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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热门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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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精选8篇)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篇1

一、当前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存在的问题

1.收付实现制存在一定的弊端

随着权责发生制被大力提倡,收付实现制的弊端也让大家形成了一定的认识。收付实现制采用以现金的收入与支出为标准,记录收入的实现和费用的发生。在现代社会中,在实际的会计记录中,收付实现制无法准确地反映企业经济活动的全貌,尤其是单位中存在合同跨月份支付费用或资金收入等情况,收付实现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会计信息质量。使得单位担负着一定的财务风险。

2.预算会计体系不完善

长期以来,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制度主要采取下报上审,再财政拨款的模式。而预算的制定则除了在对未来一定时间的收支做出一定的计划外,还会以以往的预算资金作为参考,这种模式往往使得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金额的上报过程中,在以往金额为基础的情况下,尽量提高预算金额。同时,相关监管部门对预算的执行过程缺乏严格的监督,预算的使用结果缺乏科学的分析与评判,最后对下一年度的预算缺乏有效的总结与完善,在不完善的预算会计体系下,预算资金难以得到合理与高效地使用。

3.会计信息缺乏透明度

目前,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在透明度方面还做的不够。在新时期新常态下,行政事业单位职能的转变是时代发展的要求,会计信息在预算会计体系不完善的前提下,其核算和审查过程也相对简单,同时,会计信息在披露与公开性方面也存在一定的缺失,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费用使用情况没有进行严格与合理的披露,比如财政部门按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的预算金额进行拨付后,费用是否进行了严格与科学地使用;养老金、国有资产等实际运用情况和处理情况等。对于这些费用在无法得到完善的监督与披露的情况下,会计信息会出现失真现象。

二、预算会计制度改革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的影响

1.部门预算改革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的影响

部门预算改革是我国财政部根据时代发展的要求和当下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工作实际出现的问题,提出的一种新型预算编制方法。这种编制方法要求各部门对预算进行统一实行,按照既定的预算编制原则、编制依据、编制程序、收入与支出的编制标准、预算报表体系等,编制出独立完整的部门预算。这种改革有效地解决了预算编制过程不规范标准的弊病,让各部门的预算编制统一化,在相关监管部门进行预算审核时,具有更加充分的参考依据和对比依据,在规范化的`预算编制流程下,提高了监管部门的工作效率,对行政事业单位出现的不规范使用预算金额,以及对预算的使用绩效的评价,预算资金非法转为预算外资金等都进行了有效的监督与控制。

2.开展政府统一采购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的影响

政府统一采购无疑有效地控制了行政事业单位在采购环节出现的“寻租”现象。政府统一采购政策的实施,让行政事业单位按照采购预算标准对所需采购的物资进行上报,在上报审核通过后,政府根据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公开化、规范化流程,对物资进行统一采购。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解决了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失真性的问题,让行政事业单位无法通过采购环节,在会计方面出现账实不符的现象,提高了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有效性。

3.国库单一账户改革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的影响

国库单一账户改革规范了预算资金的流向和使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通过建立国库单一账户、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等,对各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资金进行了有效地控制,财政零余额账户为财政向各行政事业单位拨款预算内资金的主要通道,这个账户的设置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即账户资金不可提现,则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控制了部分人员利用预算资金“寻租”的现象。而对于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确实出现特殊情况,而不得不额外支出预算外资金的情况,则会由相关部门进行严格审核后,再由财政进行授权支付,这个支付通道为单位零余额账户。通过这种账户的改革,有效地解決了单位内部对预算资金进行非法或不合理使用的问题,保障了会计信息的准确性与真实性。

三、结语

综上所述,预算会计制度的改革是对行政事业单位原有预算会计制度中体现出来的弊端进行了有效的规避与解决。改革后的预算会计制度,从政府统一采购、部门预算改革和国库单一账户改革等,不同程度地提高了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也有效地解决了部分人员在预算资金上产生不合理想法,或非法行为等。很大程度上保护了预算资金的合理合法地使用。

参考文献

[1]汪华.预算会计制度改革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的影响[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xx(9):63.

[2]沈丽欣.预算会计制度改革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的影响探微[J].中国乡镇企业,20xx(3):56-57.

[3]黄清淦.预算会计制度改革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的影响[J].20xx(9):217.

作者简介:徐玲(1977-),女,汉族,山东东营人,大学,会计师,工作单位:东营市东营区东城街道办事处,科室:财税所,主要从事预算会计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篇2

新时期,行政事业单位不管是外部环境还是内部管理,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就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而言,它已经不能满足行政事业单位经济核算、预算控制、信息纰漏以及成本核算的各个方面的需求,中国要想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改革现行的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行政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营。结合自身实际,笔者在分析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的基础上,给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希望能给相关部门带来一定的借鉴。

一、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 滞后于我国财政预算体制改革

目前,我国财政预算体制经历了诸多改革,随之而来的,公共财政体制不断得到完善,它深入到了人们生产以及生活的各个方面,比如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以及相关的部门预算等。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执行的过程中存在一系列问题,其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不能满足新形势下财政和预算管理的需要,严重滞后于我国财政预算体制改革。

(二) 采用收付实现制后会计核算出现的问题

收付实现制是目前行政事业单位经常采用的一种会计核算制度,只有极少数的单位结合了权责发生制,这使得行政事业单位除财务收支业务以外的其他活动信息没有得到有效的揭露,久而久之,就会严重影响企业的发展。笔者指出,采用收付实现制以后会计核算常常出现的问题包括以下几种:首先,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并不能有效、完整的反映资产以及负债的实际价值。不管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负债还是对外投资,都没能表现出其真实的价值;其次,就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而言,缺乏有关成本核算方面的规定,这严重影响了行政事业单位的成本控制以及成本管理;最后,每一个行政事业单位都必须建立会计报表,以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只是现行的会计制度并不能完整的反映。

(三) 不能满足行政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需要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行政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正不断深入,在很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已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新形势下,行政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的资金关系正朝多元化方向发展,在社会上,会有更多的资金允许进入行政事业单位,正是这种行政事业单位资金来源的多元化,使得行政事业单位会不断出现新的业务,为此,我国必须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修订。

(四) 基建会计游离于财务会计核算之外

基建会计是指应用于基本建设领域建设单位的一种专业会计,它是会计的重要组成部份。值得重视的是,目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基建项目的会计核算还没有有效的与整个会计核算融合在一起,这严重影响了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信息的完整性,既不利于行政事业单位对基建项目的财务管理以及监督,也不利于我国预算体制的改革。

二、改进现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相关思路

结合自身实际,笔者指出,相关的思路包括以下几点:首先,相关行政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我国预算以及国库制度等的改革,要在明确财务规则修订的基础上,最大限度满足行政事业单位预算资金以及财务管理的需要,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实现行政事业单位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其次,在使用收付实现制的同时,要适当的引入权责发生制。这能够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以及负债的管理,也能够很好的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再次,要能够有效的改革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告体系,做到在积极调整会计报表内容的同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积极稳妥的推进修订后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使用。

三、完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相关措施

(一)就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方面而言

完善会计制度的相关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收付实现制方面,从这些方面出发,既有利于促进行政事业单位的全面发展,也有利于中国的腾飞。首先,要积极改进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基础。传统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下,人们通常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新时期,人们指出要及时的引入权责发生制,要不断改变收付实现制统帅全局的局面,要能够实现收入、费用以及成本的准确确认,要使收入成本有一个很好的'配比,这有利于提高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以及可靠性。其次,要不断完善固定资产的核算方法。固定资产的核算是会计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完善相关的核算方法,就必须增设“在建工程”以及“待处理财产损益”等会计科目,相反的,要取消比如“固定基金”以及“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等会计科目,当然,还有其他必须增设的科目,比如“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等;最后,做好有关基金的改革工作。专用基金,简单的说,就是净资产,只是这种净资产受到了某些因素的限制,本文指出,应将计提修购基金列入结余分配中去。

(二)就会计监督方面而言

一直以来,人们都在研究,保障会计制度有效执行的前提是什么?相关研究表明,它是强有力的会计控制制度,如果没有有效的会计控制制度,只能是阻碍行政事业单位的发展,当然,在会计控制中,必不可少的还有内部控制制度。针对内部会计制度的完善,人们提出了以下几点切实可行的措施,希望能给相关工作者一定的借鉴。首先,内部控制必须遵循会计法的要求,只有结合本单位、本公司的业务性质特征,才能明确各有关工作者的职责,才能做到提高业务效率的同时做到责任到人,最终真正发挥对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控制和控制作用;其次,要从法律的角度出发,依法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的处理程序,在我们的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些违法法律法规的会计行为,这些行为如果得不到很好的控制,就会阻碍相关单位以及国家经济的发展;最后,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内部牵制制度。不管你是什么性质的单位,在具体工作中都必须坚持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只有这样才,才能杜绝日常工作中我们常常遇到的走人情、靠关系等一系列问题。

(三)就法律规范方面而言

法律是保障会计制度有效运行的前提,要想真正意义上的发挥法律的作用,相关行政事业单位还要重视一下几点问题:首先,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以真正意义上的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会计人员在行政事业单位发展中有至关重要的地位,那么,要怎样保证会计人员的权益呢?

本文指出,必须以法治作为经济工作的支柱以及经济活动的准则,就财务部门而言,可以建立相关的会计人员举报制度,可以设立举报中心,对于被举报的人员,也要积极的去调查,在查清真相之后给予他人一定的惩戒;其次,要切实加大执法力度。行政事业单位外部工作必须受到一定的监督以及管理。就国家机关、审计单位而言,应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监督力度,通过严格的法律制度等不断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法律意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篇3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局固定资产的管理,根据《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为局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

第三条需要采购固定资产的,经相关科室申请、由局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并严格按照规定,实行个案采购或集中统一采购。

第五条局办公室应建立起本局固定资产账册,对于新采购的、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进行账册登记,明确使用的科室和使用人,做到责任到人。

第六条各固定资产的使用人员,对资产的安全、经济使用负有责任,应按照正确用途规范使用,加强保养维护,尽量延长使用年限。

第七条使用中的固定资产如出现故障或损坏,需要维修的,应报局办公室统一办理,重大维修事项报分管领导批准。

第八条未经分管领导同意,严禁将本局固定资产借与他人或外单位使用。不得为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信贷或经济担保,不得对外投资。

第九条固定资产达到报废条件,需要申请报废的,由局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局务会讨论通过后向有关部门申请报废。

第十条每年由局办公室组织、各科室配合,进行一次固定资产清查,确定固定资产是否存在;是否属本单位所有;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查本年度减少的固定资产是否履行有关手续,是否正确及时入账。租赁的固定资产是否有合法手续,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检查本年度增加固定资产的计价是否正确,凭证手续是否齐备,检查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检查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固定资产台帐记载的数量是否一致;检查固定资产台账记载的数量与固定资产明细账登记的数量是否一致;检查固定资产明细账登记的金额与固定资产总账登记的金额是否一致。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退休、调离、岗位调整,应在其退休、调离、调整之前,由相关科室与办公室协调,办理移交手续,将所使用的固定资产交还局办公室,未办理资产移交,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对于分配给本人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因本人管理不严造成固定资产人为损坏、遗失的,按固定资产原价赔偿。

第十三条平凉工业园区质监分局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篇4

摘要

伴随我国整体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权责发生制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应用也逐渐步入发展的轨道。“权责”,这个字眼代表的便是权利与责任,“发生制”则是指在本阶段已经发生的支付或流出。因此,所谓权责发生制,其实就是指无论资金是否已经收取或支出,都已产生相应的责任,应该加入本阶段对资金的统筹中。其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中运用,能够清楚的确定资金的流动,了解每个阶段的盈亏,让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情况更加明朗,便于会计工作的进行。

关键词

权责发生制;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权责发生制是财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大大提升了资金流动的统筹效率,让各个阶段资金的流入或流出更加清晰明了。便于会计对每个阶段的效益做出总结,更好的对下一阶段所获的收益进行预算,降低资金亏损的风险,其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的应用更是如此。

一、引入权责发生制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重要性

(一)引入权责发生制在行政事业单位中具有先决性

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引入权责发生制具有重大的意义,不仅顺应时代的发展,而且对行政事业的单位改革制度的要求也是有其积极的影响。行政事业单位引入权责发生制具有先决性的意义,而权责发生制的实现基础是持续经营与会计分期两个基本假设,并在此基础上归属不同期间的资产、收入、支出等会计要素。权责发生制能在借助付款、收款、预支等项目进行具体的记录。虽然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有所不同,但是会计分期与持续经营也存在其实质中。这就为权责发生制的引入提供了先决条件。

(二)引入权责发生制有利于相关单位及会计者行为具有一致性

首先从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来源方面来看,我国引入权责发生制有利于保证行政事业单位与各方利益相关者的会计行为具有一致性。事业单位因为需要运营,所以其必须与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互相沟通联系,而这些相关机构基本上都是以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基础的。这样不仅有利于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业务处理准确性的提高,同时,也有助于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所以,实施权责发生制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值得广大行政事业单位继续探讨并推广权责发生制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的有效运用。

(三)权责发生制比收付实现制更加完善

收付实现制跟权责发生制比起来,其在资产会计科目上是有纰漏的,例如收付实现制在固定资产方面始终以固定资产购入时的原始价值为计入值,在使用过程中是存在损耗的,当然就会出现账目价值与实际价值不符合的现象。这就不利于相关单位部门对资产价值的准确评估。而权责发生制则是根据实际情况在固定资产中进行计提折旧,而在负债方面则是确认所有已经形成的负债并且按期计息。因此,根据实践证明,权责发生制在累计账目和首付款等方面更有准确性和依据性。所以不得不说权责发生制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的运用中是如此的强大。

二、权责发生制在行政事业单位中运用的有效措施

(一)完善行政管理相关制度

目前,权责发生制在行政事业单位中的相关制度还不算完善,例如现阶段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评估标准低下、滞后,相关单位对资产的处置没有做到规范性的实施、账单与实际情况不符等现象,这些都对权责发生制的全面实施产生了极大地影响。因此,在权责发生制的实施过程中必须完善相应法规体系,明确规定会计工作具体操作内容,遵循行政事业单位的实施方案,这样才能有序进行权责发生制在行政事业单位中的`有效运用。当然,只有单方面的操作是行不通的,还需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的积极配合,认真学习相关知识,了解相关的制度规则,充分认识权责发生制实施的价值,摒弃不良思想,发挥其主观能动性,积极投入到行政事业单位中去,为完善行政管理制度的实施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二)全面实行权责发生制

权责发生制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中的运用尚未成熟,仍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因此全面发展权责发生制尤为重要。行政事业单位对权责发生制的认知十分模糊,在发展权责发生制的同时,首先要明确其所代表的含义,才能让其按照预定的方向稳定发展。如今在权责发生制发展的路上还具有很多阻碍,如相关法规不完善,会计人员不严谨,账目流入流出不符等。因此要想全面发展权责发生制,还要完善相关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权责发生制全面发展。

(三)建立评价总结体系

建立评价总结体系是对权责发生制在行政事业单位中成功运用的有效手段。权责发生制的存在是为了让资金的流动更加透明化,使相关从业人员清楚地明白每一季度的盈利或亏损。针对每一阶段工作完成,进行评价总结是相当重要的。通过评价总结,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对下一阶段资金的流动情况进行预算,合理的支配资金,做到可持续发展。建立评价总结体系的另一目的是对会计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价。会计人员在实行权责发生制时,要对很多方面的资金流入或流出进行统筹。单位应该定期对会计人员工作进行评价,并适当的给予奖励,这是对其工作的认可,有效的增强了其工作动力。会计人员工作激情饱满,更有利于权责发生制的全面实行。

三、结束语

权责发生制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运用已经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其有效的加强了行政事业单位对资金流动的了解,让资金的流入和流出更加准确。在权责发生制的有效施行下,相关会计人员能够详细对每一阶段的资金进行总结,清楚的明白本阶段的盈亏情况。这样会计人员才能对下一阶段资金的流动进行预算,做到心中有数。权责发生制顺应了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方针,对提高行政事业单位业绩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因此,要注重权责发生制的全面发展,并将其有效的推广到其他相关部门。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篇5

1、固定资产的验收由资产管理相关人员、使用部门和采购人员共同验收。

2、采购物品或设备运到后,由总务人员和设备使用部门对物品或设备进行开箱检查,并填写验收单。

3、填写所收物品或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出厂日期,制造单位,包括附属设备和技术文件等。

4、验收单一式三联,在与采购合同或采购订单核对一致后,由总务人员人员、设备使用部门和供货商分别签字确认,并归档保存。

5、在对物品或设备进行开箱验收后,资产管理人员填制《固定资产增加单》,签字确认。将验收合格后的固定资产交给使用部门。

6、验收后续工作。

(1)、对购入物品或设备办完相关手续后,固定资产管理员应对固定资产及时进行编号。

(2)、固定资产一经编号,不得改变,也不能重复编号,同一编号不能重复使用。

(3)、验收后应及时生成该固定资产序号并及时贴于固定资产上。

7、账务处理

(1)、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同时登记固定资产电子账。

(2)、如果不能及时取得发票,可按合同金额或采购订单上的金额登记固定资产电子账,待取得发票后,再对设备原值进行调整。

8、财务科会计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购物金额是否与合同或采购订单一致。

9、在核实无误后,生成相关的会计凭证。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篇6

一、现阶段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从基本属性分析,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属于公共性质,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因为不参与市场的竞争,且纳税人资金的使用情况往往是由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的日常性工作完成,这样一来则会导致行政事业单位的职能问题受到影响。尤其在当前新形势下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面临的挑战更多,如果仍旧采取传统的模式则无法满足时代发展的要求,往往会导致会计核算不准确。除此之外,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还存在诸多缺陷,其一是缺乏先进的会计制度改革观念。从整体角度分析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在运行中存在诸多缺陷,加强改革与创新已经成为了时代所赋予的要求,但是在改革中其成效较小,之所以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因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改革观念比较落后,部分会计人员在整个管理过程中缺乏责任感,且会计人员综合素养比较差,导致会计工作现状不容乐观。其二是从会计人员角度分析,因为会计人员的素养比较低,甚至出现了老龄化现象,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没有对会计人员进行培训与教育,这样则会导致核算不准确,财务数据疏漏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效益。

二、新预算会计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的影响

1.新预算会计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工作产生影响

毋庸置疑,预算会计制度改革主要是指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在新时期需要构建全新的会计制度,并且要将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演变为非盈利性质的会计工作,如此才能为社会提供帮助。另外,在行政事业单位中积极引入财务管理的责权发生制管理方式,不仅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并且也与国际接轨。当然,值得注意的一点则是需要依照我国的国情,还要将引入的国外经验与我国会计元素进行融合,从而更好的适应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发展要求。

2.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改革对预算会计产生影响

在新预算会计制度推行之后,事业单位部门预算改革成为了主要内容,且主要是将部门的收入以及支出的情况进行真实反映,且包括了预算资金。此外,在部门预算改革之后还需要将其中所涉及到的预算收支情况归纳到部门预算之中,从而实现对部门预算会计科目的重新整理。另外,还将部门之中各项支出的技术的编制方式去除,严格按照预算年度的主要因素实现对每一个科目、每一笔款项的预算。

3.政府采购制度对会计工作产生影响

众所周知,在我国行政事业之中采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且关系到了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有序开展,采购不仅需要财政预算资金的支出,甚至还需要其它方面的资金支出。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分析,因为所有的支出款项都有财政部门统一管理,这样一来则会导致预算单位的资金会朝着财政部门进行流动。另外在政府采购中,对于已经列入到采购计划中物品项目,均离不开政府部门的集中采购,且这种采购往往需要通过国库进行集中支付。但是从近几年的发展趋势分析,我国政府采购的力度越来越大,其采购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会产生影响。

三、新预算会计制度下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发展对策

正如上文所言,在新预算会计制度下,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面临机遇与挑战,且存在诸多缺陷与不足,面对这种发展趋势需要制定相关的对策,如此才能真正保证我国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的有序发展。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要积极引入权责发生制,所谓的权责发生制主要是指将企业的收入严格按照现金收入以及未来现金收入的债务情况加以计算,从某个角度分析,这种计算模式是非常科学的,能够潜移默化的提高财务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第二,要加强对预算报表的`创新变革。从当前的发展趋势分析,我国当前事业单位制度会将财务信息与业务信息进行整合,这种情况下会导致会计信息的利用率降的比较低。在此发展背景下,加强对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预算报表的改进,并且积极将权责发生制引入其中,根据实际的情况增加现金流量表,从根本上保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真实有效。第三,要加强对我国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的管理,因为在预算会计制度的应用中容易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会存在非常多的缺陷,所以需要加强管理,构建会计集中核算体系,提高财务人员的会计知识能力,保证财务清晰度,提高预算会计的科学性与全面性。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当前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下,预算会计制度已经成为了行政事业单位发展体系中不容或缺的组成部分,也为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带来了发展要求,在这一发展背景下,需要跟随时代发展的要求,加强对新预算会计制度的认识与了解,保证预算会计改革能够推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有序发展,实现会计工作与国际会计的相互接轨。当然,对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中所面临的问题需要加强分析,针对性的提出有效的措施,真正推动我国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的创新发展,实现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工作的有效性与真实性。

参考文献:

[1]郑芳.论预算会计制度改革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的影响[J].中国总会计师,20xx,04:80-81.

[2]张国栋.预算会计制度改革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的影响[J].现代经济信息,20xx,23:251.

[3]沈丽欣.预算会计制度改革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的影响探微[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xx,01:56-57.

[4]韩晓丽.预算会计制度改革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的影响[J].经贸实践,20xx,13:141.

[5]汪华.预算会计制度改革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的影响[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xx,09:63-64.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篇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

第三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行政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行政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管理、监督和决策。

行政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政单位自身和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

第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表。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七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

第八条行政单位会计应当按照业务或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第九条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特殊经济业务和事项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

第十条行政单位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十一条行政单位的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行政单位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反映、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管理、监督和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行政单位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全部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行政单位的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等。

第十五条行政单位对于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六条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行政单位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对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的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不同行政单位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确保不同行政单位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七条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三章资产

第十八条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前款所称占有,是指行政单位对经济资源拥有法律上的占有权。由行政单位直接支配,供社会公众使用的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也属于行政单位核算的资产。

第十九条行政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其中,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以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是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行政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收到和支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财政应返还额度是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行政单位应收财政返还的资金额度。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行政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

存货是指行政单位在工作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在建工程是指行政单位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够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非货币性资产。

第二十条行政单位对符合本制度第十八条资产定义的经济资源,应当在取得对其相关的权利并且能够可靠地进行货币计量时确认。

符合资产定义并确认的资产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二十一条行政单位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实际成本进行计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计量。

以支付对价方式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资产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以及所付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等金额计量。

取得资产时没有支付对价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但依法经过资产评估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的,其计量金额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其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所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下同)入账。

第二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对无形资产计提摊销的金额,应当根据无形资产原价和摊销年限确定。

行政单位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是否计提折旧由财政部另行规定;按照规定对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的,折旧金额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原价和折旧年限确定。

第四章负债

第二十三条负债是指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等偿还的债务。

第二十四条行政单位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

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

第二十五条行政单位的流动负债包括应缴财政款、应缴税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及暂存款项、应付政府补贴款等。

应缴财政款是指行政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

应缴税费是指行政单位按照国家税法等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的各种税费。

应付职工薪酬是指行政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的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等。

应付及暂存款项是指行政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务,包括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

应付政府补贴款是指负责发放政府补贴的行政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政府补贴接受者的各种政府补贴款。

第二十六条行政单位的非流动负债包括长期应付款。

长期应付款是指行政单位发生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应付款项。

第二十七条行政单位对符合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负债定义的债务,应当在确定承担偿债责任并且能够可靠地进行货币计量时确认。

符合负债定义并确认的负债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行政单位承担或有责任(偿债责任需要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的负债,不列入资产负债表,但应当在报表附注中披露。

第二十八条行政单位的负债,应当按照承担的相关合同金额或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

第五章净资产

第二十九条净资产是指行政单位资产扣除负债后的余额。

第三十条行政单位的净资产包括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其他资金结转结余、资产基金、待偿债净资产等。

财政拨款结转是指行政单位当年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滚存资金。

财政拨款结余是指行政单位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因故终止,剩余的财政拨款滚存资金。

其他资金结转结余是指行政单位除财政拨款收支以外的各项收支相抵后剩余的滚存资金。

资产基金是指行政单位的非货币性资产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额。

待偿债净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因发生应付账款和长期应付款而相应需在净资产中冲减的金额。

第六章收入

第三十一条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三十二条行政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第三十三条行政单位的收入一般应当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进行计量。

第七章支出

第三十四条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三十五条行政单位的支出包括经费支出和拨出经费。

经费支出是指行政单位自身开展业务活动使用各项资金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拨出经费是指行政单位纳入单位预算管理、拨付给所属单位的非同级财政拨款资金。

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的支出一般应当在支付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进行计量。

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支出,应当在其发生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篇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四)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五)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七条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负责制定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本部门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规定权限范围内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批;

(五)负责本部门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二)负责资产的账、卡管理;(三)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五)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六)负责对本单位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七)向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产权登记

第九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用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第十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不论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必要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委托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

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正式成立后三十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委托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化,以及国有资产总额超过一定比例,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委托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撤销产权登记手续。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行政事业单位要在认真查清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填制年检登记证。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

(三)单位负责人;

(四)预算管理形式;

(五)主管部门;

(六)单位资产总额;

(七)国有资产总额;

(八)其他。

第十四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本级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定期报告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不按规定要求填报产权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可建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对其停拨或缓拨有关经费。

第十六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妥善保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表,并建立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档案,了解和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以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协商后有权调剂处置。拒绝调剂处置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建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

第五章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条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二十一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需要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一次性转作经营的资产,其价值量数额较大的,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非经营性资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须持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出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确认证书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资产证明,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主管部门在出具资产证明时,不得出具伪证。凡出具伪证的,一经查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即收回产权登记表,取消其产权登记资格,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其资信无效。

第二十四条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以其实际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征收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的占用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企业,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管条例》实施监管。

第六章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的调处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应向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末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一)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处置,在规定标准以上的(具体规定标准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或授权的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决定。

(二)各某某、自治区、直辖某和计划单列某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第二十八条对在规定标准以上的资产转让必须进行评估。

第二十九条行政事业资产的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并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各级国家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管辖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所发生的产权纠纷的调处工作。调处工作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有关产权纠纷调处办法执行。

第七章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用的资产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做出报告。实行国有资产直接管理的,直接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实行委托管理的,向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在报送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汇总报表及分析说明,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同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编制下年度财政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编制和汇总全国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并同时抄送财政部作为安排下年度财政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五条行政事业资产的统计报表格式和报告要求,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八章责任

第三十六条行政事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三十七条各级国有资产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政府责令改正,并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末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八条主管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三)对所管辖的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行政事业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四十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党派和社会团体。

第四十二条集体性质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可比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境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以及经国家批准在某些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和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依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各某某、自治区、直辖某和计划单位列某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央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具体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