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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日常办公用品管理制度(热门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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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日常办公用品管理制度(通用3篇)

学院日常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篇1

为统一公司形象,加强基础管理,合理高效使用办公用品,确保各部门对办公用品的有效使用,本着节约成本、科学管理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办公用品分类

1、办公用品分为部门办公用品和个人办公用品。

2、部门办公用品包括:打印纸、复印纸、传真纸、白板笔、电池、印台、印油、订书钉、账本、稿纸、色带、软盘、计算器、订书机、记号笔、记号笔水、台帐皮、账本夹、打印纸、凭证纸、凭证盒、复写纸等。

3、个人办公用品包括:中性笔芯、档案袋、透明胶带、小刀、文件单夹、告示帖、签字笔、双面胶带、票据夹、中性芯、铅笔、橡皮、资料册、胶棒、剪刀、曲别针、油笔芯、口取纸、大头针、拉杆夹、拉编袋、长尾夹等。

第二条 办公用品的申购

1、公司各部门在每月20日之前日进行办公用品申购,在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后后签字,将《办公用品采(申)购表》(附表1),报综合管理部。

2、综合管理负责统计各部门申购计划,并做采购预算;计划经财务部负责人审核、确认、签字;由综合管理负责人填制《借款单》支取采购款项,进行比价后,按时采购;

3、紧急申购:原则上,各部门办公用品的申购为按需提前申购;出现特别情况,需要紧急采购,需要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由所需部门自行采购,凭正规发票报销(费用报销流程及管理办法另见: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第三条 办公用品的领用

1、办公用品领用按公司要求,在《办公用品领用登记表》上先签字,后领用;

2、公司新入职员工,在入职当天由综合管理部行政人员负责发放配套的个人办公用品;离职时,必须将所领取的办公用品全部退回部门,负责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3、新入职人员,办公室发放的配套办公用品包括:黑色或蓝色中性笔一支、笔记本(或笔记本)一本、小便签一本、文件夹一个等常用物品。

4、每月1-5日为办公用品领用的时间,其它时间不予领取(特殊情况除外)。

5、公司各部门所需的办公用品统一由综合管理部负责采购,无特殊原因私自购买不予报销;

6、办公用品使用、领用要严格执行以旧换新制度,以最大限度地节省、节约,控制日常办公成本成本。

第四条 办公用品的采购

1、公司综合管理部根据费用预算,对公司各部门的《办公用品申购表》进行审核且汇总后,按流程采购;

2、原则上,谁采购谁负责;凡是采购回来的办公用品达不到使用要求的,由采购人负责调换相关事宜;

第五条 办公设备管理

1、公司各部门所需的办公设备(电脑、传真机、电话机、桌、椅、档案柜等办公设备)由综合管理部、财务部负责采购、发放相关事宜;

2、单价:¥1000.00(人民币大写:一千元整)以上的办公用品及设备或家具,采购需要总经理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款项的暂支并采购;

3、其余手续与办公用品相同;

4、各部门将领取回的办公设备要及时编入《固定资产领用登记表》,领用人登记,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另见: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5、综合管理部负责办公设备、固定资产定期检查工作;每三个月进行一次例行检查,平时不定期抽查;对发现不能正常使用,提前无保修申请的部门负责人及使用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①隐瞒设备及其它固定资产非正常使用情况或未及时报修行为,且设备经维修可

以正常使用的:部门负责人处罚现金:¥50.00;设备使用保管人处罚现金:¥100.00

②造成设备、固定资产超过正常保修期需要付费维修:部门负责人及设备使用保管每人承担维修费用的50%;

③因个人原因未及时报修,部门负责人未监管到位,造成设备及固定资产无法维修后正常使用的;由使用保管人承担相应设备或固定资产折旧后净值的80%;部门负责人承担20%;

第六条 考核标准

1、如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购而影响本部门业务,责任由相关部门承担。

2、各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申购,如超出范围由各部门负责人自行承担。

3、员工申请辞职,由综合管理部行政人员负责将办公用品及设备按领用登记记录全部收回;未收回或部分用品也未由使用者进行赔偿的,由行政人员负责相应赔偿;(单价15元以下办公用品属于正常消耗用品;不计入办公用品赔偿)

第七条 办公用品及设备管理办法于20xx年 月 日起即刻生效;

未尽事宜有待补充;

学院日常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篇2

1、电教设备及电教教材、资料是提高教育教材质量的重要物质条件,全体教职工要树立“以校为家,爱护电教器材、资料”的思想,管好、用好电教设备、资料是每个教职工应有的责任。

2、借用时,借用人要检查试用,确定器材或资料无损坏再借走。若是不影响使用效果的破损应在借条上注明。

3、因责任心不强保管不善或不按规程操作,造成损坏的,要追究责任。可修复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维修费用;不能修复的、丢失的或人为损坏的,要照价赔偿。

4、对于不易买到的电教器材,在使用过程中造成非正常损坏或丢失的,应按原价2-5倍赔偿。

5、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意外造成损坏或丢失的,上报学校,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可免于赔偿。

6、由于器材老化而造成的损坏,请使用人及时填写器材汇报单,交电教中心,确保机件及时更换,不在赔偿之列。维修要有记录。

7、凡损坏、丢失的设备、资料,应按报损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登记入帐。

8、对于易耗品,如制作电教教材用的胶片、水彩笔、颜料水、空白光盘、软盘、录音带等属于消耗性损坏的,不予赔偿,但需报请分管主任签字批准。

9、有意损坏设备、工具、材料和故意浪费者,应照价赔偿,并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

10、凡不按规定、违反操作规程或粗心大意、玩忽职守等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要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学校财物管理规定赔偿。

11、设备的意外损坏(如火灾、被盗等),应查明事故原因,并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处理办法。

12、分管校长、分管主任应经常检查电教设备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3、有关赔偿手续均由总务处办理,电教中心做好记录。

学院日常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湖南省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凡学校进行的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采购项目须由项目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职能管理部门审核立项并经计划财务处核准经费来源和采购指标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所在部门为采购项目需求单位(或资产使用部门)。职能管理部门为采购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范围按部门职能划分。

第五条 学校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学校采购原则上应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如确因特殊原因需进口采购的,须由学校组织专家论证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采购组织形式及限额标准

第七条 学校采购的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政府组建的网上电子卖场采购。

第八条 凡纳入郴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均应按政府集中采购办法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九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原则上应通过电子卖场进行。年度同类项目采购预算总额在人民币3万元(含)以上,限额以下,由采购小组实行竞价采购。在一个财政年度内,未经批准,采购部门不得随意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以化整为零方式拆分规避相关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条 国家及省市对采购招标项目适用范围及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按照郴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限额以下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按照电子卖场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郴州职业技术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采购招投标工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计财处、审计室、总务处、实训中心等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全面负责组织学校的采购招标工作;

(二)贯彻落实国家采购与招标的法规、政策;

(三)拟定学校采购招标管理办法和相关规章制度提交学校审定;

(四)讨论、决定学校采购招标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五)审定学校“采购评标专家库”;

(六)审批特殊情况的招标项目。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校采购办,设在计财处,是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相关事宜,主要职责:

(一)贯彻采购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学校有关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编报学校年度采购预算;按需组织学校集中采购项目评审工作;

(三)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学校采购专家库建议人员名单;

(四)负责与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报送有关采购项目资料;

(五)受理采购申请,审核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确定评标办法或谈判原则,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六)负责采购合同的管理;

(七)参与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八)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校采购办下设教学实训设备、基建工程、后勤与保障、信息技术、教材、图书六个招标采购工作组,招标采购工作组组长分别由实训中心、基建办、总务处、信息中心、教务处、图书馆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各招标采购工作组实行项目负责制,由各招标采购工作组负责人对采购过程负责。其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组织,指定人员组成采购小组;

(二)负责组织开标;

(三)会同相关部门抽选评标(或谈判)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

(四)负责与政府采购执行部门及招标代理机构的沟通与协调;

(五)负责采购文件资料的整理和归档立卷。

第十六条 采购小组主要职责:

(一)编制学校集中采购招标(谈判、采购)文件;

(二)负责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执行工作;

(三)负责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相关备案工作;

(四)组织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集中采购各管理部门审核归口范围划分如下:

(一)实训中心:仪器设备及维保(含新建项目中可独立拆分的设备)、实验材料、计算机成品软件、家具、其它货物等;

(二)基建办:新建工程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

(三)总务处:办公用品、办公耗材的采购、水、电、气的供用、维保、维修改造工程,消防、安防工程,室内外维修改造工程,绿化工程,房屋租赁及物业服务等;

(四)信息中心:计算机软件开发、信息资源开发、信息技术咨询与设计服务、信息化运维、网络工程等;

(五)图书馆:各类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等及相关服务;

(六)教务处:教材出版、学生教材供应等;

(七)其它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参考活动管理业务归口范围确定,未明确归口范围的项目由财务与后勤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核。

各部门根据财务预算或专项资金安排及工作急需提出采购计划,按上述管理部门审核归口范围划分职责审核后,送业务分管领导审核提出意见,报校长审批。以上采购计划如果属于预算外的三重一大事项,则由校长提交党委会审定。

以上业务归口范围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所在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提出采购项目的立项申请,说明采购必要性、可行性等;

(二)提出采购申请,申报采购预算;

(三)参加(见证)评标(谈判、报价)活动;

(四)负责部门自行采购项目的组织和实施(含办理电子卖场采购手续)。

第五章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十九条 采购实行预算控制,每年初根据学校财务预算上报要求,各部门集中报送本年度的采购预算(草案)。计财处汇总后报学校审定并报送市财政备案。需要进行价格评审的,先由学校采购办组织评审,再报学校审定。遇特别紧急情况或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可另行报送采购计划交校采购办,校采购办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和校长审批。属于“三重一大”事项及时提交党委审定。

第二十条 学校采购实行计划管理,各部门(二级学院)根据预算和专项资金安排来申报采购计划,先送归口职能部门审核,1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审计室初审后送工程造价评审专业机构评审或郴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评审后再按程序办理采购手续审批。

第二十一条 采购计划经审定后送校采购办,由校采购办委托交办给采购小组,采购小组依照法规或学校制度的相关规定承办采购事项。

第六章采购程序

第二十二条 采购招标代理公司代理的选择。先由校采购办从社会上优选不少于五家符合资质的招标公司作为学校公开招标的候选公司,公司应书面向学校承诺依法依规开展招标代理工作,如有违法违规经校采购办查实的5年内不能进入学校候选公司名单。每次办理政府采购时,先由校采购办、采购小组负责人和学校监察室共同采取随机抽签的方法决定承办的招标代理公司。然后由采购小组代表学校委托招标代理公司依法开展相关采购代理工作,采购小组配合招标代理的有关工作,监察室参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3万以上采购项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项目所在部门向校采购办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

采购立项的论证与审批意见;

项目经费预算安排及采购指标的审批意见;

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或规范。

(二)校采购办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相关规定确定采购项目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三)采购项目达到规定公开招标限额的,由校采购办按规定组织项目评审及预算评审工作。

(四)校采购办按需组织讨论采购项目的技术指标要求、评标办法或谈判原则,项目所在部门协助采购小组完成招标(或谈判)文件的编制工作。

(五)各采购小组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项目开(评)标或谈判工作;

(六)领导小组对项目进行决标。

第七章合同、验收及支付

第二十四条 采购合同应严格遵照《合同法》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代表学校自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三十日内与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签订合同时,双方均不得提出采购文件以外的要求,不得对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进行修改,不得变更中标(成交)通知书规定的金额。

第二十七条 采购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并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工程项目实施中如需变更工程量,应先报告学校审批,不得先施工后报批。

第二十八条 电子卖场专用合同实行分级授权代表学校签订。合同总金额在5000元及以下的,由采购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5000元至5万的由采购小组所在部门的分管校领导签字,5万及以上的报校长授权签字。校办凭以上签字加盖学校公章。

第二十九条 采购项目实施完成后须按采购合同的约定和采购项目验收工作相关规定进行项目验收,并由项目所在部门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

第三十条 采购项目一般应在项目验收后付款,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项目所在部门负责协助办理采购项目款项的支付手续,中标单位凭发票、合同、项目预算申报审批表、验收报告(单)、固定资产入库单等材料,按照学校财务报销相关规定,提交计划财务处办理支付结算手续。工程项目涉及决算审计的,遵照学校财务、审计相关制度执行。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对采购活动和参与采购的相关人员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采购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三十二条 在采购活动中,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三条 参与采购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任何部门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三十四条 采购活动中如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上级政策对采购做出调整时,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由校采购办及时通知各采购工作组和校内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