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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合同优选【合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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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合同优选(精选3篇)

外包合同优选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现就安防监控系统工程施工事宜,甲方委托乙方完成工程的安防监控综合布线系统线缆敷设及设备安装任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_________________

1、工程概状和具体施工内容:_________________

1.1、单位个监控点、线缆的敷设;摄像机等设备的安装;监控立杆的安装并协助调试。

1.2、整个监控系统联调测试,交接验收。

1.3、所有施工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及施工图纸施工,如没有按照甲方要求施工的,造成返工、误工的由乙方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1.4、双方委派的工程代表: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2、施工进度和工期

整个工程共合计工期(含交叉施工)为天,以上天数均为布线安装工期,不包含调试工期。

3、施工技术要求

3.1、走线要选择合适的路由,并用线卡进行固定;

3.2、监控立杆要安装稳固,地基要结实;

3.3、所有室内外及监控控制室的线缆要尽量隐蔽,无论明暗线均要求做到横平竖直,整齐美观。

3.4、所有视频线、信号线均要求做好线标,提前测算距离放线,杜绝线材浪费;

3.5、线缆在出线口处余长至少50cm,余线应仔细缠绕好收在出口处;

3.6、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作好线缆和设备的防护措施,保证线缆和设备在敷设安装时,不受损害。

4、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4.1、甲方责任:_________________

4.1.1、提供施工材料。

4.1.2、提供施工所需的文档,包括监控系统布线平面图、布线施工方案等。

4.1.3、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乙方工程款。

4.1.4、协调乙方和建设方内各部门的关系。

4.1.5、及时供应工程所需的材料。

4.1.6、作好施工前的工程技术交底工作。

4.2、乙方责任:_________________

4.2.1、自备施工所需的所有施工设备及工具。

4.2.2、严格按照甲方施工方案和施工技术交底及施工图纸所述工程内容和质量要求施工,并如实地记录线缆末端刻度,提供最终的布线图纸。

4.2.3、所有线缆整理,绑扎整齐、美观。

4.2.4、在施工过程中爱护施工材料,对所有设备进行保护,并精心保管所有材料,剩余施工材料全部交给甲方,若损坏乙方应进行赔偿。

4.2.5、负责管理甲方进入工地的材料、保存管理。

4.2.6、乙方应严守甲方工程机密不得随意泄密。

4.2.7、协助甲方完成整个监控系统联调测试。

4.2.8、按照甲方要求的工期完工,并做竣工交接验收。

4.2.9、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及施工标准进行施工。

4.2.10、施工过程中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施工质量不合格,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且乙方需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赔偿。

5、质量责任: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施工完毕,与甲方配合进行系统测试验收,对检查出来的施工质量问题乙方负责解决,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整个工程材料损耗率不大于4%。

6、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

6.1、工程总金额: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

6.2、合同签定之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预付款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

6.3、乙方将所有线缆铺设及设备安装完毕后,甲方支付给乙方30%的工程进度款,即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

6.4、监控系统全部调试完毕,工程全部验收合格交付建设方使用后,甲方支付给乙方35%的工程款,即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

6.5、合同总价的5%,即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作为工程质保金在工程验收合格后的3个月后支付。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工程款劳务发票给甲方。

7、安全施工责任:_________________

7.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该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行工作,应自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造成人员伤亡,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2、施工过程中注意文明施工,产生的垃圾废物由乙方负责及时处理;

7.3、施工期间,禁止工人在非施工楼层出入;

7.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要提高消防意识,杜绝野蛮施工。如有需要则必须办理好相关手续下方可施工。

8、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

由于乙方的原因,工程不能按时竣工验收,每日按照合同金额5%扣除乙方违约金,如果不是乙方的原因,工期可以顺延,不扣违约金。

9、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10、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条款可以予以变更或终止。

以上为本合同全部条款,无附件。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章)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外包合同优选 篇2

目的:

为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合理使用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立全体业主必须遵守的共同行为准则,建设管理有序、整洁美观、服务规范完善、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结合本物业项目实际,制订本临时管理公约。

本临时管理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是开发建设单位在预售商品房之前,为明确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权利义务而制订,并作为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物业买受人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由物业买受人签字确让。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建筑区划物业.名称:龙光-玖誉湖(一期)御湖组团;

建筑区划物业座落:南宁市良庆区良庆大道9号:

建筑区划所属物业类型:混合式住宅。

第二条物业管理模式

本物业区域内,在业主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并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的物业管理模式。

第三条物业共有部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公约及物业买卖合同约定,业主享有以下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一、由单幢建筑物的相关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有的门厅、户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杓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等部位以及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用的室外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堞气线路、消防设施、邮政信箱、避雷装置等设第1页,共15页

二、由建筑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包括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共有部分的管理及经营

一、属于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的共有部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

二、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理由不履行义务;

三、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在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设立前,统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提供有偿经营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业主共有的车位、外墙及电梯轿厢、道路和绿地,通道、楼梯、大堂等,以及其他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根据市场行情制定和调整。公共区域经营收益30%用于乙方管理成本,70%纳入小区服务资金,用于弥补小区物业服务费用。

第五条开发建设单位所有的部分

在本建筑区划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分属开发建设单位所有,开发建设单位享有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1.地下停车场(库)、地面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库);

2.未出售的其他住宅、经营性用房:

3.其他未计入销售公摊面积的房屋如会所、商务中心、教育用房等:

4.其他未计入销售公摊面积的部分如泳池、运动场等。

第六条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地方政府关于物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一、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接受牧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2.参与本牝业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

3.监督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4.对本物业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5.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制订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6.对本物业区域内影响业主共同利益、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为进行投诉。

7.提议召开业主大会,提出补充、修改公约的建议。

8.开发建设单位对于未售出的物业,享有业主的权利。

9.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其他权利。

二、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1.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时间,按其专有建筑面积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2.按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3.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4.配合物业服务活动。

5.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互助友爱,和睦相处。

6.出租、转让物业时,告知承租人、买受人遵守本公约。

7.开发建设单位对于未售出的物业,履行业主的义务。

三、业主在本物业区域内应当遵守的公共环境管理的行为:

1.不得擅自占用公共走道、大堂、绿地、屋面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2.不得擅自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途;不得妨碍他人合法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3.不得损坏路灯、消防设备、水泵、电房、避雷器、道路、花基(栏)等共用设施设备。

4.不得制造超标准噪声,破坏公众安宁;不得聚众喧闹。

5.不得乱堆放杂物;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

6.不得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烟尘污染环境。

7.不得违反房屋的规划设计要求,改变建筑物的用途。

8.饲养动物应当遵守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并提前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按当地政府规定办理注册、免疫等手续。

9.不得有影响市容的乱搭、乱贴、乱挂、乱写、乱画等。

10.遵守市容及环境卫生保洁规定,自觉将家居杂物、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场地,不得乱抛垃圾、杂物,严禁从门窗、阳台向外抛掷垃圾和杂物。

四、业主在本物业区域内应当遵守的治安、消防管理的行为:

1.不得利用房屋窝藏犯罪人员和赃物或其他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对违法犯罪人员和行为应及时举报。

2.如有亲戚等外来人员居住(1个月以上),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申报。

3.业主出租房屋,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协助物业服务企业通知承租人履行非业主使用人的义务。

4.爱护各种防火设施设备,遵守防火各项规定,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处理。

5.楼层防火门应保持关闭状态,不可私自加锁或长期打开。

6.管理好电炉、燃气用具,使用电炉、燃气炉时请勿外出。

五、业主在本物业区域内应当遵守的交通管理行为:

1.不得随意停放车辆,车辆应当停放在停车场或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停放点保管。

2.严禁鸣喇叭,车辆停放时应当及时关闭发功机。

3.除救护车、公安消防车、清洁车、工程抢险车等特殊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进入本物业区域,应当严格遵守本物业区域的交通管理规则。

六、业主在本物业区域内安装空调、装饰装修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

1.应当将空调机外机安装在建筑设计指定位置,并注意安装牢固,防止跌落。发现有不牢固的情况,应当及时加固。

2.空调机冷凝水应当接入统一管道,不得随处滴漏。

3.空调机外机发出超标噪音的,应当停止使用,经排除故障或更换后再使用。

4.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对房屋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天台、屋面及通道进行违章凿、拆、搭、占。

5.业主如需安装空调和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应在事前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告知业主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业主装饰装修时违反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的,自行承担责任。

第七条业主大会

一、业主大会的设立

当本建筑区划内交付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或者首次交付专有部分之日起已满沔年,依法在项目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设立一个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由本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筹备组的组成、首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办法等,均按《物业管理条例》和地方政府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管理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履职。

三、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应当遵守并服从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投诉、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五、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工作经费、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作出约定。

前期物业服务中,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用、不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不享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解聘

一、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依法采取招投标方式,并由业主大会授权其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实施招标活动的相关事宜。

二、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应当按照本建筑区划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等进行表决。

三、业主大会依法选聘、解聘啊业服务企业,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

四、业主大会与其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有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在场签名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

五、因物业服务企业突然撤离等原因,业主大会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在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之前,业主大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指定物业服务企业临时代管;临时代管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按照临时代管前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标准执行,并由全体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

第九条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交纳、监督

一、业主自专有部分交付之日起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每月旦日前足额交纳当月物业服务费用。

二、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对使用人的交纳义务向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三、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专项服务、特约服务的,其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另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当将服务项目、服务质量、服务标准进行公布。

第十条水、电、气等费用的交纳及其设施的维修责任

一、本建筑区划内,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相关供用合同的约定向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网络、环卫等专业单位交纳有关费用。

二、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足额交纳水、电、气、通讯网络、环卫等费用,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拒交上述费用。业主拖欠、拒交上述费用的,应按本公约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或由政府有关部门直接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釆取行动停止服务。

三、水、电、气、通讯网络、环卫等设施的维修责任,由业主、专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前款设施属于业主专有的,由业主承担维修费用;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的,由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维修费用。

四、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代表业主,及时与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网络、环卫等专业单位建立供用合同关系,并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结算表户名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相邻关系

各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和维护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公约约定及业主共同决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效能发挥、秩序良好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以及设施设备维修、房屋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维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二条物业的使用

本建筑区划内的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建筑区划《房屋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并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

一、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专有部分,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专有部分使用性质;严禁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办公、仓储等经营性用房;

二、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将装修方案报送物业服务企业,并取得其同意,并与其签订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主动配合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施工期间应釆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晚间18:00时至次日上午8:30时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

四、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造成相邻业主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合理的位置,并做好噪音预防及冷凝水的处理。

六、合理使用水、电、气、通讯网络、环卫等共有设施设备,不擅自拆改相关管线、设备;

七、使用电梯,应遵守本建筑区划内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八、停放车辆,应遵守本建筑区划内车辆停放有关规定;

九、阳台封闭,应遵守本建筑区划内本公约和其他相关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十、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使用物业的禁止行为

业主、使用人在使用物业中,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外,不得从事下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坏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三、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物业服务用房、自行车房(棚)以及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库)等共有部分;

四、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有设施设备;

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私设摊点;

六、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七、违反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超负重等物品和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及敞放、敞养家禽、宠物,影响公共环境、破坏绿地等;

八、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九、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设立广告牌等;

十、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十一、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蟬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处理;

十二、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

十三、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约禁止业主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物业的维修养护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维修养护物业:

一、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不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紧急情况除外),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维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即将或者已经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专有部位应急维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通知公安机关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到场见证下实施应急维修,维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当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有部分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应予以配合;有造成本物业共有部分或其他业主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损坏的,由造成损坏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建筑区划内物业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非使用不当的质量问题或使用功能障碍,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

七、建设单位拒绝维修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物业保修金

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可以按照《房屋质量保证书》等相关规定提出申请,经市或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维修,其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一、本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交存、使用、续筹和管理本建筑区划内建筑物反其附属设施专项维修资金。

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项目提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提前向业主大会提出维修计划和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并经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所需资金、工程进展以及资金划拨等情况在建筑区划内向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公布。

四、业主分户账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相关业主续交后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得少于其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数额;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订,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未成立业主大会续交维修资金的,由业主按照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标准补足。

五、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赦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原业主未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前协商足额交存。

六、业主共同决定上述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方案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由业主大会专项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的实施

物业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服务企业直接组织实施,费用按相关规定列支:

一、属相关规定的急修项目;

二、物业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

三、经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的危险房屋;

四、出现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房屋的情形;

五、物业谁修、更新、改造费用在500元以下。

除上述情形外,需对的业共有部分进行维修、更新、改造时,,应经相关业主共同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沮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第十八条物业转让、出租的相关事项

一、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时,须将本公约作为物业专有部分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专有部分后,当事人应当于物业专有部分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专有部分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和通讯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二、房屋出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及物业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无论出租或转租的,业主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房屋出租必须符合本市规定的房屋出租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转租,或将厨房、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转租。

四、对违反本公约出租或转租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书面责成业主、使用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

五、业主转让物业专有部分,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十九条业主提交通讯联系方式的义务

业主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第二十条违反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处置

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有违反本公约物业使用禁止行为的,其他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受侵害的相关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相关工作的配合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单位做好本建筑区划内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犬只管理等工作;对于相关部门进入本建筑区划内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阻挠。

第二十二条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责任

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应按欠付金额每天千分之一的标:隹支付违釣金;业主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本建筑区划内公布物业服务费用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房门号;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选择以下第二、三条款方式解决:

一、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釆取认为合适的行动催收。

第二十三条授予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

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服务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公约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制订必要的规章制度,并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釆取批评、规劝、警告等方式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制止后,业主、物业使用人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釆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1,禁止施工人员、施工工具、装修材料等进入本建筑区划;

2.釆取必要措施限制业主、使用人使用共有设施设备;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的变更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发生下列情形式之一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或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依法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一、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继续从事物业服务活二勺,致使不能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和质量的;

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解除合同;

三、物业服务企业因解散、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

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或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依法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情形。

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依法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根据本建筑区划规模、实施物业服务的客观需要等拟订选聘物业企业的方案;拟定选聘方案,应事先吸取业主意见和建议;选聘方案确定后应在建筑区划内公告;

因物业服务企业突然撤离等原因,建设单位或全体业主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在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指定物业服务企业临时代管;临时代管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按临时代管前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标准执行,并由全体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公约的责任

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要求其改正;业主、物业使用人拒不改正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在本建筑区划内公布该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姓名及违约事实。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纠纷的处理与相关民事诉讼

业主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向物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公约的制订与生效

一、本公约的制订:

本公约由开发建设单位制订,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在物业区域内公示。

二、本公约的生読:

物业买受人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物业房屋预售买卖合同时,一并签署本公约,承诺遵守本公约。本公均自建筑区划内的首套物业销售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会议依法召开并表决通过新的、〈管理公约》后终止。

第二十九条公约的效力

本公约对本建筑区划内的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人发生变更时,公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第三十条公约备案

制订和修改的临时管理公约,按规定报物业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公约保存与执有

本公约一式亜份,开发建设单位执壹份,物业服务企业执壹份,业主执壹份,物业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部门备案壹份。

承诺书

致:

本(人/公司)为栋层室(以下简称该物业)的买受人,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保证物业管理工作正常进行,本人/本公司同意并声明如下:

一、确让已详细阅读南宁市耀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制定本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及“业主临时管理公约”(以下简称“业主临时管理公约”);

二、同意履行、遵守并督促其他与该物业有关人士履行、遵守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及业主临时管理公约中规定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三、本人/本公司同意承担违反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及业主临时管理公约的法律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使用人违反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及业主临时管理公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本公司同意在将该物业转让、馈赠或变更的同时必须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在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收到有效的新承诺书前,本承诺仍然继续有效。

承诺人(签章):

签署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外包合同优选 篇3

甲方:

乙方:

本着平等互利原则,受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进行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须向乙方出具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同时向乙方提供所需人才的具体要求和细则

二、甲方委托乙方人才外包服务名,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为: 元/人。

三、乙方为甲方提供高级人才人力资源外包,人选须严格遵照甲方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在保证高级人才人选个人资料真实、不失密和在不涉及个人隐私和第三方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向甲方提供高级人才人选的详尽资料,以备甲方在选聘高级人才时参考。

四、乙方在甲方对高级人才做出选择后,负责按甲方要求向甲方推荐等额人选。由乙方组织安排所选高级人才与甲方洽谈。

五、若甲方与高级人才人选洽谈后达成意向,该人选到甲方试用,该人选为甲方工作之日即为该人选的试用期起始时间;若洽谈不成功,由乙方负责向甲方继续推荐候选人。

六、甲方给高级人才人选的试用期暂定为1个月,若试用成功,则甲方在试用期期满十日内向乙方付清全部服务费。

七、甲方须及时通报乙方人选试用结果。试用期结束后,如果甲方未书面通知乙方,将视为试用成功。如未试用成功,甲方须书面通知乙方,并不得聘用该人选。如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未试用成功后又聘用该人选,甲方须在15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人。

八、如果乙方组织三次洽谈,甲方仍无法达成试用意向;或两次试用不合格,甲乙双方如无专门约定,本合同自动终止。

九、乙方只负责甲方所需的高级人才人选的推荐工作。甲方向乙方所推荐的高级人才签订聘(任)用合同后,甲方与该高级人才的行为及后果与乙方无关。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十一、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盖章 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