业。

钱霁建议,大学生在求职前,应问清楚用工形式,切莫看见名企大牌便放松警惕。而在派遣岗工作前,应该了解劳务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是不是长期合作关系,同时要明白劳务派遣合同与普通劳动合同是一样很规范的。“即使劳务派遣公司把员工派不出去,也应该给劳动者报酬,且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另外,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有些是用工单位发,有些是劳务派遣公司发,这些条款要在劳动合同中明确。

(记者 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