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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鲜乳收购协议书(通用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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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鲜乳收购协议书(精选3篇)

生鲜乳收购协议书 篇1

收购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材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同意向乙方收购木材,现就具体木材收购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一、收购木材具体树种、材种、规格要求:树种:当年采伐的马尾松,材种:原木,规格:小头去皮最小直径13.5㎝~20.0㎝,长度2.5m。

二、收购木材数量及价格

1、木材数量约 立方米,其中:口径20㎝ 以上数量不允许超过5%。具体数量以实际双方检量数量为准。

2、木材收购价格: 元/立方米(¥ ),该木材收购价为场地收购价,包含上车装车工资(装上大车)。

三、木材检量方法:以小头去皮最小直径缝0.5进双足码检尺为准,具体检尺办法为:13.5~15.4㎝以14㎝计算,15.5~17.4㎝以16㎝计算,17.5~19.4㎝以18㎝计算,19.5~21.4㎝以20㎝计算,以此类推。

四、供材期限:

五、交货地点:由甲方指定地点(后八轮货车可到之处)。

六、质量标准:严格按照国家木材检验标准,弯曲度在3㎝以内。

七、木材款付款方式:

1、在本合同签定之日甲方向乙方支付收购木材保证金 元(¥ )。

2、每收购壹车木材结算一次,最后一车木材款与保证金抵扣结算。

八、甲乙双方的权利、责任及义务

1、甲方需按时向乙方支付木材款;

2、乙方需向甲方提供木材运输凭证,包括林木采伐许可(运输联)、木材销售发票、木材运输码单、木材运输外运证、植物检疫证等。

3、在乙方无法向甲方提供以上运输证件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乙方主张违约责任。

九、违约责任:

1、自本合同签定生效且乙方收到甲方全额保证金后,乙方无法向甲方提供约定木材数量80%以上及必要的木材运输凭证,属乙方违约;在未经甲方书面许可情况下,乙方不得擅自将木材销售给第三方或解除本合同,否则属乙方违约。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3倍保证金的违约金,同时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2、自本合同签定生效且乙方收到甲方全额保证金后,若甲方不按约定向乙方收购木材并支付木材款(除天灾和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则乙方有权没收保证金,同时将木材销售给第三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修改或补充,修改或补充的条款、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生鲜乳收购协议书 篇2

供方:

合同编号:

需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出口商品特点,经协商,供需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产品名称、规格、单价、数量、金额、质量标准及包装要求:货物描述数量单价总金额质量标准包装要求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

二、交货时间:见电汇底单传真后日内送货到加工厂;交货地点:供方自费将货物送到加工厂。

三、结算方式,供方须凭真实、合法、有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证的要求按国家税务局有关政策执行)及时进行结算。

以上及相关一切票证在需方向银行办理付款或向供方支付票据前交付需方,供方所提供票证若有虚假或非法、无效的,应依法向需方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货款期限,带款提货。

四、检验、验收:在需方对货物检验并接受货物前的一切风险、责任及费用由供方承担,发生不可抗力应即时通知需方。

需方凭供方办理检验报告、码单和供方提供的其他验收所必须的能够证明货物品质状况的技术资料、证明等货到后验货。

必要时应根据需方要求凭供方办理提供的由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需方、外商的验收标准和方式验货。

如合同货物的出口外商、需方的检验与供方所办理提供的检验标准、方式或检验结果有差异时,以前者为准。

需方的检验、验收不在任何意义上解除供方所依法应该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

五、为保证需方出口履约,供方所交货物必须符合本合同约定及外商和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鉴于需方出口远途运输的实际情况,需方对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为货到需方和外商指定地点、港口且需方和外商验收之日起六个月。

六、合同的变更或终止,须征得对方书面同意。

供方违约,需方有权自行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后果由供方承担。

七、合同一经订立,必须严格履行。

本合同项下对供需双方的各项规定和义务均规定有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有多项违约,违约金累计计算。

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八、需方支付定_____万元。

需方不履行合同,相应部分定金不再返还;供方违约,除双倍返还全部定金,引起需方的外商索赔的,还必须接受索赔并承担违约责任。

如需方已结清货款,供方在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或任一规定义务履行时,供方应双倍返还全部定金。

供方向需方提供担保时,则担保方与供方一起向需方连带承担本合同责任和义务。

担保书(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无论供需双方是否提供担保,不影响本条款所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九、凡与本合同有关或因执行本合同所带来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由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十、本合同字签字之日起生效。

传真签字的,视为合同正本签字。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供方(盖章):需方(盖章):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生鲜乳收购协议书 篇3

收购人:_________________

销售人:_________________

见证《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收购人与销售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经见证人见证,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收购时间与数量

1.收购时间为 ___ 年 ___ 月 ___ 日至 ___ 年 ___ 月 ______ 日。

2.收购量为 ___ 公斤/月,收购量上下浮动范围为:___ %。

第二条 收购价格

生鲜乳收购基准价格为 ___ 元/公斤,当地有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并公布交易参考价格的,收购人和销售人应参照交易参考价格协商确定生鲜乳收购价格。

为鼓励销售人提供优质生鲜乳,生鲜乳最终收购价格按收购人和销售人商定的质量等级有所浮动。生鲜乳质量等级应根据蛋白质含量、脂肪含量、非脂乳固体、菌落总数、体细胞数等指标确定。生鲜乳计价方案经收购人和销售人协商一致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条 质量要求

1.生鲜乳应符合下述质量要求:

(1)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2)收购人与销售人商定的其他质量标准,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生鲜乳有下列情况的,销售人不得销售、收购人不得收购:

(1)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生鲜乳;

(2)奶畜产犊后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加工原料的除外;

(3)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生鲜乳;

(4)掺杂使假或者变质的生鲜乳;

(5)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

3.销售人交售的生鲜乳在生鲜乳收购站挤奶的,应遵守生鲜乳收购站的操作规定;销售人自行挤奶的,要确保盛奶、挤奶器具清洁,不得使用塑料及有毒有害容器。

4.贮存生鲜乳的容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四条 结算方式

1.收购人应于本条第2款约定的付款日期前至少两日,书面通知销售人结算货款的相关数据。如销售人对以上数据有异议,应于收到以上数据之日起两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销售人无异议;异议期间,收购人不支付货款,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但无异议部分的货款仍需按约定支付。异议解决后,收购人应在两日之内支付异议部分的货款。

2.收购人应按照生鲜乳收购量按月支付货款,即当月结算并支付上个月的货款,具体付款日期为每月的 ___ 日前,支付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第五条 检验方式

1.收购人对销售人提供的生鲜乳进行抽样检验,并在收购之时起4个小时内公布脂肪含量、蛋白质含量等各项计价指标和其他常规检验结果。销售人对收购人公布的脂肪含量、蛋白质含量等各项计价指标和其他常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时起8小时内,持质量检验单到具有相应资质的生鲜乳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申请复检,由当地奶业协会根据检测结果出具调解意见。若确为收购人检验结果错误则须赔偿销售人的损失,并承担检测和调解所发生的费用。

2.收购人应将有异议的生鲜乳样品留存48小时以上。

3.收购人与销售人对数量发生争议时,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检定结果由收购人和销售人签字后各留一份。

4.销售人应当接受收购人对生鲜乳的检查及取样工作。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任何一方发现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存在或者可能存在添加任何物质的情况,应当立即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举报,并留存相关证据。

第六条 交付时间和方式

1.销售人送货的时间为每日 ___ 时至___ 时。

收购人收购的时间为每日 ___ 时至 ___ 时。

2.经过称量、抽样、初步质量检验、签单,完成交付过程。

3.销售人无法按时送奶或收购人无法按时收奶,应在至少24小时之前以 ___ 方式通知对方,并承担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履行地和履行期限

1.本合同履行地为 ______ 生鲜乳收购站;

2.履行期限为 ___ 年 ___ 月 ___ 日至 ___ 年 ___

月___ 日;

3.合同到期如需续签的,则应在合同到期前完成新合同的签订;收购人和销售人中任何一方不同意续签的,应在合同到期前至少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经收购人与销售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依法变更或解除。

2.发生不可抗力时,收购人和销售人可协商调整购销数量。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 ___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 ___ 日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收购人或销售人未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时间和月收购量收购或销售生鲜乳的,当月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___

元。

2.销售人出售的生鲜乳不符合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收购人不予收购,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销售人承担。

3.收购人不按时收购、随意提高标准、限收或拒收符合质量标准的生鲜乳,由此给销售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收购人承担。

4.收购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拖欠销售人生鲜乳货款的,应当从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之日起,按日支付拖欠金额万分之

___ 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支付拖欠货款的义务。

5.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应由收购人与销售人协商解决或提交当地奶业协会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收购人与销售人可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1.销售人为中小规模养殖场(户)的,应提交本合同第七条所述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销售人为大型养殖企业的,提交收购人与销售人协商约定的争议解决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 其他

1.本合同经三方签字或盖章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各方可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附件以及补充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的见证人原则上应为本合同第七条所述合同履行地的奶业协会,当地没有奶业协会的,可为收购人、销售人共同认可的独立个人或组织。见证人不得因见证行为受益。

收购人:_________________ 销售人: _________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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