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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管理制度(热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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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管理制度(精选12篇)

导游管理制度 篇1

一、导游资格与聘用

1、导游需取得国家规定的导游资格证书,并通过旅行社组织的相关考核。

2、新聘用导游应参加入职培训,熟悉旅行社的业务流程、服务标准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导游证管理

1、协助导游按照规定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申请取得导游证,并确保提交真实、准确的申请材料。

2、导游证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提醒导游及时申请换发导游证。

3、若导游证信息发生变化(如姓名、身份证号、语种等),导游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系统提交变更申请。

三、导游职责与规范

1、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业务。

2、执业过程中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随时接受旅游者查验。

3、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发表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论。

4、遵守职业道德,文明诚信服务,尊重旅游者的人格尊严、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5、按照旅游合同提供导游服务,讲解自然和人文资源知识、风俗习惯、宗教禁忌、法律法规和有关注意事项。

6、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文明行为规范、不文明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其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文明礼仪规范的行为。

7、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8、不得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9、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不得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10、不得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不得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

11、不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

12、不推荐或者安排不合格的经营场所,不向旅游者兜售物品,不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13、未经旅行社同意,不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

四、导游培训与提升

1、定期组织导游参加业务培训,提升其专业知识、讲解技能和服务水平。

2、鼓励导游学习新的旅游目的地知识、文化历史背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

3、提供交流机会,让导游分享经验,互相学习。

五、导游考核与评价

1、建立导游考核制度,包括游客评价、同行评价、上级评价等多维度考核。

2、考核内容包括导游的`服务质量、专业知识、职业道德、应变能力等方面。

3、根据考核结果,对优秀导游给予奖励和表彰,对不达标的导游进行督促改进或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如重新培训、暂停带团等。

六、导游权益保障

1、确保导游的人格尊严受到尊重,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保障导游的劳动报酬、休息时间等权益。

七、违规处理

1、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导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停带团、吊销导游证等。

2、若导游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其他事项

1、关注导游行业动态和政策法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本管理制度。

2、鼓励导游积极参与行业活动,提升旅行社的整体形象和声誉。

3、建立导游档案,记录导游的基本信息、培训情况、考核结果、带团记录等。

导游管理制度 篇2

一、总则

1、目的:为加强导游队伍建设,规范导游人员执业行为,提高导游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旅行社及旗下所有导游人员。

二、导游人员资格与聘任

1、资格要求:导游人员必须持有国家颁发的有效导游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素质和语言能力。

2、聘任程序:导游人员需经面试、考核合格后,与旅行社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协议,方可上岗。

三、行为规范

1、仪容仪表:导游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穿着整洁、大方,带团时避免穿着高跟鞋、奇装异服,化妆以淡妆为宜,忌浓妆艳抹。

2、服务态度:导游人员应始终坚持微笑服务,认真负责,细心周到,体贴入微,尽量满足游客合理而可能的要求,积极与每一位游客交流、沟通。

3、职业素养:导游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4、行为规范:导游人员应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中止导游活动。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四、工作流程

1、准备工作:导游人员应提前半小时到达集合地点,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携带必要物品(如话筒、行程安排书等)、致欢迎词等。

2、带团服务:带团过程中,导游人员应认真讲解景点知识,调动游客情绪,保持与游客的密切联系,随时解决游客提出的问题。

3、收尾工作:行程结束时,导游人员应致欢送词,收集游客意见反馈,并协助游客办理相关手续。

五、考核与奖惩

1、考核机制:旅行社应定期对导游人员进行考核,包括服务态度、专业技能、游客满意度等方面。

2、奖惩制度:对于表现优秀的导游人员,旅行社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规定的导游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六、培训与提升

1、定期培训:旅行社应定期组织导游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职业道德教育等,提高导游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2、自我提升:导游人员应积极参与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服务质量,为旅游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七、附则

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旅行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2、导游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各项规定,如有违反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导游管理制度 篇3

根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杭州市旅委《杭州市导游人员安全责任》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导游人员的管理

1、本办法所定义的导游,系指为本公司工作的所有性质的导游人员,包括专职导游、持有导游证而安排在非导游岗位的公司员工、及实习导游。

2、为本公司工作的导游,除按《劳动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外,还应取得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导游证》。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本公司的导游工作:

⑴、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⑵、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不适宜从事导游工作疾病的;

⑶、受到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⑷、被吊销导游证的;

⑸、其他本公司认为不宜从事导游工作的。

4、为本公司工作的导游,应服从公司的管理、监督、工作安排,遵守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

5、在本公司签约的导游人员,由本公司负责对其教育培训,每年每人不少于60小时;并协助办理年度“清卡”、换证及晋级。

6、与本公司签约的导游人员,与本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其导服关系亦不复存在,离职导游应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脱离导服关系证明。因导游本人原因不按时办理的,由其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导游人员的执业活动

1、导游人员从事导游工作时,应佩带导游证。

2、导游人员的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在服务过程中,有权拒绝游客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3、导游人员应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4、导游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游客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5、导游人员应向游客讲解旅游地点的人文和自然情况,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但是,不得迎合个别游客的低级趣味,在讲解、介绍中掺杂庸俗下流的内容。

6、导游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公司确定的行程表安排游客的旅游、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减旅游项目、购物场所或者终止导游工作。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到可能危及游客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游客的同意,可以调整或者变更行程表,

7、在游览过程中,导游人员应及时对游客进行安全教育,提醒游客注意安全,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和内容,必须明确警示,对不适宜者应加以劝阻;团队出发和返回时必须清点人数,严禁导游擅自离开团队。

8、入住酒店时,导游人员必须了解并向客人介绍酒店安全设施的性能和疏散通道等,掌握游客住宿的分布状况。

9、导游人员不得向游客兜受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游客索要、收受小费。

10、导游人员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11、导游应在游程开始前,告知游客有关通讯联络办法,以便在掉队或突发事件时保持联系。

12、发生旅游突发事件时,应严格按照本公司制定的《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理。

13、导游应提醒游客做到以下几点:

⑴、身体状况须胜任旅游活动如期完成。

⑵、在到达景点或住宿、购物下车时,须随身携带贵重物品和现金,妥善保管贵重物品,不要将其存留在车上;入住宾馆时,贵重物品和大额现金必须寄存。

⑶、严禁擅自离团参加无组织的游泳、探险等活动。

⑷、遵守交通规划,不随意横穿马路。

⑸、在整个行程中须按时参加团队活动,个别需自由活动(探亲访友)的,必须向导游或领队请假并留下通讯联系办法,按时归队;对治安状况不了解的地区,应劝阻客人单独活动。

15、导游人员在从事导游工作中,应自觉抵制旅游经营不正当竞争与商业贿赂。

三、导游的劳动报酬

导游人员的劳动报酬,按其不同性质分别享受,具体标准按公司制定的有关工资政策执行。

四、奖惩措施

1、导游人员在为公司担任导游工作中,为公司创造可贵的经济效益或赢得较大荣誉的给予一定金额的一次性奖励。

2、导游人员因违反各项规定,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公司除给予行政处分外,还将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应全额赔偿。

五、国家有关部门对导游人员有新的规定或出现本规定未涉及事项时,本公司将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本公司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制度具有同等效力。

导游管理制度 篇4

第一条为了规范导游活动,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旅行社需要聘请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销导游证的。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发现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不予颁发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制定。

第八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导游证持有人需要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换发导游证手续。临时导游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并不得展期。

第九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第十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第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第十二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向旅游者讲解旅游地点的人文和自然情况,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但是,不得迎合个别旅游者的低级趣味,在讲解、介绍中掺杂庸俗下流的内容。

第十三条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第十四条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十五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第十六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第十七条旅游者对导游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旅游行政部门投诉。

第十八条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九条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

(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四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旅游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景点景区的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年10月1日起施行。

导游管理制度 篇5

一、导游入职与离职

1、导游应聘需具备国家规定的导游资格证书,并通过旅行社组织的面试和考核。

2、新入职导游需参加旅行社安排的入职培训,熟悉旅行社的业务流程、服务标准和企业文化

3、导游离职应提前xx个月书面通知旅行社,并完成工作交接。

二、导游职责与权利

1、职责

按照旅行社安排的行程,为游客提供专业、准确、生动的讲解服务。

关心游客的旅行安全,及时提醒游客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

协调处理游客在旅途中遇到的问题,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积极配合旅行社的工作安排,按时提交相关工作报表和总结。

2、权利

有权获取合理的.劳动报酬和工作补贴。

有权对旅行社的行程安排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有权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培训和学习活动,提升自身业务能力。

三、导游服务规范

1、导游应提前熟悉行程安排,准备充分的讲解资料和相关物品。

2、保持良好的形象和仪态,着装整洁得体,言行文明礼貌。

3、尊重游客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和个人隐私,不得歧视或侮辱游客。

4、不得擅自变更行程或增减旅游项目,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应及时向旅行社报告并征得游客同意。

5、严禁向游客索要小费、收受回扣或强迫游客购物、参加自费项目。

四、导游培训与考核

1、旅行社定期组织导游参加业务培训,包括旅游知识更新、讲解技巧提升、应急处理能力培养等。

2、建立导游服务质量考核制度,通过游客评价、同行评价、旅行社评价等多维度对导游进行考核。

3、考核结果与导游的薪酬调整、晋升、奖励等挂钩。对表现优秀的导游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达标的导游进行再培训或淘汰。

五、导游违规处理

导游如有以下违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1、未按照行程安排提供服务,导致游客投诉。

2、向游客传递错误或虚假的旅游信息。

3、与游客发生争吵或冲突,影响旅游团队的和谐氛围。

4、违反职业道德,收受不正当利益。

处罚方式包括警告、罚款、暂停带团、解除劳动合同等。如导游的违规行为给旅行社造成经济损失,导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附则

1、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旅行社所有。

2、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旅行社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导游管理制度 篇6

一、导游入职管理

1、招聘具备合法导游资格证书、良好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的人员。

2、新入职导游需参加全面的岗前培训,包括公司规章制度、旅游目的地知识、服务技巧等。

二、导游职责

1、按照旅行社安排的行程,为游客提供专业、生动、准确的讲解服务。

2、关心游客的行程安全和身心健康,及时处理各类突发状况。

3、协调与旅游相关的各方,如酒店、餐厅、景区等,确保行程顺利进行。

4、积极响应游客的合理需求,提供优质的个性化服务。

三、导游服务规范

1、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和职业素养,着装整洁得体,言行文明礼貌。

2、尊重游客的宗教信仰、文化差异和个人隐私,不歧视或排斥任何游客。

3、严禁向游客索要小费、收受回扣或诱导游客进行不必要的消费。

四、导游培训与提升

1、定期组织内部培训,更新导游的知识储备和服务技能。

2、鼓励导游自主学习和参加外部培训,提升自身素质。

3、根据导游的表现和需求,提供晋升和发展的机会。

五、导游考核与评价

1、建立游客评价机制,收集游客对导游服务的反馈。

2、定期对导游的工作进行内部考核,包括业务知识、服务质量、应急处理能力等方面。

3、综合游客评价和内部考核结果,对优秀导游进行奖励,对不达标的导游进行辅导和改进。

六、导游违规处理

1、对于违反服务规范、损害游客利益或公司形象的.导游,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暂停带团甚至解除合同等处罚。

2、若导游的行为涉及违法,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导游薪酬与福利

1、设立合理的薪酬体系,包括基本工资、带团补贴、绩效奖金等。

2、为导游购买必要的社会保险,提供一定的福利保障。

八、其他

1、导游应保守公司和游客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2、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导游管理制度 篇7

一、导游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及公司要求进行各项工作。

二、导游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穿着朴素大方,带团严禁穿高跟鞋、奇装异服、浓妆艳抹。

三、导游人员应提前半个小时抵达团队集合的`地点,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携带话筒、社旗、出团预算书、确认书、意见表、团款。团队出发时致欢迎词,景区概况,注意事项,路途中要尽量调动游客情绪,最少要表演三到五个节目,结束时要致欢送词。

四、导游人员应始终坚持微笑服务,认真负责,细心周到,体贴入微,尽量满足游客合理要求,能与每一位游客交流、沟通。如遇问题立即报公司解决。

五、导游人员应配合并监督司机、地陪工作,尊重领队意见。团队夜间行车时导游要提醒司机行车安全,不开疲劳车。

六、导游人员处理各种事情要以大局为重,时刻维护公司利益与游客合法权益。

七、导游人员应公私分明,严禁与地陪联合鼓动游客购物,擅自增加景点与购物点,严禁私拿回扣。

八、导游人员带团时帐目要清楚,随时记清每一笔开支,保存好发票,严禁虚开虚报,损公肥私,团队返回后两天内账目交清。

九、导游员严禁与游客共餐(特殊团队除外),每餐最少要看三次,住宿时要检查好房间,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导游人员要时刻与游客在一起,严禁脱离游客,单独活动。

十一、导游人员要与驾驶员、地陪保持距离,严禁与司机、地陪单独行动或交头接耳。

十二、导游人员要保守公司各项机密,不得泄露。

十三、导游人员应加强学习,在上团前要熟知前往地的景点特色、民俗风情,沿途交通状况,途经省份、城市、景点概况,要准备好调节团队气氛的节目。

十四、遇到紧急事件应立即通知公司,并采取各种应急措施。十五、导游人员应时刻监督团队食宿游行质量,发现问题立即解决,严禁把问题团带回来,确保团队质量。

十六、导游人员在带团期间,要严格按照团队确认书上行程执行,如因导游擅自更改行程或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由导游个人承担。

导游管理制度 篇8

一、总则

1、目的:为加强导游队伍管理,规范导游服务行为,提升导游服务质量,保障游客合法权益,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导游人员及与导游服务相关的各项工作。

二、导游人员资格与要求

1、资格条件:导游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有效导游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语言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2、仪容仪表:导游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穿着整洁、大方,符合职业形象要求。带团时严禁穿高跟鞋、奇装异服,化淡妆,避免浓妆艳抹。

3、服务态度:导游人员应坚持“游客至上,服务第一”的原则,以热情、友好、耐心的态度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

三、导游服务流程

1、准备工作:

提前到达集合地点,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携带必要物品(如话筒、行程安排书、公司旗帜等)。

游客出发时致欢迎词,介绍行程概况、景区特色及注意事项。

2、带团服务:

严格按照行程计划进行导游服务,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更改游览项目。

认真讲解景点知识,调动游客情绪,解答游客疑问。

随时关注游客需求,尽量满足游客合理要求。

配合并监督司机、地陪等工作,确保团队安全顺畅。

3、收尾工作:

行程结束时致欢送词,感谢游客的配合与支持。

请游客填写意见反馈表,收集游客意见与建议。

协助游客办理离团手续,确保游客顺利返程。

四、导游行为规范

1、遵守法律法规:导游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不得有违法违纪行为。

2、诚实守信:导游人员应诚实守信,不得欺骗、胁迫游客消费或擅自增加购物点、自费项目等。

3、尊重游客:导游人员应尊重游客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不得有侮辱、歧视游客的言行。

4、公私分明:导游人员应公私分明,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或损害公司利益。

五、考核与奖惩

1、考核机制:

公司定期对导游人员进行考核,包括服务态度、专业知识、导游技能、游客满意度等方面。

2、奖惩制度:

对于表现优秀的导游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如晋升职位、增加薪资等。

对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导游人员给予警告、罚款、停团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六、培训与提升

1、定期培训:公司定期组织导游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职业道德教育及政策法规学习等,提高导游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

2、自我提升:鼓励导游人员积极参与各类导游技能竞赛、交流活动及继续教育等,不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七、附则

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2、导游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各项规定,如有违反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导游管理制度 篇9

一、总则

1、为了加强导游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导游服务质量,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本旅行社所有导游人员。

二、导游职责

1、按照旅行社安排,为游客提供优质的导游服务,包括讲解、引导、协调等工作。

2、严格遵守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更改或增减旅游项目。

3、关心游客的生活和安全,及时处理游客在旅途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4、积极向游客宣传旅游目的地的文化、历史、风俗等知识,增进游客对旅游目的地的了解和认识。

三、导游资质

1、导游必须持有有效的导游资格证书,并按时参加年检。

2、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组织能力和应变能力。

3、熟悉旅游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四、培训与考核

1、定期组织导游参加业务培训,包括旅游知识、服务技巧、安全应急等方面的`培训。

2、建立导游考核机制,对导游的服务质量、业务能力、游客满意度等进行综合考核。

3、考核结果与导游的薪酬、晋升、奖励等挂钩。

五、服务规范

1、导游应保持良好的形象和仪态,着装整洁,言行文明。

2、尊重游客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和个人隐私。

3、不得向游客索要小费或收受回扣,不得强迫游客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

六、违规处理

1、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导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暂停带团、吊销导游资格等处罚。

2、因导游个人原因导致游客投诉或造成旅行社经济损失的,导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激励机制

1、对表现优秀、游客满意度高的导游,给予表彰和奖励,包括奖金、晋升、优先安排优质旅游团等。

2、为导游提供良好的职业发展空间和晋升机会。

八、附则

1、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修订。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导游管理制度 篇10

一、导游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旅行社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公司要求进行各项工作。

二、导游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穿着朴素大方,使用文明语言、带团时严禁穿高跟鞋、奇装异服、浓妆艳抹。

三、导游人员应提前半个小时抵达团队集合的地点,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携带话筒、公司旗帜、行程安排书、确认书、意见表。团队出发时致欢迎词,行程概况、景区概况,注意事项,路途中要尽量调动游客情绪,结束时要致欢送词。

四、导游人员应始终坚持微笑服务,认真负责,细心周到,体贴入微,尽量满足游客合理而可能的要求,能与每一位游客交流、沟通。如遇问题立即报公司解决。

五、导游人员应配合并监督司机、全陪工作,尊重领队意见。团队夜间行车时导游要提醒司机行车安全,不开疲劳车,合理安排时间停车休息。

六、导游人员处理各种事情要以大局为重,时刻维护公司与游客的利益及自身的`合法权益。

七、导游人员应公私分明,严禁与全陪联合鼓动、欺骗、胁迫游客消费,擅自增加或减少景点与购物点。

八、导游人员带团时帐目要清楚,随时记清每一笔开支,保存好发票,严禁虚开、虚报,损公肥私,团队返回后一天内交清账目。

九、导游员严禁与游客共餐(特殊团队除外),就餐时了解游客就餐状况和餐饮的质量,住宿时要检查房间,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导游人员要时刻与游客在一起,严禁脱离游客,单独活动。

十一、导游人员要与驾驶员、全陪保持距离,严禁与司机、全陪单独行动或交头接耳。

十二、导游人员要保守公司各项机密,不得泄露。

十三、导游人员应加强学习,提高导游服务质量和水平。在上团前要熟知前往地的景点特色、民俗风情,沿途交通状况,途经省份、城市、景点概况,要准备好调节团队气氛的节目。

十四、遇到紧急事件应立即通知公司,并采取各种应急措施。

十五、导游人员应时刻监督团队食、住、行、游、购、娱的质量发现问题立即解决,严禁把问题团带回来,确保团队质量。

十六、导游人员在带团期间,要严格按照团队确认书上行程执行,如因导游擅自更改行程或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由导游个人承担。

十七、公司导游人员没有带团情况下,必须严格遵守公司上下班制度,不许迟到早退。特殊情况需和经理请假

十八、导游在公司期间,则为公司工作人员,应积极参与到公司的经营中,积极主动的为公司做些力所能及的事情,导游人员必须时刻了解外部竞争对手的情况,有义务及时将情况反映给公司相关人员,表现突出将得到相应奖励。

十九、导游人员带团中必须严格按照计划书执行,出现实际问题向公司汇报,得到指示后方可操作,绝对不允许擅自做主。

二十、专职导游不得在外带团,尤其严禁为公司竞争对手服务专职导游人员应保持通讯工具的畅通,尤其带团期间不得出现欠费、关机现象。

导游管理制度 篇11

一、工作人员上岗必须统一着装,佩戴工作证,端庄大方,热情待人以礼待客。

二、工作时间不准脱岗、串岗和酒后上岗,不准会亲友,带小孩,不准办与工作无关的事。

三、工作中必须使用普通话和文明用语,细致,耐心地回答游客的提问。

四、售、检票员必须坚持两人一组的工作制度,按规定出售和查验有效日期的门票,售票员售票时实行唱收唱付,严格按照票面价格出售,凡出售假票、废票或借工作之便谋取私利、贪污、受贿或挪用票款者,一经发现除加倍处罚外,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辞退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凡私自放人或不负责任,不按规定导致无票进入景区的第一次写出检查,在本部门作出检讨,补齐应收票款外,并通报全公司待岗一个月;第二次除补齐应收票款外,给予当事人应收票款数3倍的罚款,并通报全公司予以除名。

六、严格执行门票管理规定及相关财务制度,旅行社、团体购票进应查阅对方与本单位签订的定团协议,出团计划书等有关证件。

七、游客购票时,售票人员要主动讲明票价,提高收款速度,点钞、点票快捷,准确,减少顾客等待时间。

八、门票实行一人一票制,对于旅行社,团体检票时,检票人员要提前清点游客数量及门票数量并查看团队有关证件,门票扫描或打孔后方可放行。

九、在景区提供旅游服务行业的.从业人员凭本人工作证件进入景区(必须是以团队形式入园)。

十、本公司工作人员进入各景区时须出示本人的工作证(工牌)。为加强安全管理,无成年人携带或照看的未成年人不得进入景区游览。

十一、当发生强行入内不出示门票或逃票时,工作人员应态度和蔼,礼貌处理,并及时与部门领导联系,不得中断检票工作。

十二、在接待上级领导或来宾,需办理优惠票务或免票时,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并办理相关优惠或免票手续。根据查验进入景区嘉宾有关证件,认真填写公司接洽嘉宾登记表。做到情况属实,并提前通知下一岗位做好准备工作。

十三、随时填写游客流量统计表,每小时将游客流量向游客中心上报一次。

十四、售票员下班后,清点当天所有票款,确保票款安全无误上交财务,短款自赔,长款归公。

十五、严禁非售票人员进入售票前台,非计算机操作人员不得使用计算机。违规上述规定的员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者,公司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上交公司相关部门处理。

导游管理制度 篇12

1、总则

保障景区导游导向服务规范化,以满足不同游客的需求,方便游客游览。

2、职责

2.1景区办公室负责审批景区导游、导向标识制作的申请。

2.2市场管理部门负责景区各类标识的规划,并进行美术设计和报批;负责导游图的设计、报批和制作。

2.3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员工的培训。

2.4场务管理部门负责景区导游、导向标识的制作、安装及维修。

2.5景区办公室负责标识的检查。

2.6各有关管理部门负责标识的报批和临时性标牌的.拆除;负责有关导向咨询的培训。

3、工作程序

3.1导游图管理

3.1.1导游图由市场管理部门安排设计,报景区领导审批。

3.1.2导游图的设计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场管理部门联系合格供方制作并负责文字和版面的校对。

3.1.3印制好的导游图由市场管理部门负责分发。

3.1.4导游图印制供方的印刷质量应经过评定,不合格的应予退回。

3.2导向咨询服务管理

3.2.1员工上岗前应经过充分培训,熟悉景点情况,了解景区活动及配套设施的活动时间、地点等信息。

3.2.2如有游客咨询,员工应热情、礼貌、准确地回答和提供服务。

3.3景区标识的管理

3.3.1市场管理部门根据景区形象宣传和游客的游览需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颁发的标准图形设计景区公共标识,经景区主管领导审批后颁布执行。

3.3.2景区标牌的更新与改造,由景区主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每年全面检查一次,提出整改意见,下达整改任务。

3.3.3各部门使用的临时标牌,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下达设计制作任务。

3.3.4场务管理部门和市场管理部门按照批准后的设计方案进行制作与安装。

3.3.5临时性标牌使用后,由使用部门及时拆除。

3.3.6场务管理部门对景区标牌进行日常检查,发现破损,由场务管理部门填写维修单并安排维修。

3.3.7定期巡视时,发现景区标牌损坏或破旧等问题,由景区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