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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实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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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学校人事管理制度(精选3篇)

小学学校人事管理制度 篇1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教职工的待遇及福利,根据国家《教育法》《教师法的规定,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民办教育机构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由教育机构依法予以保障。专任教师在教育机构工作期间,应当连续计算教龄。社会力量举办学校的情况千差万别,其待遇、福利也不相同。这一方面与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另一方面也与各校办学效益和举办者的办学指导思想密不可分。社会力量所办学校应根据有关法规和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教职工待遇及福利实施办法

一、制订工资标准

工资是教职工取得劳动报酬的主要来源,搞好工资制度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工资制度应在充分考虑教职工职务、资历的基础上,增加体现教职工工作的数量、质量、工作责任和工作态度的工资份额,合理拉开分配差距,以有利于充分、持续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其主要参量包括:学校全年学杂费收入及其他收入;教职工人数;课时数;校园建设投资数;设备、仪器、图书资料投资数;房租及其他固定支出等。同时,教职工的管理水平、业务水平亦应列入参量。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应实行结构工资制,其构成是由基本职务工资、课时工资、超工作量工资、工龄工资、特殊工资、各种津贴六部分组成。其中前四项为基本工资,由统一工资表发放,后二项分别发放。这种工资制度体现了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有利于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1、基本职务工资

基本职务工资是教职工聘任上岗的始点工资,它包含定级工资和各种补贴(如洗理费、降温费、取暖费等)。该类工资主要体现教职工的政治思想水平、文化业务水平、履行职责的能力等。这部分工资应随着学校效益和教职工职务的晋升相应提高。实行基本职务工资的教职工,要承担基本工作量,并不再领取工作量工资。基本职务工资可以分三个系列:教师系列、行政管理人员系列和工勤人员系列。

各个系列工资标准可以参照国家级同类学校基本职务工资,也可以结合本校实际依法自己制订。以下标准仅供参考:

(1)专职教师基本职务工资系列为:一类职务:占总人数百分比乓20%;二类职务:占总人数百分比奏50%;三类职务:占总人数百分比享30%,各类职务工资的级差控制在30-50元为宜。

(2)行政管理人员基本职务工资系列为:一类职务:占总人数百分比奏15%;二类职务:占总人数百分比乓15%;三类职务:占总人数百分比乓30%;四类职务:占总人数百分比aS25%;五类职务:占总人数百分比享15%,各类职务工资的级差控制在20-60元之间为宜。校(院)级按一类或二类确定;处(室)级按二类或三类确定;科级按三类或四类确定;一般干部按四类确定;办事员按五类确定。

(3)工勤人员工资系列为:一般参照行政管理人员基本职务工资第四、五类执行。各个系列、各个类别的起点工资,应视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学校规模、办学效益而定,但均不得低于各省、市己颁布的保障教职工生活水平的最低工资标准。

2、课时工资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兼职教师实行课时工资制,按任课教师的职称分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等级,其课时费的确定随专业、层次、课时数、班均人数、物价指数和学校效益等诸因素确定。个别兼职教师一月所获得的课时费总额若超过当地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标准,应由学校代缴或由本人交纳个人所得税。

3、超工作量工资

超工作量工资是专职教职工在完成额定工作量后,超工作量时支付给教职工的酬金。一般按教学、行政管理二个系列,每个系列又按基本职务分类办法分三至五个类别。一般教学系列按类别、超课时数支付;行政管理系列按类别、工作日计算。

4、工龄教龄工资

部分社会力量所办学校实行工龄教龄工资制,这类工资体现教职工从事教育工作年限的工资待遇,并随着工龄教龄的增长而增长。采取这一措施,有利于改善教职工待遇,吸引人才,稳定队伍,提高办学效益。

5、特殊工资

特殊工资主要是指和经济效益挂钩的校内有关部门实行的工资制。如后勤管理部门制订的记件工资制、日工资制、年承包制等。该类工资制有利于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其标准由各校制订,原则上多劳多得。

6、津贴

津贴分基本津贴和特殊津贴两部分。基本津贴又按职务高低分3-5个类别,每月发放。特殊津贴主要用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该津贴由学校直接奖励。

二、保障福利待遇

教师应按时获得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期的带薪休假。

福利是学校对教职工在生老病死各方面提供的社会保障。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福利主要用于工作时间在5年以上的教职工。其内容包括提供住房或房租补贴,报销部分或全部保健医疗费,按月发放一部分或全部退休金,一次性地支付退休金或退职金等。对学校的创办者因年事已高,在学校经济条件许可时,可一次性支付一定数额的养老金等。民办学校对其工作人员一般应当给予人身保险、医疗保险、劳动保险等,以解决教职工的后顾之忧。临时工作人员福利待遇,原则上社会力量所办学校不再承担。

我国的社会力量办学仍处在变革和探索阶段,举办时间短,积累不雄厚,教职工的福利待遇没有一套系统、完善的管理办法,普遍存在工资偏低,缺乏正常的晋级增资制度,福利待遇没有保障或偏低等情况。举办者又往往不公开财务,致使一少部分人大量获取高额福利待遇而另一部分人所得甚少。这都需要通过进一步端正办学指导思想,规范办学行为,完善管理制度,加强依法管理予以解决。民办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与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由审批关责令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给予接管。

小学学校人事管理制度 篇2

建设一文具有很好政治素质、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根本大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对社会力量办学而言,建设一文品德高尚、业务精良、善于教书育人的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是必要的和重要的。这艾队伍群体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着学校培养人才的质量。加强队伍建设首先需要一个造就这支队伍的培养机制、管理机制和使之健康成长的优良环境。

一、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

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地对教师的各项工作给予客观、全面地考核评价,是提高教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充分调动其积极性的一项重要措施。考核评价就是对教职工在学校特殊劳动中表现出来的内在要素和在一定条件下做出的成绩进行客观描述和全面评定,即对教职工的思想、行为、能力、水平、成绩等方面进行检查、衡量、核实和评价。

(一)考评目的

1、全面掌握教职工队伍的业务水平和思想水平,为任教续聘、提职、晋级、奖惩、培养和调整提供依据。

2、肯定成绩,总结经验,寻找差距,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

3、引入竞争机制,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先进,破除终身制。

4、发现、培养、选择人才,使每个人的才华得到承认和重视。

5、增进群体、个体之间的相互交流、取长补短,共同前进。

(二)考评原则

1、以岗位职责为依据,对教职工的德、能、勤、绩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的综合考评。

2、坚持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吸收教职工本人及其他教职工和学生的意见

3、坚持民主、公开,增加透明度。采取领导与群众、教师与学生、述职与评议、经常与定期、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4、考评指标体系、评估要素、评估分值、权重、方法、标准等力求科学、准确、简便、易行,符合本校实际。

(三)考评内容

考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等。政治思想主要考评是否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业务水平主要考核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数量、质量,广大教职工和学生对其教育教学工作能力、水平的评价。工作态度主要考评对完成本职工作的敬业精神和认真负责的程度,事假、病假、旷工情况统计。工作成绩主要考评实际完成行政管理、教学以及其他工作量,开展各项工作所取得的成绩,所教育的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的表现和提高的程度。

二、完善

奖励制度

对在社会力量办学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民办学校对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要进行精神和物质的奖励,并形成制度。加强队伍建设的措施之一就是贯彻肯定成绩,总结经验,鼓励为主的原则,建立持续调动教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机制,不断推动社会力量办学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了鼓励广大教职工积极从事教育事业,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对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模范履行义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并且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1、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思想端正,关心学生全面成长,教书育人,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2、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优异者;

3、在科学研究、教育教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较大的科学价值或者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4、在学校管理和服务、学校建设方面有突出成绩的。

民办学校应授予”全校优秀教师”、”全校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

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要制订表彰奖励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规定和办法。通过舆论宣传以及搞好一年一度的教师节活动,促进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风气。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亦应根据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表彰奖励教职工实施办法。每年或每学期对思想政治、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培养学生全面发展、科学研究、教学改革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者;对各类竞赛优胜者、参加文娱、体育活动、成绩显著者;专著论文获奖者、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贡献突出者等,可由学校按不同类别、等级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三、加强培养和培训工作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和教育工会,注意吸收新鲜血液,接纳符合党章、团章规定条件的新党员、新团员,并发挥这些组织的先锋带头作用,努力提高教职工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

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应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教育机构应当对其聘任的教师加强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

目前,社会力量所办学校一般还没有建立党团组织柏工会,行政工作也很少有专门负责教职工培训的机构。随着这项事业的不断发展,管理法规的日益完善,积极做好广大教职工的培训工作己刻不容缓。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对教师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的教师和行政人员都应该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热爱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积极参加教育改革,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无需置疑,社会力量所办学校同国办学校一样,也存在着办学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良莠共存、参差不齐的现象。一些未从事过教育工作的人成为学校的举办者、管理者。一些不具备教师资格条件的人走上了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讲台。即使一些长期在国办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离退休人员,因社会力量办学的性质、特点、对象、管理等与国办学校区别很大,仍然需要不断学习,以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和工作要求。鉴于此,社会力量所办学校应逐步建立健全人事管理机构,把对在职人员的培训和培养列入重要工作议程。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安排人力和时间学习政治理论、教育理论、教学理论和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轮训或者重点培训,不断提高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切实端正办学思想,坚持教育者先受教育,热爱所从事的社会力量办学事业。对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专职教师,要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首先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并通过教师资格或者教师资格认定。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大多数是兼职,除教育行政部门应为社会力量所办学校创造吸引、调入、留任、资格认定专职教师的鼓励、优惠政策以外。各校应加大建立专职教师队伍的力度,制订培养、培训教师工作制度。挑选一批基础较好,热爱社会力量办学事业的中青年工作人员为他们提供进修学习的机会,创造必要的学习条件,以便他们逐步担当教学任务,胜任教学工作。其青年教师的进修培训应主要依托高校进行,充分发挥国办学校的教学科研优势和培养、培训师资工作中的骨干作用。民办学校要加强对教师的继续教育,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中小学要加强对校长、教师的培训工作,逐步提高教师的学历标准和学历层次。职业学校要制订教师资格标准,积极聘任企业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和能工巧匠任兼职教师。

小学学校人事管理制度 篇3

1、凡本校教职工必须热爱教育事业,不提倡留职停薪,未经学校许可,不准搞第二职业。

2、全校教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分配。

3、凡要求调入本校工作的教职工经学校考核,行政会研究同意方可办理调入手续。调入后第一年为试用期,试用期满考评合格,方可成为本校正式教职工。

4、学校决定调整工作岗位的教职工,应服从分配,按时上岗,否则从通知之日起以旷工论处。

5、凡本校教职工连续矿工一周或累计半个月以上者,以待岗处理。

6、对教职工的奖励和处罚,要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经过一定评议、审议手续,并公之于众。

7、校级先进工作者,每学年评定一次,由校长授予荣誉称号。单项奖励随时进行。先进工作者评定比例一般为15%--20%左右,表彰先进,坚持德、勤、能、绩综合评定。须由群众评议推荐,组室申报,校长审批。

8、给予教职工处分,必须慎重,应由学校组织调查,取得确凿证据后,根据错误程度和本人认识态度,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讨论,形成初步见后,由学校行政会议决定。记过以上处分,需经主管部门批准。

9、奖励以精神为主,物质为辅。

10、所有奖励和警告以上的处分,均记入个人和学校档案。

11、凡符下列条件之一的教职工,可给予奖励:

(1)师德高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成绩显著者。

(2)遵纪守法,兢兢业业,出满勤,事事处处为集体,对不良行为敢于斗争,事迹突出者。

(3)热爱学生,循循善诱,诲人不倦,教育教学质量名列前茅者。

(4)勇于开拓,创新善于试验,在教育教学改革上有较大贡献者。

(5)面向全校学生,对后进学生加倍爱护,在帮助后进学生转化方面卓有成效者。

(6)参加竞赛获奖学生的辅导教师。

(7)积极组织,指导学校大型活动,并做出显著贡献者。

(8)服务及时周到,态度和蔼可亲,质量令人满意,效益好者。

(9)为筹集资金做出突出成绩者。

(10)在其它方面有特殊贡献和先进行为者。

12、对照上述条件,视情况可授予先进工作(或其它荣誉)称号,或给予单项奖励。

1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处罚。

(1)目无法纪,自由散漫,擅离职守,玩乎失职,造成损失者。

(2)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使学生心理和生理受到摧残和伤害者。

(3)违法乱纪,赌博成性,酗酒成风,打仗,挑拨是非造成不良影响者。

14、依据上述情形轻重与认识态度,可分别给予口头批评,公开检查,通报批评,扣发奖金或工资、赔偿损失、警告、严重警告、记过、降职、降薪、开除留用、开除等处分,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处理。