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业管理制度实用3篇》
企业职业管理制度(通用3篇)
企业职业管理制度 篇1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公司应收帐款管理,保证资金周转顺畅,避免呆帐、死帐的出现,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签字挂账规定。
〔一)各单位若签字挂账,必须有签字协议。协议签订前,首先由各实体财务部负责调查单位资信情况。若可行经实体负责同人签字并上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签订消费挂账协议。若私自挂帐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该经办人全额赔偿,同时给于违纪处理。
(二)签字挂账协议必须明确签字人员,并预留签字人的签字字样,双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明确各自权利义务。
(三)小型企业、新办企业原则上不允许签字;如签字除执行第(一)条规定外;必须每月一结算,如果到期不结账,即要停止签字。实体财务要以书面的形式将拟停止挂帐的单位当天内上报公司财务部。经审批后由公司财务部及时通知到各实体,各实体接到通知后以书面形式即时通知各消费吧台,对未按规定执行造成经济损失由经办人全额赔偿,同时按违纪处理。若属信息传达不到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各实体财务负责人全额赔偿,并做违纪处理。
(四)小型机关、行政、事业单位,资金不能保证的,原则上不允许签字,确要签字,实体要按以上程序上报审批后方可以签字挂账。若违反规定处罚措施同第(一)条。
(五)个人一律不允许签字挂账。原则上不允许担保签字,有特殊情况,关系单位或关系人需临时挂帐(无挂帐合同)的;遇有这种情况,必须由餐厅经理(营销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同意并签字担保才能挂帐,挂帐总额不得超过5000元,并由担保人负责回收,其他人无权担保挂帐。
第三条应收账款的催收
(一)应收账款由各实体负责催收,实体负责人本实体应收账款负总的责任,实体财务部安排催收人员。
(二)一个单位同时在几个实体挂账的,由挂账金额大的实体催收。
(三)催收时间遵循两个标准,时间标准为每两个月催收一次,金额标准为每个单位挂账超过5000元时,本次即要催收。
(四)催收人员应做好详细的催收情况记录,收回的款项做好标记,并在回单位后与出纳员办好款项交接手续,未能收回的款项要详细注明原因,经三次催收未能收回并预计今后无法收回的款项,报总经理批准后,及时做出相应的账务处理。
(五)催收记录应妥善保存,作为评价顾客资信的重要依据之一。
(六)如果结算方式使用的是支票,发现空头后,将退回原经办人员自行催要,时间定为10天,10天后重新转作外欠帐管理。
第四条应收帐款账单及传递的管理
(一)各吧台核算员对签字账单的合规性负责,审核内容包括:签字单位是否与本公司协议挂账,签字人是否协议规定的人员,字迹是否属实、清楚,金额是否正确。若签字账单存在上述问题,款项由该核算员负责收回,无法收回的,负赔偿责任。
(二)各实体往来帐款会计,应对账单的合规性、真实性负审核责任,若经往来账款会计审核过的账单存在(一)中所述瑕疵且出呆账、死账的,该往来账款会计负连带责任,按过失处理。
(三)各实体往来帐款会计于每月29日上午10点前把当月的'应收帐款明细表(与当月资产负债表应收帐款余额核对无误后,以表格形式打印一式两份)报公司往来帐款会计处;待汇总后上报总经理。
(四)吧台之间帐单传递:当班收银员必须做好帐单的传递工作,不得延误。若出现因传递不及时造成漏结账现象,由该收银员全部赔偿并作违纪处理。
(五)往来财款会计审核后退回吧台的账单,即因收银员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的签字不清、不实而形成的欠款,由该经办收银员补办手续,若出现呆账、死账,由该收银员全部赔偿。
(六)公司财务部要每两个月对各实体签字挂账的单位消费、结算进行一次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汇总到每月的经营分析报告中,作为经营分析会的一个重要问题进行集体讨论,从而决定是否允许以后继续签字挂账消费。
企业职业管理制度 篇2
1、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应由单位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单位和当事人如实向诊断部门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配合诊断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2、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单位承担,在此期间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单位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按有关规定向区安监局、区卫生局和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劳动人事管理部门等报告。
4、单位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立即对其岗位进行调整。
5、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职业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善企业经营管理,适应企业体制机制改革需要,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企业名称:
企业住所:
企业主办单位:
第三条企业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劳动保护,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实行企务公开。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监督,依法享有各项权利,履行各项义务。
第四条企业将努力开拓市场,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需求。通过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制约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为社会作出贡献。
第二章经济性质
第五条企业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
第六条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章注册资金及其来源
第七条企业注册资金为××万元(大写)。
第八条企业注册资金来源为;
企业出资方式为……。
第四章经营方式及范围
第九条企业经营方式:
企业经营范围:
第十条企业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企业的权力机构是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应当及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和进行选举表决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并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二)听取和审议企业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和企业改制方案;
(三)审议决定企业经营管理以及企业合并、分立、变更、破产等重大事项;
(四)听取和审议年度经理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及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选举、罢免、聘用、解聘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企业实行经理负责制,经理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理、副经理人选由主办单位提出,并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通过,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第十五条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一)组织实施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三)拟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方案;
(四)拟定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企业具体管理办法;
(六)遇到特殊情况时,提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建议;
(七)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法定代表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接受集体企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二)组织职工完成企业生产经营任务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推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发展能力;
(三)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履行民主管理职责,实行厂务公开;
(四)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职工在企业内的正当权利;
(五)组织落实劳动保护措施,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六)定期向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并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体系,按期向主办单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依法缴纳税费。
第十九条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企业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七章劳动用工管理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十一条企业劳动用工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签订各类劳动用工合同。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根据业务需要,采取多种用工的方式,以控制用工总量。
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可以借用主业单位的人员在本企业工作,并规范办理借工借调手续。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职工按劳分配机制。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依法办理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
第八章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职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集体企业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监督企业各项活动和管理人员的工作;
(二)参加劳动并享受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医疗保健和休息、休假的权利;
(三)接受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按照国家规定评定业务技术职称;
(四)辞职;
(五)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以企业主人的态度从事劳动,做好本职工作;
(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任务;
(三)维护企业的集体利益;
(四)努力学习政治、文化和科技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五)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章企业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依法接受主办单位的监督管理。主办单位应通过设立集体企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集体企业指导、监督、管理职责。
集体企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制定对企业的监督、管理、考核制度;
(三)提出企业重要人事任免人选,审议重大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
(四)审议企业年度财务预算、财务决算报告以及集体企业负责人考核兑现方案。
(五)指导、监督企业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界定、转让、交易行为;
(六)指导企业的干部管理和培养工作;
(七)其它职责。
第十章企业终止的条件及程序
第二十七条企业由于下列原因之一而终止:
(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二)依法宣告破产;
(三)企业无法继续经营而申请解散,经主办单位批准同意;
(四)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条企业终止时,由主办单位批准依法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并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清算费用;
(二)所欠职工工资、社保和法定补偿金;
(三)所欠税款;
(四)其他债务;
(五)剩余财产由主办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企业终止,必须依照相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条职工(代表)大会作出修改企业章程的决议,必须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经主办单位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归本企业。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一式三份,企业留存一份,主办单位一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一份。
主办单位(盖章):集体企业(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