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捕鱼通告(3篇)》
禁止捕鱼通告(精选3篇)
禁止捕鱼通告 篇1
为有效保护柏加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电鱼、炸鱼、毒鱼。凡在本镇所辖水域内从事以上非法捕鱼行为的,一律没收电鱼工具、装备、船只、有毒物、爆炸物及渔获物和非法所得并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举报电话:831225
xx镇人民政府
年7月11日
禁止捕鱼通告 篇2
xx县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加强珊溪水库水源保护,根据《渔业法》、《水法》等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张网捕鱼和垂钓。
二、严禁收购、销售违禁渔获物。
三、严禁“三无”船舶(包括竹筏、轮胎筏等)航行和作业。
四、严禁其它从事危害水源的活动。
五、违反本通告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分别处以没收渔具、渔获物以及罚款等处罚。
六、暴力抗法及其他妨碍执行公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文成县人民政府
年7月24日
禁止捕鱼通告 篇3
xx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赣江等天然水域非法捕鱼的通告
为保护赣江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就严禁在赣江等天然水域非法捕鱼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赣江峡江段和全县范围内其它天然河道、湖泊、水库、池塘等水域毒鱼、炸鱼、电鱼等非法捕鱼。
二、严禁无证捕捞作业;严禁渔民违反渔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捕捞作业。
三、严禁制造、销售禁用渔具,严禁印刷、宣传、发布、经营此类广告。
四、峡江水利枢纽大坝上下游各1000米、两端各200米范围内,全面禁止捕鱼,严禁养鱼、钓鱼、毒鱼等非法行为。
五、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发现非法捕鱼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没收作业工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取消燃油补贴,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农业、渔政、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巡查检查,开展联合整治行动,坚决打击非法捕鱼行为,从根本上杜绝非法捕鱼行为发生。
八、凡违反有关规定,进行非法捕鱼,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均由违规责任人自行承担后果。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