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统计工作制度(汇总8篇)》
教育统计工作制度(精选8篇)
教育统计工作制度 篇1
第一章统计机构人员及职责
1、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相应的业务水平,加强自身综合素质和服务意识的提高。
2、能从整体出发,大局着眼,团结协作,开创性的做好本职工作。
3、负责数据的录入和统计。对日常工作,做到全面掌握,心中有数,合理安排,准确度高。
4、认真贯彻国家、教委、学校的有关政策、法规。
5、加强安全管理,严格把好数据安全关,杜绝一切安全事故的发生。
6、配合科室各组完成学校的各项任务及上级领导下达的临时任务。
7、按月对工作进行汇总和总结,书面报告给数据组组长。
8、数据出现差错(不论正差或逆差),造成的损失从其岗位津贴里扣减。一月超出三处,加扣当月岗位津贴的10%九、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规章制度
第一节教师工作制度
(一)办公制度
1、按学校作息制度办公,不无故迟到、早退。
2、办公时间集中,集中精神,保持安静,认真工作。
3、准时上课,科学安排空课时间,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4、空课时应在办公室工作。
(二)学习制度
1、准时参加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和文化进修。
2、学习前要按照要求做好准备。
3、学习时思想集中,遵守纪律,不看与学习内容无关的书刊,不讲与学习无关的话,不做与学习无关的事。
4、政治学习讨论,事先有准备,思想要畅开,发言要热烈,做好学习笔记。
(三)会议制度
1、校务会会议一般在期初、期中、期末召开,讨论学校的重大事情。
2、行政会议一般每二周召开一次,碰头会议随时进行,讨论安排学校日常工作。
3、教师会议每周五下午用半个小时,布置一周工作。
4、班主任会议,每月月初举行,交流经验,研究工作。
5、学校教研组长会议、工会会员会议、较科室成员会议根据周工作安排举行。
6、党、团、工会活动时间,由各组织负责人提出,校长统一安排。为了开好会议,提高效果,参加会议的人员必须遵守:
(1)准时出席会议,不早退。
(2)带好记录本,认真听取会议内容,做好摘录,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不看与会议内容无关的书报。
(3)无特殊情况,不接待来客的`来访。
7、每学期召开一次家长教育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共建会议,研讨办学育人的“热点”、“难点”问题,审议学校工作。
8、定期举行“家长学校”的授课活动,每学期不少于2—4次。
(四)课堂教学常规
1、上课铃响进课堂,不迟到、不早退、不拖课,手机、bp机应关机。
2、学生起立向老师问好后,教师要向学生还礼并检查学生人数,了解缺勤情况。
3、上课要用普通话,不讲与教学无关的话,不做与教学无关的事。
4、板书、作图力求清晰、端正,做到书写规范化。
5、要保护学生的视力,注意板书的部位和字体的大小及彩色粉笔的使用。
6、在实验室、电脑室、语音室和其它各专用教室等处上课(包括体育课)时,要按照操作规程,注意安全教育,不提早下课。
7、对学校的各项教学设施、设备、资源,要积极利用,提高效率,妥善保护。
8、监考时,严肃认真执行考试规则,不得擅自离教室,不做其他的事。
(五)请假制度
1、请病、产假必须要有医院证明,经校长批准,交教导处安排。学习、会议时间要经主持会议的同志批准后方能离校、休假。
2、请假人得到批准后,要将教学和工作的有关事项与接替人办好交接手续,课务统一由教导处安排。
3、请事假要事先办好请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无法事先请假,必须在当天上班之前托人代请假,并将手续补上。请假期间按规定扣发奖金。
4、事先不请假,事后又不补假者,作旷工处理。
5、每学期凡坚持岗位,不迟到出满勤,予以表扬和奖励。
(六)考勤制度
1、各办公室设考勤薄,由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广播操、学习、会议、病事假、因公外出须说明去向)定期由教导处统计。
2、教师看病须在空课时间内进行,无特殊情况不能用整个半天时间,并按指定医院开病假单。
3、教职工因故迟到或早退三次,合并计为一天缺勤,减发金额按规定。
4、按上级和学校规定办法,发放月考勤奖和期末学校考勤奖。
(七)制定教学计划制度
1、各学科任课教师都必须制定本学期教学计划,计划内容一般必须包括:班级情况、本册教材分析、教学总目标、完成教学任务的措施、教学进度和课时分配、演示实验和学生分组实验、电化教学手段、第二课堂开辟和差异教育计划等。
2、制定计划要做到三熟悉:熟悉教学大纲、熟悉教材、熟悉学生,使计划既能反映教育方针,又符和本校学生实际,确保切实可行。
3、教学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动时,须经教导处同意方可部分变动。
(八)教师备课制度
1、各科教师都要超周备课,不备课不能上课。
2、坚持集体备课。在个人备课的基础上,同年级各科教师经常共同研究教材和教法,分析教学进度、课时安排作业的量度和难度。
3、备课要在专研大纲的基础上,备教材、备学生、备教具、备教法,同时写教案。教案一般应包括:课题、教学目标、课时安排、教学重点和难点、课前准备、教学过程、板书设计和内容,以结合教材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作业布置等。
(九)教师上课制度
1、教师上课前要准备教材、教案、教具和课堂必需用品,并在上课铃响结束之前到达教室门口。
2、上课铃响过,教师立即走进教室,准时上课。课堂上要严格掌握时间,不拖课,不提前下课。
3、教师服饰要朴素大方,举止文雅,语言谦和,为人师表。无特殊情况,不准坐着讲课。
4、教师必须认真贯彻课堂规则,注意教学卫生。对学生要严格按常规要求,养成良好的遵守课堂纪律和行为规范的习惯。随时注意学生的阅读、书写坐姿和用眼卫生保健。
5、教师课堂讲授做到重点突出,难点分散,关键突破,条理清楚,语言简洁,深入浅出,力求内容充实。板书要规范、简要、醒目,字迹清楚工整,方便学生的记录和记忆。
6、教训过程中,教师要注意让学生学会学习方法,提高自学能力。发扬积极主动的学习精神,培养刻苦学习的良好习惯。
教育统计工作制度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育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教育管理、科学决策和服务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法部署并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实施的教育统计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教育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教育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在国家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下,依法领导、管理和组织协调教育领域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育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相关职责,为实施教育统计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将教育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的年度预算,按时拨付到位,保障教育统计工作正常、有效开展。
对在教育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教育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教育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教育统计的科学性;应当加强教育统计信息化建设,积极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推进教育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第七条接受教育统计调查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以及个人等教育统计调查对象,应当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资料。
第八条教育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依法严格管理,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
第二章教育统计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中负有教育统计职责的机构为教育统计机构,直接负责教育统计的专兼职工作人员为教育统计人员。
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十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综合统计机构,统筹组织和协调管理全国教育统计工作,组织制定教育统计工作的规划、规章制度等,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本部门各项统计调查活动。
第十一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综合统计机构,具体负责实施以下工作:
(一)依法拟定教育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制定统计调查制度、计划和方案、标准并部署实施;
(二)组织协调各有关内设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
(三)归口管理和公布教育统计资料,统一对外提供和发布数据,提供统计咨询,组织开展统计分析;
(四)对教育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数据质量核查与评估工作;
(五)加强教育统计队伍建设,组织教育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其他法定职责和工作事项。
第十二条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明确主管统计工作的职能部门或者统计负责人,执行本单位的综合统计职能,主要包括:
(一)按照教育统计调查制度,制定本地区教育统计管理制度、统计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对本地区教育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报告和统计咨询意见;
(三)组织实施和指导本地区教育统计人员的专业学习、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统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
(四)监督、检查本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统计工作实施情况;
(五)其他法定职责和工作事项。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及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应当在相关职能部门明确负责统计工作的机构或岗位,配备统计人员,明确统计负责人,依法实施统计调查、分析、资料管理和公布等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
第十五条教育统计人员应当加强学习,具备与其从事的教育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如实整理、报送统计资料,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十六条教育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教育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按照国家规定加强统计人员资质和信用建设,提高教育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统计人员的稳定性。
第十七条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第三章教育统计调查和分析
第十八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照统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教育统计调查项目。调查对象属于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系统的,依法报国家统计局备案;调查对象超出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系统的,依法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制定教育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就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征求有关地方、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和专家的意见,并按照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
教育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调查制度,应当根据教育改革发展的实践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并按规定重新申请审批或者备案。
第十九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综合统计机构依法按照教育统计调查项目,制定教育统计调查制度,组织编制教育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增加或者减少补充性教育统计调查内容,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教育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
第二十一条统计调查表必须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对未标明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教育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第二十二条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和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统计调查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第二十三条搜集、整理教育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抽样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电子注册信息等资料。
第二十四条教育统计机构应当根据统计资料,对本地区或者本单位的.教育事业发展进行统计分析和监测,提供咨询意见和决策建议。建立教育统计数据解读、预测预警机制,加强数据分析,增强教育统计分析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二十五条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深入挖掘数据资源,综合运用多种统计分析方法,提高统计分析和应用能力。
教育统计机构可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教育统计任务,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和资料开发,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对教育统计工作进行评估。
第四章教育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六条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按照教育统计调查制度,及时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资料。
第二十七条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等教育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上报的统计资料必须由统计人员、审核人、本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政策规划、督查工作进展、评价发展水平等,凡涉及统计数据的,应当优先使用教育统计资料,并以教育统计机构提供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二十九条教育统计资料实行分级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教育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和教育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十条教育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便于查询利用。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通过门户网站、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统计信息平台等途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统计资料;依法公开数据生产的过程和结果,提升数据共享和公开水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教育统计资料,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三十一条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建立健全教育统计保密制度,完善教育统计内控机制,做好有关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
教育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
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及其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教育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教育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五章教育统计监管
第三十三条教育统计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教育统计资料应当真实、准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教育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第三十四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辖学校、其他有关机构进行统计工作检查。统计工作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统计规章制度的建设及其组织实施情况;
(三)单位内负责统计工作的机构和岗位的设置情况;
(四)统计经费和统计工作设备配置的保障情况;
(五)统计资料的管理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建立教育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教育统计数据进行监控和评估。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统计数据质量保障体系,建立专家参与的统计数据质量核查机制,通过自查、抽查、互查等方式,开展统计数据质量核查,保证统计数据质量。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建立教育统计数据抽查制度,制定抽查事项清单,合理确定抽查的比例和频次,随机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所辖学校、其他有关机构报送的教育统计数据进行核查。
第三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在教育统计工作中有统计违法行为的,移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有违纪行为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根据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轻重,向有关责任人员的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分处理建议。
第三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的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自行修改教育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强令、授意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教育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对拒绝、抵制篡改教育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三十八条教育统计机构及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或者行政等责任,并记入相关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诚信档案: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自行修改、篡改、伪造、编造统计资料的;
(三)不按时提供、拒绝提供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或者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四)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五)泄漏统计资料导致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被识别的;
(六)违反规定导致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七)其他统计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违反统计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对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由作出有关决定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教育统计工作制度 篇3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教育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教育管理、科学决策和服务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教育统计工作制度日如下:
1、教育统计工作是学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领导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各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教育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教育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2、学校根据教育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学校统计工作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学校明确一名校领导分管统计工作,检查、督促并协助完成统计任务。学校统计人员必须按时、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3、教育统计人员应当加强学习,具备与其从事的教育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如实整理、报送统计资料,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4、加强对教育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按照国家规定加强统计人员资质和信用建设,提高教育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统计人员的稳定性。
5、统计人员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6、应当根据统计资料,对本地区或者本单位的教育事业发展进行统计分析和监测,提供咨询意见和决策建议。建立教育统计数据解读、预测预警机制,加强数据分析,增强教育统计分析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7、统计人员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深入挖掘数据资源,综合运用多种统计分析方法,提高统计分析和应用能力。
8、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等教育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上报的统计资料必须由统计人员、审核人、本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9、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建立健全教育统计保密制度,完善教育统计内控机制,做好有关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
10、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及其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教育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教育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11、教育统计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教育统计资料应当真实、准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教育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12、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在教育统计工作中有统计违法行为的,移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有违纪行为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根据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轻重,向有关责任人员的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分处理建议。
13、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的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自行修改教育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2)强令、授意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教育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3)对拒绝、抵制篡改教育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4)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前款第(3)项、第(4)项规定行为的,应当从重处分。
14、教育统计机构及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或者行政等责任,并记入相关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诚信档案:
(1)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2)自行修改、篡改、伪造、编造统计资料的;
(3)不按时提供、拒绝提供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或者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4)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5)泄漏统计资料导致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被识别的;
(6)违反规定导致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7)其他统计违法行为。
15、违反统计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除对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或者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由作出有关决定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
教育统计工作制度 篇4
学校安全教育,应从实际出发,根据教师和学生的不一样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有重点分层次地确定安全教育的目标和资料,利用学校教育阵地,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工作。
一、对学生的教育
(一)教育目标
主要是让孩子初步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明白在校内、外的活动中可能发生的常见事故,掌握在危险情景下的避险方法,初步具备分辨安全与危险的本事。
(二)教育资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意识教育。
(2)交通安全教育。遵守交通规则,识别交通信号、标志,初步掌握安全乘车、乘船、乘机的知识,明白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其他报警方式。
(3)消防安全教育。了解火灾类型和起火原因的简单知识,养成不***、不抽烟、不随便燃放烟花爆竹,不带火种进山林等良好习惯,明白或火灾报警方式。初步掌握轻微火情的扑灭办法和在公共场所、山林火灾中逃生的自救常识。
(4)食品卫生教育。不吃腐烂食品,不随便买零食,懂得简单的食物中毒预防知识,明白医疗急救电话。
(5)简单的体育运动安全知识教育。
(6)防地震及它自然灾害的安全教育。
(7)明白和处置常见动植物伤害的简单知识。
(8)饮水卫生知识。
(9)预防常见病和传染病的基本知识。
(10)纪律教育。要公众或团体场合,听从教师指挥,不乱走、乱跑、不拥挤打闹。
二、对班主任及其他教职员工的培训
(一)教育目标
教育他们关心爱护学生,认真履行保护学生安全的职责,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使他们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依法治“安”的法制观念,熟悉并自觉遵守涉及安全的'法规、规定,熟练掌握各类活动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方法,具备准确分析安全与危险的确定本事,在紧急状况下组织学生逃生避险的应急能力。
(二)教育资料
(1)职责意识教育。校长是安全工作第一职责人,班主任是主要职责人,其他教职员工是相关职责人。
(2)法制意识教育。
(3)交通安全教育。组织学生安全乘坐交通工具,不在交通危险地区搞活动,在交通事故中迅速组织学生自救。
(4)消防安全教育。掌握各种防火知识并能有效告知学生,了解不一样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在火灾中迅速组织学生逃生避险。
(5)食品卫生和防疫教育。分辨常见传染病并了解其预防办法,掌握简单的农药及其他化学品中毒抢救方法。
(6)保护学生在劳动、体育、竞赛时人身安全的知识教育。
(7)组织学生在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时迅速逃生避险,实行自救自护,并求得援助的安全知识和本事的教育。
(8)爱护学生、关心学生的师德教育。
(9)坚持和调适自身及学生健康心理的常识。
三、实施途径
在实施中小学安全教育中,学校要发挥主导作用,同时要与家庭密切配合,争取公安、交警、消防、卫生、防疫、劳动、旅游、林业、保险等部门和学生家长的支持,共同完成好教育任务。主要实施途径有:
1、安全教育日(每年3月份最终一个星期一)。规定学校安全教育周或安全教育月。集中对师生进行教育和培训。
2、周、班会和活动课。进行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和演练,让学生在喜闻乐见的教育活动中,收到巩固知识、强化技能的效果。如请外来的专家开讲座,搞模拟演练,看表演,举办作文、书法、绘画、演讲等比赛,收听收看广播电视,办专刊等。
3、学科教学和学校文化渗透教育。
4、学校将按上级规定,每年分期分批派出相关人员到县参加各种培训,提高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
教育统计工作制度 篇5
一章 总 则
一条 为适应兰田企业发展的需求,进一步加强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不断规范企业管理工作,建立兰田企业统计工作制度。
本制度的建立,按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精神,结合集团有关文件要求进行。
二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要保证统计资料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统计工作要为企业管理和发展服务。
三条 企业必须依照《统计法》、《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向集团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
四条 企业应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一)领导和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加强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
(二)吸收和组织统计人员参加企业经营管理,发挥统计的服务和监督作用;
(三)切实保证统计工作所必需的人员、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
二章 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财务部门设置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统计网络。
六条 企业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完成集团统计调查、企业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二)对本单位的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制度,并会同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制度。
七条 企业统计工作实行统计负责人责任制。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企业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一般由本企业综合统计机构负责人担任。统计责任人对统计工作质量负总责。不设统计机构的,统计负责人应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受单位规模制约不设立专人的,由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
统计负责人由企业指定,报集团企管部备案。
八条 企业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应随意调离统计岗位或脱离统计工作。企业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征求集团企管部的意见,其他统计人员的变动应征得企业统计机构负责人的同意。
统计人员调整、调动或离职必须由能够担当规定职责的人员接管,并需办清交接手续。
九条 企业统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统计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刻苦钻研统计业务,掌握统计工作技能,熟悉各项统计指标的含义和核算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报送统计资料。
三章 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统计报表
十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满足统计核算和业务核算所需要的各类原始记录,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做好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记载。
十一条 企业统计报表每月一报。报表上报时间为次月日以前。
十二条 原始记录、内部报表和统计台帐的记载必须真实、完整、连续、准确,字迹要清晰端正,签字手续必须齐全。
原始记录、内部报表、统计台帐要逐步采用电子文档形式。
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上报
十三条 企业必须按时上报政府统计部门和集团相关部门所要的统计报表和统计数字、资料,所提供的统计资料,须经本单位领导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有关财务统计资料由财务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提供,并经财务会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
十四条 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资料必须真实可靠,相同指标的口径范围及核算结果必须一致。
十五条 企业在新闻发布、宣传报道等方面使用的统计数据,必须经过企业统计机构审核,不得提供和发布虚假统计信息。
十六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统计资料,应由企业统计机构会同企业档案管理机构,按照资料的重要程度不同,分别立卷归档。
五章 统计分析
十七条 企业上报统计报表的同时,必须随同上报统计分析。统计分析要求依据准确,方法得当,分析透彻,并有预见性、前瞻性的结论和建议。
十八条 统计分析要紧扣集团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结合企业经营进展和发展前景进行测算、对比、论证,要具备符合企业现状的规律性的东西。
十九条 统计分析的制作文本要规范统一,便于集团汇总。
六章 有关法律责任
十五条 企业上报政府统计部门的报表、资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的有关规定,并由集团企管部、财务部核实,总裁审批后,统一上报,如因违反法规而受到处罚,由相关责任人负责,集团将视其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按照《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十四条规定,企业有下列违反规定行为之一的,由集团企管部予以警告,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2、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3、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二) 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企业上报的统计资料,无相关的原始记录、内部报表、统计台帐等核算依据的,按伪造统计资料论处。
(三) 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企业在一个统计度内累计三次以上迟报统计资料的,按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论处。
(四) 企业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的,由集团企管部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五) 企业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虚报、瞒报统计资料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集团将视其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 企业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集团企管部予以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七) 企业因违反统计法受到罚款处理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六章 附 则
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兰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类企业。集团所有下属单位的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七条 本办法由集团企管部负责解释。
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统计工作制度 篇6
为保证我校正常教学秩序,保护学生健康成长,杜绝或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遵循“注意防范,自救互救,确保平安”的原则,根据省、市、县和“全国学校安全电视电话会”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规定,要求全校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1、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职责人,分管领导是学校安全的直接职责人。学校中层、村完小主教是分管工作的具体职责人,班主任是班级管理的具体职责人。学校制定各类人员安全工作职责制和各方面的安全措施,学校师生应树立安全第一、安全无小事的思想。将学校安全工作的各个环节细化,落实到岗到人。
2、学校经常采用多样化的教育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每班每月应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发现问题应及时并进行安全教育。各班要对学生进行紧急情景处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识教育、紧急电话(如110、119、120等)使用常识的教育。
3、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各班学生出现的重大伤亡事故要立刻报告校级领导;学生旷课出走未到校,班主任必须一天内进行家访(教导处领取家访登记表);对事故的上报要构成书面报告。
4、实行领导值日,教师值日制度,填写值日登记表。
5、未经学校同意,各部门各班不得组织学生上街宣传或参加庆典活动以及参加校外其他活动。
6、建立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学校领导要经常检查校内各种体育、课外活动、消防、基建等设施情景,对有不安全因素的设施要立即予以拆除。
二、学生外出活动的安全管理
1、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含社会实践、社会调查、春游、秋游、参加公益劳动、义务劳动、参观访问等)要制定有周密计划和安全措施,活动方案必须经校领导审阅签字同意方可实施。
2、活动时班主任是各班的具体职责人,下班教师负连带职责。
3、活动的路线地点,事前应进行实地勘查,不得组织学生到危险的地方开展活动。
4、活动来往不得动用交通工具。
5、每次活动都要有安全、保卫、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异常是野炊、爬山等、野餐时要注意防火、防食物中毒。
6、要经过各种形式加强对学生进行游泳安全教育,以提高学生的游泳安全防范意识,让学生掌握游泳自护、自救、互救安全防范的知识和本领,不准学生私自到河边游泳。
三、学科教学学生安全管理
1、各科教师在教学活动时要严格按照学科教学要求保证学生的安全。
2、上课期间,教师不得要求学生中途离开教室回家
3、对学生的实验操作,应按安全规定严格要求,各实验室应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对带腐蚀性、有毒、易燃、易爆的物品要登记造册,按规定存放(职责人是实脸员和学科教师),职责落实到人,一旦发生失窃,应及时报告,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4、各科教师应重视学生课间休息活动的安全教育,行政值周、值日教师应加强课间巡视,及时发现和处理危及学生安全的因素,杜绝意外事故发生。
四、加强学校其他工作的学生安全管理
(一)、教育管理。
1、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做到分工明确,职责到人,强化领导职能。
2、学校每期组织1~2次安全、卫生、防疫知识讲座。
3、班主任每期组织家长进行一次安全、卫生、防疫知识讲座,并和家长签好《安全手册》。
4、学校、班级每期出2~3期有关安全、卫生、防疫知识的板报。
5、教师必须遵守课堂教学的各项规范进行教学活动,确保学生安全。上课期间,教师不得离开学生。
6、如果发生在上课铃声响了3分钟以后,教师还没有走进教室,值周学生应立即向班主任或教导主任汇报。
7、体育课上,教师要遵循学生的身理及心理特点进行教学,并关注学生的身体状况,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意外情景发生。杜绝“放羊”现象。同时,要经常检查体育器材、场地等方面的安全性能。
8、理化生、美术、劳动等使用有危险性学具的学科教学,必须要谨慎有序地组织好学生的活动,严格要求学生按照要领和规程进行规范操作,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9、严禁学生攀爬学校的楼层护栏,上、下楼梯要靠右行走,不拥挤、不推攘,不在各楼层的通道、走廊追逐、奔跑、打闹。不要攀上门窗打扫卫生或做其他事情。不得进入学校的施工地带,严禁攀爬围墙出、入学校。
10、加强师生的心理疏导工作,定期开展心理辅导讲座。
11、坚持安全情景的登记制度和上报制度。
12、完善安全、卫生、防疫的考核方案,坚持对相关部门和教职工进行考核,奖惩兑现。
(二)、门卫管理。
1、所有人员凭证件进出校门。自觉服从门卫和值勤人员的管理,任何人不得强行进出校门。
2、家长接送学生不得进入学校。家长确实有事需要进入学校,要征得教师或门卫的同意,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学校。
3、门卫对外来办事人员、参观人员要热情接待,问明来意,并征得学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
4、小商贩、推销等闲杂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校内,门卫室不许滞留闲人、留宿客人。
5、严禁携带各种凶器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进入学校;携带公物出校门者,须持有关部门签发的出门证,经门卫检验核实方可放行。
6、非出、入校的时间,门卫不得随意放学生出入。
7、夜间和节假日要加强学校巡视,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
(三)、出勤管理。
1、严格执行请假制度。学生请假,须有家长口头或书面的同意。
2、班主任和值勤教师要时刻关注学生(尤其是住宿学生)的到位情景,发现缺席现象及时查明原因并找到学生。如在20分钟内找不到学生,及时向领导汇报。值周领导要根据实际情景及时妥善处理,并作好记录。
3、各科任教师必须清楚所任班级的学生人数,并在每节课(包括活动课、辅导课等)之前检查一下人数。如发现无故缺席的现象,及时查明原因并向班主任汇报。
4、各班选派一名学生为安全委员,及时向教师汇报班级的出缺勤情景,凡是有请假的,班主任必须有记载。
(四)、设备管理。
1、各班主任负责检查本班教室和卫生区内的设备安全性能,各专用教室的教师负责检查自我分管教室的设施设备的安全性能,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汇报。坚持安全小组每月一次的安全检查、小结的工作制度。
2、配备必须的消防器材,确定专人管理。
3、禁止学生随意玩弄电器设备和进入配电间。所有配电箱都要上锁。发现电器设备有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和上报,保证安全性能良好。
4、严格实验室规程,加强化学试剂等物品的管理。提取剧毒物品和危险药品时,必须有二人以上的教师同时在场。
5、各班、各室在不需要用电、用水时要及时关掉,离校时必须关锁好门窗。
(五)后勤工作的安全管理
1、努力搞好后勤工作,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思想,为教学工作创造良好条件,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2、后勤人员应做好学校的安全保障工作,要经常性地对学校的校舍、围栏、固定设施、水电、电杆、树木等进行检查并作记录,保证楼道的照明,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领导,采取措施,及时修缮和处理。
3、每学期采购或为教学供给的设备、仪器物资要有规定和安全系数,如因质量问题造成事故,要追究采购人员的职责。
4、后勤处要负责全校学生的饮用水供应,要重视饮用水卫生安全,防止投毒和其它卫生疾患的发生。
(六)集会、出操的安全管理
1、学校集会、出操应由学校行执周政、执周教师和体育教师专人负责楼道安全、统一指挥,保证集会、出操的纪律安全。
2、学校集会、做操应以班为单位排队进场(职责人是当堂课教师),上下楼时不要拥挤,不催促学生快跑,进出会场要有序,严防挤压事故的发生。
3、学校集会、做操应以班为单位,按指定安排的座位或站队有序进场,由该堂课教师负责,防止学生乱窜,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教育统计工作制度 篇7
第一章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教育部、省、市有关规定,制定学校统计工作规章制度。
1、统计工作基本任务。
统计是认识教育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重要手段,是制定教育政策、编制教育规划、检查教育计划实行情况的重要依据,是学校科学管理的基础。学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学校教育和行政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向上级咨询、监督三大功能。
2、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必须依照《统计法》和统计制
第二章统计机构人员及职责
1、学校确定由校长负责统计工作,把统计工作列入领导工作日程,具体指导,定期研究,经常督促和检查统计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领导和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执行《统计法》和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加强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
2、综合统计负责人,代表学校履行《统计法》规定的职责,执行综合统计的职能,其主要职能是:
(1)组织协调本校的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本校
(2)对本校教育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教育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3)统计台帐;
(4)会同有关基层部门建立、贯彻本校统计工作规章制度,实现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现代化。
3、基层统计工作是各部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管理的基础,各部门领导要对统计工作给予支持与指导。学校根据各部门统计工作的需要,在有关部门设专、兼职统计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部门的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地完成本部门业务主管机关颁发的统计调查任务;
(2)负责向校综合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提供与本部门有关的统计料;
(3)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对部门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4、专、兼职统计人员必须具备完成统计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对未取得统计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要进行培训,提高素质,取得“统计上岗证”。
5、调查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和破坏国家计划的行为。
6、统计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学校综合统计对校长负责,各基层统计对综合统计负责。负责人一份。签字交学校综合统计负责人审核,由主管校长签字后上报。一归档管理。
7、全校统计数据归口学校综合统计,避免数出多门。学校各级领导制定政策、计划、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8、统计负责人必须严守保密和借阅制度,保管好历史、现行的各
第三章奖励与处罚
1、兼职人员除完成日常本职工作以外,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进行统计工作,学校可视其工作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2、对统计工作人员奖励与处罚除执行学校的有关规定以外,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者予以奖励;凡有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者,按规定予以处罚。
教育统计工作制度 篇8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工作的及时性和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促进我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我校的统计工作,是对全校的工作从数量方面进行信息搜集、整理和分析,得出各项工作中的比例关系,掌握其发展变化规律,给领导制定规划、编制计划、检查工作执行情况以及进行科学决策提供重要信息来源。
我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准确、及时、全面、系统、科学地搜集、整理和分析我校教育和各职能部门的活动情况,通过教学、行政后勤、基建、财务、外事、学籍管理和人事等项工作的、统计资料,为进一步加强科学管理、制定规划和编制计划以及检查和监督计划执行情况提供可靠依据,为开展各项业务工作和分析、改进工作提供真实统计资料。
一、统计机构和统计员
1、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在学院办公室设立一名兼职综合统计员;在部分重要职能部门,如财务、青年电影制片厂、影视中心、校产办等设立一名专职统计员;在人组办、教学办、研究生办、行政处、继教中心、基建处分别设立一名兼职统计员,形成以学院办公室为中心的统计工作网。
2、依照规定,我校各类统计人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专科或中专学历。
3、统计队伍应保持相应的稳定,统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应当有能够担当规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接管,须办理交接手续,并向学院办公室报告。
二、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职责
(一)学院统计负责人的职责
1、组织指导、综合协调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
2、负责统计队伍和统计基础工作的建设,对综合人员进行考核与奖励,组织对统计人员的培训。
3、负责全校现代化统计环境的建设。
4、贯彻并检查监督统计法规的实施。
(二)学院综合统计员职责
1、组织和协调各系、处等有关单位的统计工作,并与各单位共同完成国家、部门、地方的统计调查任务。
2、搜集、整理和提供统计资料,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3、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4、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建立、健全和完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
5、定期公布统计数字。
(三)各系、处统计负责人的职责
1、对本系统、本部门的统计工作人员实行监督管理。
2、对本系统、本部门上报的统计资料负责审核。
3、对本系统、本部门的统计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4、负责本单位现代化统计环境的建设。
(四)各系、处单位统计人员职责
1、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向学院以及主管上级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2、搜集、整理和提供统计资料,并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3、建立健全单位原始记录及统计台帐。
三、对学校综合统计和各职能机构统计人员的规定
(一)对学校综合统计的规定
1、学年初报表及其它对上级部门的报表,有些数字必须由几个部门共同核准,综合统计一定要做好协调工作。
2、在各类报表中,有些数据是几个部门的综合统计,必须做到认真审核,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二)对各职能机构统计人员的规定
1、为做到数出一门,凡各职能部门对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反映学校基本情况数据时,必须通过学院办公室的核准。
2、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各种报表时,必须同时报学院办公室一份。
3、各职能机构的统计人员在向综合统计提供基础数据时,必须有本部门的领导签字。
4、上级主管业务机构直接下到学校的对口单位的报表,由各单位负责填报,需要其它单位提供数据时,其它单位应积极支持,做到及时、准确,协助填好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