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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我局机关借调人员编制的请示【推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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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我局机关借调人员编制的请示(精选3篇)

关于解决我局机关借调人员编制的请示 篇1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担保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保证乙方与丙方签订的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抵押物为丙方提供担保。经审查,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房产抵押。甲、丙、乙三方根据以下条款,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甲方同意以其名义将(该房屋或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乙方,给予乙方优先抵押权,作为丙方履行主合同义务的保证。

二.如果丙方未能在主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返还乙方的投资本金和投资收益,乙方可以将甲方的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出售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包括丙方到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抵减乙方的投资本金和投资收益。处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主合同债务的,乙方有权采取法律手段向丙方追偿

三.抵押登记

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甲、乙双方应向抵押财产所在地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丙方予以协助;

2.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将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产权证原件及与抵押财产有关的其他相关资料移交给乙方收存;

3.抵押登记和保管所需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不动产抵押借款保险

1.甲方应按乙方要求为抵押财产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正本交乙方保存。保险期限应比主合同的保险期限长。主合同期限延长的,甲方应当办理延长保险期限手续。被保险财产发生灾害性损失时,乙方有权从保险赔偿金中先追偿丙方欠款。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人不得侵犯乙方的保险第一受益人身份和控制保险费的权利。

2.甲方负责支付保险费;

3.抵押财产的损坏不影响甲方保证责任的减少。如未获得保险赔偿或保险赔偿金额不足,乙方有权向丙方索赔;

4.乙方可以直接向丙方索赔,无需先索赔保险赔偿金。

抵押的解除

1.当主合同终止或解除,丙方已完全履行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时,甲乙双方可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抵押关系即行终止。乙方应在丙方付清全部款项后30天内,将抵押财产的原始凭证退还给甲方;

2.与解除抵押关系相关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支付..

不及物动词抵押财产的处置

(1)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处分抵押财产:

1.丙方违反主合同或甲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

2.丙方依法解散、破产或被撤销,无人代其承担债务。

(二)处置方式:乙方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1.同意甲方折价转让;

2.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并授权乙方出售或拍卖抵押财产,并以所得款项予以补偿;

3.以乙方认为合适的市值租金出租部分或全部抵押财产,并收取租金及其他应补偿的利益;

4.乙方向乙方经营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处分抵押财产的补偿顺序和分配原则:

1.支付处置抵押财产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支付给托管人或代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2.偿还丙方欠乙方的全部本金和投资收益(包括丙方因逾期付款、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等。;

3.扣除上述金额后,如有余额,乙方应将余额返还给甲方..

(4)甲方同意,乙方按上述规定处分抵押财产时,有权签署与抵押财产的买卖、租赁有关的文件和合同,并有权出具收据或文件。

(5)如果乙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甲方不得因此要求损害赔偿。

七.特别商定事项

在下列情况下:

1.丙方违反主合同或甲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

2.甲方财产已遭受或可能遭受查封或没收;

3.丙方无还款能力或可能破产;

4.甲方放弃抵押财产;

5.丙方发生其他影响其履约能力的重大变化时,乙方认为有必要。乙方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甲方、丙方限期改正违约行为;

2.要求甲方采取补救措施;

3.按照本合同第6 (2)条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

八.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和丙方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

2.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或隐瞒,在签订本合同前,所提供的抵押财产不得转让或抵押给任何单位或个人;

3.保证抵押财产在接管抵押财产期间保持整洁完好(正常损失除外),不改变其使用性质;

4.如抵押财产部分或全部受损,甲方应对任何原因和任何人的任何过错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甲方应及时将情况告知乙方,并尽最大努力防止损失扩大;

5.抵押财产贬值或不履行担保义务时,甲方有责任重新提供或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

6.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抵押财产进行再抵押、出售、出租、捐赠、转让、抵减债务、信托、出借或处分。

7.甲方取得乙方书面同意出租抵押房产时,必须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如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承租人应在乙方发函通知承租人搬出抵押房产之日起30天内无条件搬出;

8.允许乙方及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进入抵押物进行检查;

9.变更地址时应立即通知乙方;

10.按时缴纳与抵押财产有关的任何税费;

11.如有可能对甲方或其任何财产造成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传票,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12.根据乙方的法律要求,采取一切措施,签署一切相关文件,确保乙方的合法权益;

13.甲方发生合并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如甲方发生分立,变更后的机构应共同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甲方违反上述声明和保证,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按照第七条所述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九.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税费均由甲方承担..

10.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对甲方或丙方的任何违约或延迟给予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迟均不得损害、影响或限制乙方在主合同和本合同项下享有的所有权益,也不得视为乙方对甲方或丙方违反主合同和本合同的任何许可。 也不视为乙方放弃对甲方或丙方违反主合同和本合同的任何行为采取法律措施。

XI。违约责任

1.如甲方保管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坏,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将该财产恢复原状或提出经乙方同意的新的抵押财产..

2.甲方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将该房屋恢复原状或要求丙方提前支付主合同规定的金额,并可要求甲方或丙方支付未付款项总额的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

3.甲方隐瞒抵押财产被共有、争议、查封、扣押或抵押,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12.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就本合同达成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均属无效。甲方、丙方及其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本合同。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甲乙丙三方应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在协议签订之前,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仍然有效。

十三.如果本合同在任何情况下在法律上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丙方仍将履行其全部还款义务,乙方有权(以各种合法方式)立即向丙方追偿欠款。

十四.纠纷调解

甲、乙、丙三方的争议解决方式与主合同约定一致。

15.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授权代表:

日期:

乙方:

授权代表:

日期:

丙方:

授权代表:

关于解决我局机关借调人员编制的请示 篇2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编制 规划,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并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和自愿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规划设计项目地点:

第二条 本合同规划设计项目的名称、类别、范围、规模

2.1名 称 :

2.2 类 别(在□内打√): □总体规划 (□城市、□镇)

□城镇体系规划 □详细规划(□控制性、□修建性)

□镇规划 □乡规划 □城市设计 □专项规划

□其它:

2.3范 围 :

2.4规 模 : 用地 (公顷) 人口 (万人)

长度 (公里) 其他

第三条 规划设计内容

第四条 规划设计时限及成果要求

4.1计划(进度)要求:

4.2成果形式: □纸质 □电子

4.3成果份数: 蓝图 套 彩图 套

说明书或文本 套 电子文件 份

4.4成果提交地点:

4.5成果提交时间:

第五条 规划设计依据

5.1甲方提交给乙方的委托书

5.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城乡规划设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5.3已批复的上一级城乡规划成果。

5.4甲方提交的与规划设计项目行政审批要求相符的政府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文件。

□ 当地政府对本规划项目的指示、批示、会议纪要;

□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规划项目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要求等;

□ 其它:

5.5甲方提交政府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明确意见的中选方案。

5.6由甲方提供的能满足规划设计所必需的基础资料(含电子版文件)。

其它: 。

第六条 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现势地形图纸(比例尺 )

□现势市政工程管网图(比例尺 )

□地形图电子文件(□光盘 □其他)

□其它资料:

□提交时间:

第七条 规划设计费用

本合同项目的规划设计费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规划设计费用收取参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

上述费用仅为本合同对规划项目要求,并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确定的规划设计内容、深度要求所对应的规划设计费,未包括专题研究、收集基础资料等其他费用。

第八条 规划设计费用可采用以下 方式支付。

8.1 本合同生效后三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10%作为预付款,以上共计人民币(大写) 万元(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

8.2 乙方提交规划设计方案文件后三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40%,计人民币(大写) 万元。

8.3 乙方提交全部规划设计成果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30%规划设计费,计人民币(大写) 万元。

8.4 一次性支付。

8.5 。

8.6双方可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甲方责任

9.1.1甲方按本合同第五、六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时间内向乙方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效性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标准进行规划设计。

甲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甲方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乙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甲方变更委托规划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深度(变更量超过15%)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做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规划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按比例戓协商后向乙方支付工费。在未签订本合同之前,甲方已同意,乙方为甲方所做的各项规划设计工作,甲方应参照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中所对应不同工作,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规划设计费,其金额、支付方式经双方协商后可以列入本合同第七、第八条款中。

9.1.3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定金;乙方已开展规划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规划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甲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乙方规划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乙方有权推迟规划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9.1.5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乙方支付规划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乙方向甲方提交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

9.1.6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规划设计文件时,须征得乙方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赶工费。

9.1.7甲方在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审方案过程中,如需修改应与乙方协商,甲方擅自修改,乙方不承担由此引发的责任。

9.2乙方责任

9.2.1乙方承接规划设计业务时,不得超出其《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

9.2.2乙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甲方交付符合国家规定深度及本合同要求的规划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规划设计文件质量负责。

9.2.3乙方对规划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乙方规划设计错误造成的损失,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规划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甲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

9.2.4由于乙方原因,延误了规划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9.2.5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双倍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定金。

9.2.6乙方交付规划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应参加有关上级的规划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修改、补充。

第十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它

12.1甲方负责组织规划方案评审、报批、并承担有关费用,乙方负责提供所需的汇报材料

12.2规划方案评审、报批时间所延误的时间及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抗拒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3 甲方应协助乙方征询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在规划设计过程中做好有关方面的协调工作。甲方应为乙方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技术装备。

12.4甲方委托的规划设计项目如要吸取外地或境外先进经验需外出考察,其外出费用双方协商解决。

12.5 甲方自请外国专家来乙方办公室工作的接待费(包括传真、电话、复印、办公等费用)由甲方负责。

12.6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7乙方要对甲方提交的规划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与本合同项目规划设计相关联络工作。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

13.1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

13.2合同有效期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日为止。

13.3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4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13.5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3.6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联系人: 邮箱: 联系人: 邮箱: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号: (盖章)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关于解决我局机关借调人员编制的请示 篇3

区政府:

根据娄-星编〔〕22号文件,我局机关编制调整为行政编制19人、事业编制28人、工人编制2人、总计编制为49人。局机关实际在岗在编人员38人,空编11人。因工作需要,起,我局从基层学校和二级机构借调了18人到局机关和新成立的教育资金管理中心工作,实际在岗人员为56人。现将我局机关借调18人的基本情况汇报如下:

一、借调18名同志的原由

我局借调的这18名同志都是基层学校和二级机构的教师,是通过两条途径借调到局机关工作的。

1、通过内部公开考试、考核选调到机关工作。和,我局在干部队伍严重老化、编制空余,工作需要的情况下,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先后两次通过公开考试和考核,从教育系统内部选调了陈*君等11名同志到局机关工作。这部分人都是基层学校有着丰富管理经验的行政人员和骨干教师,考试报名时年龄大多在35岁以下,都有大学文化,大多有中、高级职称,到局机关后都很快就胜任了自己的工作,工作成绩都很出色,得到了机关全体干部和领导的充分肯定,同时,也得到了区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好评。我局当时决定在内部考试选调这部分同志是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从内部管理人员中选调,这些同志熟悉教育情况,并有着相关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比公开招考的公务员能更快和更好的胜任工作,二是从内部选调,暂缓新增编制,多少能给区财政减轻点压力。

2、成立娄-星区教育资金管理中心抽调到机关工作。,根据娄-星编〔〕3号文件,我局从基层学校和二级机构择优抽调了7名业务能力强的财会人员到区教育资金管理中心工作,迄今这7名同志的编制也未得到解决,这对教育资金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隐患,其他兄弟县市教育资金管理中心均是10人以上正式在编工作人员。

二、借调人员编制不解决所带来的问题

去年以来,因《公务员法》的实施和机关津补贴的规范,借调人员没有纳入实施范围,从而这部分人的津贴无法到位,局机关也不可能在公用经费中给他们补足,同时相关财政纪律也不允许,这些人的相关待遇与机关其他在编人员相比就有了较大的差距。而在当时组织选调考试的公告中,我局承诺保证选调人员的待遇与在编干部一视同仁。现在在津补贴规范以后,借调人员的津补贴不能得以落实,这样极不利于调动借调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也势必会影响整个机关工作的开展。

三、请求解决借调人员编制的理由

1、及时补充编制是保证我局机关工作正常运转的需要。根据娄-星编〔〕22号文件,我局机关总编制调整为49人,现实际在编38人,空编11人。我局机关并非人满为患、人浮于事,而是人手短缺且已严重老化,50岁以上的达18人,40岁以下的仅有2人,相关岗位不及时补充人员,已无法保证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且再过几年这种青黄不接的情况将会更加突出。我局现在全部解决这11人的编制也正好只是满编,并没有超编。

2、我局借调人员的素质是完全能够胜任工作的。借调人员进机关工作均通过了公开考试、考核,且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并参加了组考工作,只是因所招人员岗位工作特殊,才只面向教育系统内部有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招考,这些人的思想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与在编的干部一样都是十分可靠的。

3、教育资金管理中心定编10人应该按规定到位。根据娄-星编〔〕3号文件,成立娄-星区教育资金管理中心,该中心定编10人,当时是从财政抽调3人,从教育择优抽调7人,这10人应该享受同等的编制待遇。

综上所述,特向区委、区政府慎重请求:

1、在我局干部队伍严重老化、编制尚空余11个的情况下,请求将在和通过内部公开考试选调的陈*君等11名借调人员纳入我局机关参管人员的范围,并解决他们的编制。

2、请求将教育资金管理中心抽调的曾*平等7人按娄-星编〔〕3号文件规定,将他们的编制正式纳入教育资金管理中心,且一并纳入我局机关参管人员的范围。

以上意见妥否,请批示。

缺少人才技术成为水利事业发展的“瓶颈”制约。近年来,中省逐年加大农业基础设施投入力度,南水北调流域治理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烟水配套工程、小水工程等一大批重点水利工程先后在我县启动实施,使我县的水利建设速度明显加快,水利工程社会效益日益显著,但水利行业自身发展严重滞后,如专业人才匮乏,技术力量不足,人才“瓶颈”问题严重影响了水利事业的进步和发展;水利系统经济创收单位设备简陋,市场竞争力不强,效益较低,经费无来源;水利产业发展缓慢,在如何做大做强“水”文章,在财力的增长点上没有大的突破,职工拿的是死工资,吃的是行政饭,影响了职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水利建设专业技术人才匮乏。因多种原因,县水利局专业技术人员只有24人,95年以来,专业技术人员只进了3名。现35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只有3名,由于人才匮乏,加之不能形成合理的人才梯次和人才专业结构,严重制约了水利事业的发展。

体制不顺,水利建设“矛”“盾”突出。

在现行体制下要发展水利事业,全面加强水利建设,还存在很多方面的问题和矛盾。第一、队伍建设“青黄不接”。目前,县水利局水利工程技术人员严重缺乏,50岁以下的技术人员只有3人,难以应付日常工作;乡镇水利站技术力量相当薄弱,最简单的测量施工也很少有人懂。此外,大量农村青壮劳动力外出,留守的都是老残妇幼,要修水利很难组织民工。第二、水利规划有待完善。虽然编制了《双峰县农田水利建设综合规划报告》,但多数乡镇、村没有水利规划或规划不完善,造成一些新建水利工程布局不合理,资源浪费或闲置。如峡山塘主要受益村走马街镇定星村仅仅为了不交水费,而一直在争取项目要另修水库。第三、水政执法亟待加强。目前水政执法环境很差,执法力度太弱,对破坏水利设施行为处罚难。井字镇干部为制止河道挖沙行为多次受到围攻谩骂,水库管理人员对侵占毁坏渠道的当事人根本没有办法。第四、体制改革进展缓慢。目前中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虽然有些进展,解决了部分问题,但进度慢,矛盾多,水费收缴、水库负债、小一型水库管理等问题亟待关注解决。第五、水利工程立项艰难。水利项目申报前期费用惊人,专家评审、设计和相关费用动辄几十万,基层无法负担,只能望洋兴叹。即使费尽九牛二虎之力批了个什么项目,也因配套资金难到位而实施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