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管理制度【优秀11篇】》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
病历管理制度 1
(一)、建立健全医院病历质量管理组织,完善医院“四级”病历质量控制体系并定期开展工作。
四级病历质量监控体系:
1、一级质控小组由科主任、病案委员(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科护士长组成。负责本科室或本病区病历质量检查。
2、二级质控部门由医院行政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对门诊病历、运行病历、存档病案等,每月进行抽查评定,并把病历书写质量纳入医务人员综合目标考评资料,进行量化管理。
3、三级质控部门由医院病案室专职质量管理医师组成,负责对归档病历的检查。
4、四级质控组织由院长或业务副院长及有经验、职责心强的高级职称的医、护、技人员及主要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院病历质量的评价。
(二)、贯彻执行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文书规范与管理》的各项要求,注重对新分配、新调入医师及进修医师的有关病历书写知识及技能培训。
(三)、加强对运行病历和归档病案的管理及质量监控。
1、病历中的。首次病程记录、术前谈话、术前小结、手术记录、术后(产后)记录、重要抢救记录、特殊检查、麻醉前谈话、输血前谈话、出院诊断证明等重要记录资料,应由本院主管医师书写或审查签名。手术记录应由术者或第一助手书写,如第一助手为进修医师,须由本院医师审查签名。
2、平诊患者入院后,主管医师应在8小时内查看患者、询问病史、书写首次病程记录和处理医嘱。急诊患者应在5分钟内查看并处理患者,住院病历和首次病程记录原则上应在2小时内完成,因抢救患者未能及时完成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3、新入院患者,48小时内应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医师查房记录,一般患者每周应有2次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查房记录,并加以注明。
4、重危患者的病程记录每一天至少1次,病情发生变化时,随时记录,记录时间应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至少5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5、各种化验单、报告单、配血单应及时粘贴,严禁丢失。外院的医疗文件,如作为诊断和治疗依据,应将相关资料记入病程纪录,同时将治疗文件附于本院病历中。外院的影像资料或病理资料,如需作为诊断或治疗依据时,应请本院相关科室医师会诊,写出书面会诊意见,存于本院住院病历中。
(四)、出院病历一般应在3天内归档,特殊病历(如死亡病历、典型教学病历)归档时间不超过1周,并及时报病案室登记备案。
(五)、加强病历安全保管,防止损坏、丢失、被盗等,复印病历时,应由医护人员护送或再病案室专人复印。
(六)、依据《省病历质量管理评价奖惩暂行办法》的要求与规定,建立科室及个人病历书写质量评价通报制度和奖罚机制。
病历规范管理制度 2
一、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二、严格遵守防火、防盗安全制度,严禁用火,严禁在科室内吸烟。
三、病案库房应备有灭火器材,每位工作人员都应掌握一般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经常维护保养。
四、电器设备和供电线路经常检查,破损设备和电线须及时维修和更换。
五、做好防尘、防虫、防光、防辐射、灭鼠等工作。
六、保持工作间的清洁,不得将可燃、易燃物品与病案资料混存。
七、工作人员下班前,须进行防火、防盗等安全检查,切断电源,关好门、窗,才能离开。
章附则 3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02年公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卫医发〔2002〕193号)同时废止。
病历管理制度 4
一、门(急)诊病历必须有连续的页码,由病员自行保管。急诊留观期间,急诊留观病历由急诊科负责保管。二、病员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整理、统一保管。病区应将收到的住院病员的检查报告等结果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病员出院后的住院病历由病案室负责保管,年限不少于30年。
三、急诊留观病历和住院病历分别编号保存。入院病历、入院记录及所有主观病历应标注连续的页码。
四、科室必须严格保管病历,严禁病员翻阅病历。严禁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五、病历在科室、护保中心、住院处(医保办)和病案室的流经过程中,应严格签收制度。
六、住院病历、急诊留观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由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携带和保管。
七、病历借阅
1、除涉及病员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教部相关人员外,其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借阅病员的住院病历。
2、本院正式医务人员(包含处方权的研究生)一次借阅不得超过20份;合同医生、进修生须经上级医生同意后方可借阅,一次不得超过2份。借阅病历应尽快归还,借阅最长时限不超过5天。
3、借阅者须持正式印章前往病案室借阅,不得他人代借、转借。
4、借阅者应爱护病案,确保病案的完整。丢失病案者将视情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
5、本院医师调离,转业或其他原因离开本院,归还全部所借病案后方能办理离院手续。
八、病历复印(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供给)
1、对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应当受理:
(1)病员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病员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2、受理申请时,申请人按照要求应供给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病员本人的,应当供给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病员代理人的,应当供给病员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病员近亲属的,应当供给病员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及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病员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供给病员死亡证明、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供给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病员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病员死亡的,应当供给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由公安、司法机关向医教部出具采集证明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方可给予协助办理。
4、能够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住院病历的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九、发生医疗问题争议时,由医教部医疗科专职助理员在病员或其有关人员在场的情景下封存病历。封存的病历由病案室负责保管。封存的病历能够是复印件。
病历管理制度 5
一、总则
1、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2、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3、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
4、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5、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管理。
6、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二、病历的建立
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已建立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将病历标识号码与患者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使用标识号码和身份证明编号均能对病历进行检索。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或者电子页码。
2、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要求书写病历。
3、住院病历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序: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病案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装订保存: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体温单、医嘱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
三、病历的保管
1、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2、门急诊病历由患者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将检查检验结果及时交由患者保管。
3、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检查检验结果后24小时内;将检查检验结果归入或者录入门急诊病历;并在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首个工作日内将门急诊病历归档。
4、患者住院期间;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统一保管。因医疗活动或者工作需要;须将住院病历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的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检查检验结果和相关资料后24小时内归入或者录入住院病历。患者出院后;住院病历由病案管理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统一保存、管理。
5、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四、病历的借阅与复制
1、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
2、其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借阅病历的;应当向患者就诊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查阅、借阅。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借阅病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查阅的病历资料不得带离患者就诊医疗机构。
3、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1、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2、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4、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5、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6、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1、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2、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3、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
8、医疗机构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病案管理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需要复制的病历资料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制;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
9、医疗机构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五、病历的封存与启封
1、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病历复制件。医疗机构申请封存病历时;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实施病历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绝或者放弃实施病历封存的;医疗机构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的情况下;对病历进行确认;由公证机构签封病历复制件。
2、医疗机构负责封存病历复制件的保管。
3、封存后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师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4、开启封存病历应当在签封各方在场的情况下实施。
六、病历的保存
1、医疗机构可以采用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缩微技术等对纸质病历进行处理后保存。
2、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3、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时;所保管的病历应当由变更后医疗机构继续保管。医疗机构撤销后;所保管的病历可以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按照规定妥善保管。
病案管理制度 6
一、医院病案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病案委员会在院长或业务副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病案委员会负责监督病案书写和病案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指导各级医师写好、用好、管好病历。
(三)病案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讨论有关病案书写和病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形成的决议报院领导批准后实施。
(四)有关病案及管理的重大问题,质控科、病案科可随时提请委员会主任召开委员会议。
(五)质控科、病案科定期向委员会做工作报告。
二、病案科工作人员制度
(一)在病案科主任的领导下工作。
(二)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随意脱岗,管理好病案,防止丢失。
(三)严格遵守病案借阅制度,热情接待外来查阅人员。不许利用工作之便随意为他人私拿病案。
(四)对按规定外借的病案,应定期催还、归档,保管好病案信息资料。
(五)对疾病编码要认真仔细,遇到模糊的疾病分类,应阅读病程记录或与临床医生联系,保证疾病编码准确,减少误差。
(六)定期检查上架的病案,对插错、漏档、破损的病案及时纠精品文章正和修复。
(七)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守病案的一切秘密,不得随意泄漏。
(八)保持病案架清洁、整齐,做到室内通风、干燥,防止病案霉烂、虫蛀、火灾。
(九)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高病案管理质量。
三、病案借阅管理制度
(一)按照医疗管理的相关规定,病人出院七天之内要将病历送交病案科,要求出院病案100%归档。
(二)病案室应设病案阅览室,供一般调阅、病案讨论和科研分析使用,病案只限于在病案室内查阅,不能出病案室查阅。
(三)个别和少量的病案,可根据需要随时提供。借阅只限于教学查房会诊,疑难、罕见病历和死亡病历讨论及有医疗纠纷、差错事故的讨论病历或二次入院须借出参考的病案由医生签名办理借阅手续,并在7日内归还病案室,若超时每份病历每天扣罚20元。
(四)借阅病案要办理登记手续,借阅期间要妥善保管和爱护,不得转借他人,不准在病案上标注、涂改、污损、撕页、拆封、丢失,并按期归还。科室之间不能在病房内交叉借阅病历,病人出院后应将病历送交到病案科后办理借阅手续。有纠纷苗头医疗差错事故的病历专柜封存保管,没有医务部部长和病案科主任双方同意任何人不得随便借阅。
(五)非直接从事临床、教学和科研的本院人员、退休人员、实习人员无权使用病案,并不得从病案科和各科室擅自取走病案,进修医生如进修所在科室有指定任务,应先经所在科室主任批准、病案科主任审批后,方可使用。本院人员不得为他人代借病案。外单位需调阅病案的,一律凭单位介绍信经病案科主任批准后,方能办理,但不得复印病历,其所摘抄的病历内容须经病案科管理人员核准盖章后方可带出。
(六)病人转到其它医院继续治疗时,应用转诊单介绍病人病情,不准携带病案。其它医院需要了解原医院治疗情况,原医院可提供病情摘录,原病案一律不准外借。
(七)凡丢失病历,每丢失一份,视病历价值罚款,数额不等,计当事人差错一次,扣罚当事人200元,科主任200元,并与奖金和晋级晋职挂钩兑现。
(八)对擅自改变病案内容的人员,一经发现,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并负法律责任。
(九)病案管理工作人员和接触病案的人员对病案内容均有保密责任。
四、病案安全管理制度
(一)病案科主任是病案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电子病历的保存由信息中心负责,纸质病历由病案科负责保存,保存年限不低于30年。
(三)病案科建立病案安全检查登记本,每月安排人员对病案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有病案安全管理的问题或缺陷,要立即向科室主任汇报。
(四)病案室配置防盗门和防盗窗、空调、温度计、湿度计、紫外线灯管、复印机、电风扇,病案库的门窗还应设置过滤网、窗帘,保持通风,避免阳光直接照射病案。
(五)保卫部负责病案室防盗、防抢、医疗纠纷病案封存及特殊情况下病案出院期间的安全。
(六)病案库之间应有密闭防火门,病案室内严禁使用明火,病案室内配置消防器材,由保安部定期检查消防器材的状态,病案室人员熟悉灭火器的使用。
五、病案资料复印制度
严格执行卫生部于xx年制定下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规定中明确了所有由医院保管的病历一律不能外借,但可按规定复印病案资料的范围复印病历资料。我院复印病历资料的具体要求和流程如下:
(一)所有病历资料的复印均需经过病案科审批,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并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病案科盖章认可。
(二)复印程序。申请病历资料复印的申请人提供相关有效证件和证明,经病案科管理人员审批后填写病历复印申请单,病案科调档查询、复印病历资料,复印的病历资料加盖病案科病历资料复印证明专用章。
(三)受理病历资料复印的申请对象。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
(四)病历复印申请对象需提供的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患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出院小结。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患者的有效身份证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身份证、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身份证、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保险机构介绍信、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6、公安、司法机构。采集证据的法定证件、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五)受理病历资料复印时间。复印病历资料应当在医疗活动终结和病案资料按规定时限整理完成后进行。我院归档住院病历资料的复印在病人出院结帐后10日起受理。因特殊情况需要复印在院病历资料的申请对象,在病历书写规范规定的各项记录完成后并经科主任审查,由病区指派工作人员携带病历到医务部审批后方可到病案科复印。
(六)申请复印病历资料的对象需交纳复印工本费。
六、出院病历归档制度
为了规范病案管理,保证病历质量的有效监控,现对出院病历归档工作要求如下:
(一)全院各临床科室病历,从患者出院之日起存放在科室不超过7天(节假日自动顺延)。此阶段的目的',是便于科室临床医师及时修改、补充病历内容,保证病历质量,使甲级病案率达90%以上。
(二)各临床科室由护士长负责科内病历的保管,有专柜存放,防止丢失,病历不再送往住院结帐处。
(三)病案室工作人员每天到各临床科室收病历,并履行交接手续,双方应在登记本上签名。
(四)延迟归档病历按照5元/天/份进行扣款,同时与各科室每月医疗质量考核挂钩。
(五)各科医师要增强责任心,严格出院病历归档管理,杜绝漏打、缺页或重复多页的现象。
(六)为了方便病人需求,需复印出院病历时,应按有关手续给予复印。不得将病历私自交给患者或家属自行复印。
(七)病案室病历不得在未进行质检就归档上架,医务部专职质控医师必须将每天的出科病历及时完成质检,如发现大缺陷应及时通知病房管床医师或相关人员前来病案室修正,如48小时不来完成修改者,每份病历扣除当月劳务费200元。如发现丙级病历,按相关规定处理。
(八)病案室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病历借阅制度,并认真作好病案整理归档工作,做好患者病历复印的服务接待工作。
(九)全院各科室要妥善保管好病历,如发现病历丢失一份,扣精品文章
除科室劳务费xx元。
(十)终末质控病历及时交病案科整理归档。
七、病案质量管理制度
(一)建立病案质量三级管理组织,实行院、部、科室负责制
1、医院成立病案质量管理委员会,由各专科责任心强,业务素质好的副教授以上人员组成,主管业务院长担任组长。病案质量管理工作由医务部、质控办、病案科联合主管;成立病历质控组织,由各病区住院总医师组成,其任务是每对各科运行病历和归档病历质量检查评分。
2、病案科配备2名专人负责开展病案终末质量监控,对每份出院病历进行质量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和修正;
3、各专科应有由医疗副主任、护士长、大组长或主治医师组成的质量管理小组,负责对本科室的运行病历和出院病历质量进行督查。
(二)认真进行病案质量控制,坚决抓好病案质量“四关”
1、“书写关”,各级医师应严格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书写病历,实习生、进修生等书写的病历,应经过本院依法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审阅、修改并签字。上级医师有审阅、修改下级医师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2、“出科关”,按照有关规定,患者可以复印病历的客观部分。各科室应按时完成出院病历,及时送病案科归档。各科室质量管理小组应认真进行自查,把好病历“出科关”。
3、“归档关”,原则上病案科应对每份出院病历进行质量评估,筛选病历缺陷,各科室的甲级病案率应达90%以上。
4、“抽查关”,病案质量管理委员会定期抽取各科室的出院病历进行评分,其结果将纳入各科室每月绩效考核和季度文明科室评比;医务部、质管办每月组织专家抽查各科室的运行病历,结果纳入每月绩效考核。
(三)奖惩办法
1、各科室要按时完成出院病历的书写和修整,及时送病案科归档,每份病历从病人出院之日存放在科室一周(病历修正期),一周后及时派专人送交病案科,逾期者按5元/天/份扣款,并与科室质控挂钩。
2、根据病案质量管理委员会抽查病历的评分结果,定期评选出优胜病历予以奖励(评分达98分为优胜病历),每份优胜病历奖励100元。
3、丙级病历由主治医师和住院医师承担主要责任,医疗组组长承担次要责任,医疗副主任承担连带责任;主要责任扣发责任人300元,连带责任扣发200元;实习生延长实习时间;丙级病历实行一票否决制,与相关责任医师的评优、增资、晋升、聘任等相挂钩;处罚结果全院通报。
4、病案质量实行出院科室负责制,出院科室质量管理小组有责任对本科室书写的病历及其他科室书写的病历进行检查,督促相关科室依法修订。涉及病案质量问题的,按照责任程度,依次追究相关科室责任。
5、各科室要妥善保管好病历,不得遗失。在病历出科、结账、入库、借阅过程中建立登记手续。出现病历遗失情况,由科室对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每份病历罚款1000元,并报医务部、病案科,及时报当地公安部门备案。
病案管理制度 7
1、住院病案由病案室负责保管。
2、病人出院、转院五日内,经各级医师和护士审核、签字、收拾完毕,并由科主任签字后,放在规定地点,由病案室人员按时回收归档。
3、各科室应建立病案签收记下本,指定专人负责,与病案室人员做好病案交接工作。
4、科主任、护士长、医疗组长应严格把好病案质量关,指导和监督各级医师按《浙江省病历书写规范》要求书写病历,并定期检查和讲评病案质量。
5、有关科研课题病案的原始资料,必需随原病案交病案室保存,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从中抽出擅自保存。
6、病案室应对回收病案举行初查,发觉问题准时催补。存在医疗、护理记录缺陷的'病历,一律在病案室补全,不得借出病案室。
7、阅病案按借阅制度执行。
8、病案管理人员对病人的医疗状况要保密。
9、编制病案号时应做到精确无误,不得有重号、漏号、错号,书写时要字迹清晰。
10、保持病案库房清洁卫生、适当温度,并按平安制度执行。
章病历的保存 8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可以采用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缩微技术等对纸质病历进行处理后保存。
第二十九条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时,所保管的病历应当由变更后医疗机构继续保管。
医疗机构撤销后,所保管的病历可以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按照规定妥善保管。
病历管理制度 9
为了维护病案的完整与安全,最大限度在延长病案的“寿命”,制定本制度。
一、防火
(一)病案库房建筑防火,建筑构件符合耐火要求。
(二)病案库房内外防火,病案库房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吸烟;电源、线路经常检查维修;离开库房要切断电源;库房内外配备消防器械,并处于良好状态;库房内安装火警报警装置,及时发现火情。
二、防水、防潮(屋顶、门窗、外墙、地面)。
三、防尘:库房安装密闭门窗,经常清扫,保持卫生清洁。
四、防虫
(一)改善库房建筑条件,确保库房地面、墙壁、屋顶无孔、洞、缝。
(二)控制库房温度在14—24℃,相对湿度保持在45%—60%,不适于害虫生长。
(三)保持入库前检查,对可能感染害虫的`病案进行彻底消毒。
(四)保持库房内外清洁卫生,防止害虫生长繁殖。
(五)库房内放置防虫剂。
(六)害虫的杀灭熏蒸及符合要求。
五、防光:库房内采用白炽灯,不宜使用日光灯。
病历管理制度 10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一、加强病历管理,严格遵循《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规,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与完整,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及窃取病历。
二、门诊部依据我院病历编号系统为就诊患者进行编号,保证病历档案编号的唯一性。由病案室、门诊部、急诊科负责相关病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三、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统一保管。病区医护人员收到各种检查结果后应在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等需要将病历或其复印件等带离病区时,应由专人负责携带和保管。
四、医师应严格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河南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及《河南省精神病医院精神科病历质量考评细则》等规定书写病历。医务科、临床科室质控小组及病案室应加强病历质量内涵管理,注重病历质量监控环节,为提高医疗质量与保证患者医疗安全的持续改进提供支持。
五、患者出院时,由医师按规定格式填写病案首页后,由病案管理人员在出院后两个工作日内收回病历,并检查首页各栏及病历的完整性,不得对已收回病历随意修改,同时做好疾病与手术名称的分类录入,依序整理装订病历,按编号排列后上架存档。在门、急诊死亡患者的病历均由医院保管。
六、病案室对未按时归档病历进行登记,并定期报送医务科。对未及时归档病历的科室进行追踪、分析,督促改进管理,保障回归率。
七、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借阅病历需办理借阅手续,并应妥善保管和爱护病历,不得涂改、转借、拆散或丢失,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借阅病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除公、检、法、医保、卫生行政单位等持合法手续外,其它院外单位一般不予外借。院外单位借阅人持介绍信,经医务科核准后方可摘录病史。
八、病历封存或提供病历复印服务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规及《河南省精神病医院病历资料复印复制规定》的规定。
九、医师经医务科批准后,方可借阅死亡及有医疗争议等特定范围内的病历,但不得借阅本人亲属及与本人存在利害关系患者的病历。
十、住院病历原则上应当永久保存,门诊病历至少保存15年,住院病历至少保存30年,涉及患者个人隐私的内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予以保密。
十一、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私自安装可以查阅患者病历信息的各种客户端软件,不得以打印、拍照、截图等各种方式私自留取患者信息。
病历的制度 11
一、患者住院期间,由本院医师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建立住院病历,并由所在科室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涂改、隐匿,销毁,抢夺,窃取,丢失病历。科主任应重视病历质量管理,审查病历文书,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签名以示负责。
二、严格履行三级医师负责制,出科病历必须经过科室质控医师和科主任严格审核、签名。出院病历一般应在3天内归档,特殊病历(如死亡病历、典型教学病历)归档时间不超过一周,并及时报病案室登记备案。
三、加强病历安全保管,防止损坏、丢失、被盗等,未归档病历需要复印时,应由医护人员护送病案室专人复印。
四、公安、司法机关、保险公司、患者或其代理人需查阅或复印病历时,持规定的相关证件到医务科办理审批手续后,去病案室调阅及复印病历。
五、本院医师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时需经病历所属科室主任签字,经病案室批准后查阅,查阅后立即归还。
六、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案室可提供申请人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
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七、凡由我院提供给单位或个人的`病历资料一律加盖病案室公章,否则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